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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及范围界定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贡献、具体部门国际法思想以及其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最后,以全球化为背景,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进而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方向。

传统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主要是用来处理国家间的国际政治关系,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目前,人们所称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是因为全球化所形成国际关系的范畴已从单纯的国际政治关系,延伸到包括经济、法律、文化甚至宗教在内的国际关系,导致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出现了大量公法化的现象,即以国家为主体签订国际条约,用以规范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从而使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也具有了国际公法的属性。本书所研究的国际法,主要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因为笔者在研究和梳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时,发现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主要是以国际公法的内容为主,因此,本书作出了这样的界定。从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国际法的定义来看,大同小异,基本上都认为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但由于文章篇幅和结构方面的限制,本书研究的国际法只涉及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不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关系,诸如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等主体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与国家间的关系。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基于在目前的国际法主体中,国家仍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研究的对象主要还是国家间的关系,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所涉及的国际关系基本上是国家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是指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理论和学说的体系;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使马克思主义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即列宁主义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社会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邓小平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创立了邓小平理论;江泽民胡锦涛也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出了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和谐世界等国际法思想理念。列宁及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诸多思想理论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观点、理论和学说的继承和发展,而马克思主义本身又是一个开放体系,故将列宁及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相关思想理论归入马克思主义也无可厚非。基于此种思考,本书所称的马克思主义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理论和学说的体系。诚然,在理论上,还应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学说,但由于文章篇幅限制,本书不再涉及。所以,本书所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列宁国际法思想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

本书研究的逻辑顺序,是按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的。首先,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在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时,由于马克思恩格斯著述较多,且思想内容散落于诸多著作中,不成体系,故文章结构按照国际法研究思路进行编排,主要包括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基础、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资产革命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国际法思想评价、对维也纳体系的评价,接着对马克思恩格斯具体部门国际法思想分别进行研究。其次,研究列宁的国际法思想,主要包括列宁国际法思想基础、列宁国际法基本原则思想、列宁具体部门国际法思想。再次,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贡献、具体部门国际法思想以及其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研究中,按照年代顺序分别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的国际法思想。最后,以全球化为背景,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进而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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