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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说与社会契约论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理论结合需要一定前提。登特列夫也认为,要不是近代自然法观念提供了基础,社会契约论没有成立的可能。即便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结合,也不够保障法律秩序,必须引进强制因素。纽曼认为,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都只是有效地建立了规范元素,但不能够发展出强制的因素。但是,马西利乌斯的自然法学说也只承认统治国家乃是一个集中的权威,且他的民主概念并不是全体人的民主。

实际上,在纽曼看来,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论也并不如常人所想乃是重合的,二者在范畴上显然不同,甚至有矛盾,因为后者可以为动用强权来辩护,而积极的自然法理论主张为原初权利辩护,这种权利反对强权,社会契约理论并非必然地紧随自然法理论。自然权利理论几乎可以叠加到每一个公民社会理论上,如此,其有宪法功能:用原初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去限定、约束和指导国家行为。

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理论结合需要一定前提。纽曼认为,从个体意志那里客观地导出有效法律如何可能才是自然法最为关心的问题。普遍有效的规则必不是被强迫的结果,而只能是自由同意的结果,如此就要假设人类乃是理性的。社会契约正是人的自由同意可以被表达的政治形式,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才接触。

纽曼指出,尽管自然法理论并不必然地导致社会契约理论,但或明或暗,某种社会契约理论逻辑上却不可能离开自然法视角,因为社会契约理论都将国家意志还原至个体意志,因而明确的人类品性必定优先于社会契约理论。登特列夫也认为,要不是近代自然法观念提供了基础,社会契约论没有成立的可能。[16]近代自然法有三个特征,即理性的、个人的、激进的,正是个体主义原理被应用与政治哲学,社会契约学说才出现。

即便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结合,也不够保障法律秩序,必须引进强制因素。纽曼认为,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都只是有效地建立了规范元素,但不能够发展出强制的因素。

如果没有强制,法律就只是概念。但基于人性善恶而引入强制的自然法学说都不圆融。如果人在自然状态真为善,为何他要卖掉自由形成一个公民社会?如果他是一个羊羔,他为何要将原初权利让渡给共同的强制代理机构?如果人是真善,那么人们的欲求能够在没强制的情况下是和谐的。这样一来,无政府主义才是圆融的。如果洛克将自然状态描述为“和平、亲善,互助和保存”,那么为什么国家是必需的?洛克的“为了公共利益而便宜行事”特权概念满足为了所有为了实践目的而对主权权力的要求。[17]

但只有强制,没有规范,也不构成法律秩序。纽曼认为,在霍布斯、斯宾诺莎、康德哲学那里,强制貌似牢固,但实际上是可以变化的,既然可以变化,强制也就失去了根基。在纽曼看来,霍布斯允许个体有自然权利,斯宾诺莎的学说让个体完全放弃了它的权利,康德也拒绝抵制权。这三位哲学家尽管建立了国家的绝对主权,听从既成事实,并承认拒绝忍受的可能性,但还是为推翻现有强制开了后门。当统治者不能保护被统治者,不能保证和平秩序以及国民财产时,霍布斯就解除了二者的关系;斯宾诺莎则认为任何集团可以在任何时刻成统治者,攫取权力并要求服从;康德承认经历了成功的革命后,国民将服从归于新权力。另外,纽曼还评论了博丹的学说,认为其规范的因素和权力的因素几乎毫无相关,因此逻辑上不能自洽。

为避免无政府和任意统治两种极端,纽曼分析了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民主理论,他认为马西利乌斯的自然法学说为建立为世俗权力寻找理性论证,采用了社会契约理论,把国家建立在人们的同意之上(尽管只考虑了部分人)。但是,马西利乌斯的自然法学说也只承认统治国家乃是一个集中的权威,且他的民主概念并不是全体人的民主。

纽曼分析马西利乌斯,是为了卢梭理论准备台阶。他认为后者的理论才是彻底的。在纽曼看来,卢梭的理论遭到了误解,其往往被用来证成多数人和代议统治的意识形态,但卢梭的主张有一个重要之处被忽略了:

只有把卢梭的政治理论建立在一种界定的社会理论上,才能够理解理性的人类生活秩序如何真正地从他的原则发展出来。卢梭的政治理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潜在社会情境。众所周知的乃是对小国寡民的热衷,鲜为人知的则是关于经济基础的假设,而这种假设被认为对于理性的或者说自然秩序之实现是必要的。卢梭深刻洞见了由于私人财产权产生的基本经济对抗。卢梭在《爱弥儿》中谈论到以下著名的陈述:“此种权利(即财产权)是不可侵犯或为国家牺牲的,只要它还是私有或者个人的。但是其可以被直接考虑作为一种对所有公民来说公共的权利,它从属于公意,且公意可以宣告其无效。主权无权去动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财产,但它完全有权去占有所有人的财产。”为了保证是私人的和个体的,必须被平等地分配,这种平等不仅不危险而且有好处。但是如果这样的平等如果不再能被建立的话,那么只有一种办法问世,即公有制。只有当积累的财产不再危险,公意才是所有意志的表达。主权因而停止统治,主权不再是面对臣民的永恒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统治并管理其自身。除非在与特定的社会理论的联系中,卢梭的学说就不真正实现在公意中保存所有人权利。没有这一点,他的学说是代议民主的意识形态,并遭受这样的指责:即多数人并不必然代表真理。[18]

这是对卢梭思想研究的一大贡献,强调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相辅相成,必须重视卢梭关于平等的经济基础的论述。纽曼也承认,尽管这种观点在现实中被忽略了,但民主的自然法学说至少提供了有可能协调个人意志的形式框架。登特列夫虽然也把卢梭看作是现代民主的伟大先驱和理论家,是“保证法律不是因为畏惧而是因为约定而被遵守”的最早论证者,但他认为卢梭的学说具有两面性,因为卢梭的学说暗含人们可以被强制性地自由。登特列夫甚至认为,那总是正确的“公意”,正是现代暴政的原型。[19]

登特列夫认为“公意”会犯错误,而自然法可以防范错误,给予公意以内容上的正确性。但对卢梭本人来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20]公意与众意有区分,登特列夫所担心的应该是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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