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存货范围的界定

存货范围的界定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存货范围的界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对于已经发出但在盘存日仍在运输途中尚未收到的在途货品,其所有权通常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条件而定。如果货品按“到达站交货”价格发运,货品虽已在运输途中,但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其所有权仍归属于销货方,应作为卖方存货。

二、存货范围的界定

企业存货范围的界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为依据。凡是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商品和货物,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视为企业的存货;而对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的货品,即使存放在本企业,也不属于本企业存货。因此,凡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其所有权已转让的货品,都不应包括在存货之中,即使货品尚未运离企业也是如此。反之,如果货品已运离企业,但所有权尚未转给对方的,就应包括在存货之内。

在界定存货范围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途货品

对于已经发出但在盘存日仍在运输途中尚未收到的在途货品(GoodsinTransit),其所有权通常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条件而定。如果货品按“起运站交货”价格发运,货品一经交运,其所有权就转移给购买企业,应作为买方存货。如果货品按“到达站交货”价格发运,货品虽已在运输途中,但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其所有权仍归属于销货方,应作为卖方存货。

(二) 代销货品

企业如有委托其他企业代销的货品,即寄销品(Consignment-out),则实物虽已离开委托方,存放于承销人处,但其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于委托方存货。反之,企业受托代销的货品,即承销品(Consignment-in),在尚未售出之前,仍属委托方所有,不属于代销方存货。

(三)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外部加工的物资,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委托方;而受托加工的物资尽管在加工完成之前其实物还保留在受托方,但不属于加工方存货。

由此可见,企业的存货一般包括库存待售的存货,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处在加工过程中的存货,购入的正在运输途中,以及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加工的存货;企业的存货不包括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走的存货,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委托加工的存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