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自然法学说的范围

自然法学说的范围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纽曼的自然法学说范围上与登特列夫不同。本体的自然法,要抹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突出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义务论的自然法要求在应然和实然的交互过程中来寻找法律责任的基础。自然法学说必须预设一套规范,独立于统治权力,甚至独立于上帝。自然法学说与反理性的学说不能调和,比如生机论、普遍主义、克里斯玛主义的领导术理论等。反理性主义的拥护者们自己也承认与自然法学说立场不合拍,无论后者采取何种形式。

纽曼的自然法学说范围上与登特列夫不同。在后者看来,尽管古希腊经典哲学和中世纪哲学并没有如现代一样清晰地认知自然权利,但近代自然法的创立者如格老秀斯,并不能割裂与古代精神的关系。他把自然法学说的精神上溯到《罗马法大全》,甚至更久远,直到斯多哥学派。[12]该学派提出了人类平等的观念,影响了罗马法。并且,理想社会模式就是自然法所要表现的。登特列夫认为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与经院哲学的区别不在于内容而在于方法,那就是想在神学预设之外建立一套法律理论。除了理性主义外,个体主义、激进主义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特征。登特列夫将自然法分为三种,本体的、技术的和义务的。本体的自然法否认应然与实然的二分法,肯定了二者的根本性联系;技术的自然法主张可以多角度考量法律标准,法律自身目的、事务本性和人在社会里的不同状况都可以作为出发点。[13]在登特列夫看来,自然法学说是复数的,技术的自然法学说只是通向一种目的的手段,具有实用主义的特征,古罗马自然法和富勒的自然法学说是代表。本体的自然法,要抹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突出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义务论的自然法要求在应然和实然的交互过程中来寻找法律责任的基础。登特列夫最推崇义务论,但同时也主张适当地保留本体论证明。

自然法学说必须预设一套规范,独立于统治权力,甚至独立于上帝。这是纽曼和登特列夫分享的理念。但是,登特列夫在宽泛的意义上把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对的理论都划到自然法门下,格老秀斯和洛克等都是自然法学者,而把霍布斯的理论划到了法律实证主义旗下,这第一点在纽曼那里有所不同。在纽曼那里,也把自然法大致分为三类典型:第一种是积极的,任何公民社会不可剥夺人的最初权利(胡克和洛克);第二种是消极的(伊壁鸠鲁、斯宾诺莎、霍布斯)对秩序的保存更有兴趣;第三种不可知论(卢梭)相信只有在公民社会中人的最初权利同其他公民伙伴才汇成集体的权利。这三种划分的背后,分别暗含人善,人恶、不知人善恶三种基本预设。

纽曼提出,除了要对批判自然法的学说加以批判地接受,对于“似是而非”的自然法也要警惕,有些理论本身可能是有关正义的理论,但并不是自然法理论。亚里士多德学说不是自然法理论。该类学说城邦之外非神即兽,个体仅在公民社会内并通过它才拥有权利和义务,个体与国家、社会与国家不存在对抗。政治权力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不是异于自己的外部权力,公民权利表达了人与其作为成员所属之国家的同一。在整个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并没有讲人有在政治之外甚至对抗政治的权利。对平等概念的引介也没改变这个观点。平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对普遍规则抽象性的修正。但是,用他的话来说,法律和平等“不互相反对”。“它们呈现既不绝对相同也不属类地相异”。

纽曼得出结论:拒绝把人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被赋予特别的驱动、渴求、本能(或者任何我们选择的词语),或者被客观的自然所牵引,先于公民社会之产生或者独立于公民社会,任何这样法律哲学不可能是自然法哲学,但可能是正义思想,其可能从公民社会的结构及其需要中演化了权利的标准,但不能说代表自然法学说。任何其他界定都让自然法这个术语比其实际上被界定的限制更加多变。[14]

纽曼得出,自然法学说与传统主义和历史主义根本上对立。每一人类建制(institution)对于批判理性都是开放的,没有能免于此的。自然法学说与反理性的学说不能调和,比如生机论、普遍主义、克里斯玛主义的领导术理论等。如果生活方式(life)是最初的基准,不可还原且免于批判的检查,如果整体的标准无条件地优于个体,如果顺从是因为领导被当成了超人,类似上帝的品质,那么理性就被排除了。纽曼承认,有曾经或将要协调反理性政治理论与自然法的尝试,但这样的尝试没有意义。反理性主义的拥护者们自己也承认与自然法学说立场不合拍,无论后者采取何种形式。

纽曼认为,加尔文或路德的学说与自然法的也不相容,甚至加尔文心中的责任不是契约式的而是单方面对上帝的:

加尔文的政治思想径直地与两个对手对抗:一面是中世纪精神,另一方面是革命的自然法派别。托马斯·阿奎那与再洗礼教徒一样是他的敌人。“人不是理性的生物”,因为人由于堕落“理解的完整性被摧毁了”。由于人类只有限定的认知能力,真理不可能被觉知。最终的真理不可能被理性确定,而只能来自上帝的恩赐。在此,我们被带回到我们的出生,以便展现,我们所拥有的理性是外在于我们本性的上帝给的一份礼物,当幼儿出娘胎时,他有什么聪明?当到了一定年纪,我们所拥有的智力精神是如何可能?说上帝送给我们是有必要的。上帝的选择并不是对一个人过道德生活或者好好工作的奖赏,而是任意的决定,甚至对异教徒也如此。统治者、地方治安官、成功的伤人,政治领袖,工厂里的工头,所有这些人都把他们的地位归因于上帝的选择。他们必须,因而必须是服从的。其更是权力的具体拥有者,被赋予了克里斯玛品质。这就不可能有自然法的痕迹。本性规律让认识上帝的正义成为不可能,良心和自然法不能教导我们的行为。国家既不是自然建制也不是人类需要和希望的产物。通过建立“已建立秩序的神圣权利”,加尔文要求对既成权力的自愿服从。[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