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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接纳和阐释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这种“契约”关系,形成家庭、家族、部落乃至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有很大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成员应该出让主权交与君主,卢梭则认为社会成员可以出让自己的主权,但出让的主权不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而在人民之“公意”。
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接纳和阐释_梁启超思想的“变”与“常”(1898—1906)

丁文江在年谱长编中说,梁启超初到日本的一年多时间里,值得记述的事很多,最重要的便是他思想的改变和学问的增进。梁启超是在流亡日本后开始大量接触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学说的。尽管早在戊戌时期梁启超就已经推崇西学,但当时多是对西方文化制度优越性的颂扬,为变法改革之用,从1900年到达日本以后,他才开始大力介绍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和学说,并以向其求索救国之路为己任。仅在1901和1902两年就有《霍布斯学案》《斯片挪莎学案》《卢梭学案》《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天演学初祖达尔文之学说及其略传》《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进化论革命者颉德之学说》和《亚里斯多德之政治学说》等多篇学术著作问世,大多发表在《清议报》和《新民丛报》上,这些文章既是学术著作,也是一个怀揣着救国理想的政客在流落异乡时写下的文字,在对这些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甚至是刚刚在欧美兴起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梳理和对比中,梁启超找到了最初的理论依据,他选择接受的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民权、自由和进化论的观点,其中对他产生影响最大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学说。

事实上,早在戊戌时期梁启超最推崇的西方思想家就是卢梭,《民约论》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他提供了维新变法的理论依据和方向,然而维新变法期间的辗转奔波使他无暇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流亡日本初期,1901年底,他便完成了《卢梭学案》,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主权在民学说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成为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忠实拥笃者。甚至可以说,梁启超在1903年以前由平和思想向激进思想的转变过程中,完全接受的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阐述卢梭对梁启超产生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对梁启超同时期述评过的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说进行一下简要说明。

霍布斯[1]的代表作《利维坦》,是西方社会契约学说的第一部杰作。在1901年完成的《霍布斯学案》中,梁启超肯定了霍布斯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霍氏主张人性本恶、弱肉强食,社会成员之间为了避免伤害,需要相互约定把自己的专有之权放弃,从而形成社会契约,相约以建国。这种社会契约是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在自由意志下的体现,“实为立国之本”。而依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政府之权限,惟在保护国民之自由权,拥护其所立的民约,而此外无所干预,则舆情自安,祸乱亦可以不荫”。遵循霍氏理论的第一层含义,专制政府必须舍去,这是梁启超认为霍氏理论合理的部分,可谓“政学界之功臣”。但霍氏理论的另外一层意思梁启超极不赞同,霍氏主张社会成员为了避免争斗仇杀,皆应放弃主权,一切归君主掌握。对于霍氏的这种自相矛盾的理论,梁启超指出其实质在于霍布斯做过英王查理二世的老师,“献媚一人而主张君主专制政体”,可谓是“一言之失,千古遗憾”。[2]为了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观点,梁启超援引了斯宾诺莎的理论。

斯宾诺莎[3]的社会契约说和霍布斯最大的不同在于,霍氏主张“约成之后,各弃其权以奉诸君”,而斯氏则反对君主专制,认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权至高无上,“政府必须以保护此权为宗旨”,思想自由的权利是其他所有自由权产生的根本,当所有权利都可以放弃时,惟思想自由权利不能被束缚压抑。“君主政体者,真和平之大蠢也”,对于斯宾诺莎这种保护和平之外更加重视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态度,梁启超流露出赞美之情,“以余观之,所谓真和平者,非徒无争斗之谓,则众心想和协而无冤抑之谓也”,为了维持表面和平的君主专制政体是最虚假的,“政体之最良者,惟有民主政治而已”。[4]1901年梁启超著成《斯片挪莎学案》(又译斯宾诺莎),在梁启超对斯宾诺莎的肯定中,已经或多或少能够看到主张民主、共和、破坏主义的影子了。

卢梭(法国人,1712—1778),梁启超在批判地继承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社会契约说的基础上,最终以卢梭思想为核心建立了自己比较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继《霍布斯学案》和《斯宾诺莎学案》后梁启超又完成了《卢梭学案》,这是我国最早的系统介绍卢梭的政治学说及法律思想的著作之一,至1903年梁启超游美之前,他的民主共和思想几乎全部都来源于卢梭。在卢梭的理论著作中,梁启超最为赞同的是《民约论》,他反复强调其中的这些观点:人生而是自由平等的,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在自然状态下这种自由平等关系被打破,就需要以一种新的结合方式达到新的自由平等状态,这种新的结合方式便是“契约”。依照这种“契约”关系,形成家庭、家族、部落乃至国家。梁启超还特别解释了卢梭的“人民主权”观点:“卢梭以前诸学者,往往以国民之主权与政府之主权,混淆为一,及卢梭出,始别白之。以为主权者,惟国民独掌之,若政府不过承国民之命以其意欲之委员耳。”[5]按照卢梭的思想,国家主权是国民意志的体现,政府只是国民行使权利的载体,也就是说国民的自由权利高于国家权利,这种自由权利是天赋的,当国民的自由权利被剥夺时,国民就有权利通过暴力也就是革命的方式夺回自己的自由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有很大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成员应该出让主权交与君主,卢梭则认为社会成员可以出让自己的主权,但出让的主权不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而在人民之“公意”。梁启超解释卢梭的“公意”含义时说:“一国之制度虽有立法行政之别,各司其职,然主权当常在于国民中而无分离,虽分若干省部,设若干人员,皆不过受国民之附托,就职于一时耳”。[6]卢梭的国民主权无上的理论,直接抨击了封建皇权专制制度,要革现实之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这使梁启超钦佩之致,以至他在《卢梭学案》的开篇便写道:“呜呼!自古达识先觉,出其万斛血泪,为世界众生开无前之利益。千百年后,读其书,想其丰采,一世之人为膜拜赞叹,香花祝而神明视。而当其生也,举国欲杀,颠连困苦,乃至谋一饘一粥而不可得。僇辱横死,以终其身者,何可胜道!”[7]

因此客观地讲,梁启超在1903年前的思想,由温和变得激进,几乎完全脱离康有为的改良阵营而成为一个革命派,从思想根源上说,源于他比较完整地接受了西方启蒙思想家们的国家学说,特别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占据了他思想的主体,成为梁启超主要的理论支柱。梁启超对卢梭的学说曾经充满了向往和希望,试图把它当成救治中国的最佳良方,他说:“今则成就一卢梭心目中所想望之国家,其路为最近,而其为最易焉”,[8]如何成就这一理想之国?惟有破坏、革命和共和。这些启蒙思想家对梁启超的影响之大,从东京大同学校开设的课程也可略知一二:世界文明史、西方哲学、人群发达史、泰西学案、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中外时事等,卢梭、培根、笛卡儿、亚当·斯密、孟德斯鸠、哥白尼、达尔文、康德、泰戈尔等都成为学生们研究的热门人物。梁启超鼓励中国人向这些启蒙思想家们学习破坏精神,他说:“路德破坏旧宗教而新宗教乃兴,培根、笛卡儿破坏旧哲学而新哲学乃兴,斯密破坏旧生计学而新生计学乃兴,卢梭破坏旧政治学而新政治学乃兴,孟德斯鸠破坏旧法律学而新法律学乃兴,哥白尼破坏旧历学而新历学乃兴。”[9]他自己也立志要做中国的玛志尼,将破坏和革命进行到底,中国只有行革命之道才能图存,中国也只有行革命之道才能图强,这是今日“救中国独一无二之法门”,不行此道而欲救中国,只能是“磨砖作镜,炊沙为饭”。[10]至此,梁启超的破坏和革命理论思想达到最完善,他的革命情绪也达到了高涨的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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