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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说的人性观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自然法包括人性论、自然状态及社会契约论三部分。事实上,霍布斯已将自然法变为一套关于人类生存的合理条件。洛克的人性观保留了更多的传统观点,认为社会性冲动是人的天性。由这种人性观,洛克强调合作是人的社会性冲动的自然结果,不是政治威权使合作得以实现,其作用只是保护合作和加强合作。这样,人类一切关系的正当性都可以质疑,除非基于自然法的要求。

近代自然法包括人性论、自然状态及社会契约论三部分。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可说是近代自然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他们两人又都是那时代的思想巨擘。霍布斯自诩公民哲学不早于他的《公民论》(1642),而洛克的《政府论》(1689)影响直及于启蒙时代。他们确是席勒说的那种“骨子里有精华,可以延续几个世纪”[11]的伟人。基于上述情况,本章其余篇幅集中在霍布斯与洛克,这大体可以概括近代自然法的主要旨趣。

霍布斯学说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他把受私利驱使的个人作为一个分析的起点。他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充满恶意、野蛮残忍和富于侵略的,这就使人类处于一种暴力冲突的状态中。但是,除了贪欲和激情外,人类还被赋予理智。理智使人畏惧于人类“自然”活动的后果(人对人的全面战争),从而设法使暴力冲突转变为非暴力的合作。寻求和平便是第一条基本的自然法,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就是基本的自然权利。事实上,霍布斯已将自然法变为一套关于人类生存的合理条件。他追随马基雅维里,断定强制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国家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实乃一件事,在霍布斯看来没有一种威权的社会结合是不可想象的[12]

洛克的人性观保留了更多的传统观点,认为社会性冲动是人的天性。上帝创造人,使他们对结成社会感到方便而且有那种倾向,又给他们配备上知性和语言,以便维持社会和享受社会的好处。由这种人性观,洛克强调合作是人的社会性冲动的自然结果,不是政治威权使合作得以实现,其作用只是保护合作和加强合作。国家是在现有的各种社会联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就是其中之一,家庭的存在与发展看来完全与国家无关,反倒被认为是国家的核心[13]

尽管有上述的区别,这两派观点都重视政治权力,都认为充分发展的社会生活只有在政治权力发挥作用时才有可能。在17世纪的理论中,我们找不到有哪位思想家在自己的社会理论中会遗漏政治权力概念,或仅仅将政治权力视为已形成的社会中的一个无关紧要的成分。由政治权力介入的关系当然是社会性的,这并不是说凡主张人性内在地具有社会性冲动者就比主张性恶论者高明。事实上,正是霍布斯为自由地思考一切人类关系铺平了道路,因为在他看来,除了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对抗)关系外,再没有什么人类关系是自然正当的。这样,人类一切关系的正当性都可以质疑,除非基于自然法的要求。“人不是为了改变他们的天性而进入公民社会,他们是‘为了’他们的天性而进入公民社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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