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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及社会契约的含义与内容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社会契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社会契约理论是l6~17世纪出现的、近代以来极有影响的一种关于国家的学说。[2]20世纪30年代,社会契约理论被经济学界运用于企业理论研究。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叫企业社会契约,即约束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模式的规则和假设。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基本的协定。(三)社会契约的内容企业社会契约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对企业期望的变化。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及社会契约的含义与内容

社会契约或盟约概念的起源可追溯到苏格拉底(Jose Socrates)和希腊诡辩论者活跃的时期,是中世纪以来对西方国家有着重大影响的一种社会学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契约理论应运而生。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社会变革和契约经济的发展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契约理论是l6~17世纪出现的、近代以来极有影响的一种关于国家的学说。洛克(John Locke)、卢梭(Jacques Rousseau)和霍布斯(Hobbes)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新兴的国家寻找理论基础,他们提出社会契约理论来说明国家的形成的原因,并阐释国家存在的道德正当性、合法性。霍布斯1651年在其著作《利维坦》(Leviathan)中按照普通契约理论的原则证明了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他认为:“国家作为社会契约是大多数人定的,个人必须服从大众,因为签订社会契约时,这个行为本身就隐含着他必须服从大众的意思。”[2]20世纪30年代,社会契约理论被经济学界运用于企业理论研究。1937年,科斯发表了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企业契约理论,开创了企业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把社会契约论广泛运用于企业问题研究。1982年,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analdson)试图为企业概略地构造一种社会契约,以便具体地认识企业负有的责任。1988年,迈克尔·基利(Michael Keeley)利用社会契约概念提出了一种渐进的组织理论,把企业看作一系列有关社会规则的类似契约的协议。进入20世纪90年代,托马斯·唐纳森和托马斯·W·邓菲(Thomas W.Dunfee)将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了新的高度,提出了综合的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企业伦理问题。他们认为企业是通过与所在社会建立社会契约而得以合法存在的。

(二)社会契约的含义

契约一般是指由行动各方签订的或认可的一系列用来规范行动的行为条款,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法律手段,其宗旨在于确定利益转让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规定了利益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约束不同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的规则和假设,就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既可能是一种正式的书面协议,也可能是一种关于行为准则的非正式协议,或者说责任,是契约各方所能接受的共同义务。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叫企业社会契约,即约束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模式的规则和假设。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基本的协定(社会契约)。这个契约反映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部分地以立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社会契约的内容

企业社会契约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对企业期望的变化。企业的社会契约会受到文化、历史、制度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另外由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也是变化的,这也导致了企业社会契约约束对象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不同地区或不同历史时期企业所面对的社会契约会有所不同。正如约瑟夫·W·韦斯(Joseph W.Weiss)所说:“公司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有隐含的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且双方都认为公司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即便是社会契约也会因社会经济变化而不同。”[3]

唐纳森和邓菲将企业与社会成员之间所遵循的所有契约形式总称为综合性社会契约。在现实社会中,企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社会建立了契约关系: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企业与顾客订立了契约,顾客为产品或服务给付报酬,企业提供与顾客的期望相一致的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雇佣有技能和经验的人作为员工,意味着应为他们的劳动支付酬劳并保证他们的安全;企业与供应商和销售商订立契约,它们之间存在着供货与付款的关系……这些互惠的契约建立起了企业与社会相互间的承诺和信任关系。

社会契约既包括显性的法律契约,也包括那些隐性契约。这种隐性契约不是正式的书面契约,而是一种关于行为准则和规范的非正式协议,这些行为规范是从人群或社会共有的观念、目标和态度中产生的,其内容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社群等彼此同意的价值、基本信念、目的、行为规范及期望等。

企业的契约总体表现在三个层次上:既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层面上,包括投资者层面合约、经营者层面合约和企业员工层面合约;也体现在企业之间的层面上,包括供应商和约、经销商合约和竞争者和约;还体现在企业外部的层面上,包括消费者和约、政府和约、社会和约和国际和约。李伟(2003)将企业社会契约分为企业内部社会契约和企业外部社会契约。

1. 企业内部社会契约

企业内部社会契约是指企业对员工及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承诺,包括企业对股东、管理者、员工等所有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人身安全保证、劳工权益、自由和尊严、收入权益保障,等等。企业内部社会契约的研究内容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员工的社会契约。主要包括: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不附带任何限制的不合理的条件,更不能有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和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企业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发生对健康有危害的事故;企业应尊重并保证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企业对员工不得有国籍、种族、宗教、社会等级、身体健康、性别、年龄等歧视;在工作时间和薪酬方面,企业应该执行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关的规定,等等。

(2)企业与管理者的社会契约。由于企业委托—代理机制的约定,履行股东出资等职责和维护其合理权益,不能违规干预管理者的经营活动。

2. 企业外部社会契约

企业外部社会契约是指企业对消费者、其他企业组织以及社会管理者(政府)等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承诺,包括对消费者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信息发布准确、对其他企业的诚心经营保证、对政府的遵纪守法保证,等等。由于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较多,企业的外部社会契约研究的内容也比较广,主要内容有:

(1)企业与消费者的社会契约。主要是消费行为的发生产生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产品或服务的契约关系,同时也产生了企业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平等交易的社会契约。包括: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应侵害顾客的基本权利,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对消费者诚实不欺、信守承诺、保证相关信息透明,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有效性、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准确,无欺骗、无价格欺诈,信守平等交易原则,等等。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的社会契约。它是指企业应当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商务伙伴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企业组织,履行对其他企业组织的责任和承诺。包括:按期付款、信守合同、公平交易,等等。理查德·A·斯皮内格(Spinello,Richard.A.)就把这种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的社会契约理解为:“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一种默契或明契之上的,而且供应商的道德义务也牢牢地建立在这个契约上。”

(3)企业与公众的社会契约。该契约要求企业切实维护公众的基本权益。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社会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危害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社会公众发布的生产经营信息保证真实无欺骗,等等。

(4)企业与政府的社会契约。该契约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尽量能按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政策导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企业要尽量承担其外部不经济行为引起的成本,也就是要使负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减少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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