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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和道德学说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朱熹继承了程颢、程颐的人性论,认为理表现在人这方面,就叫作性,所以说:“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朱熹认为,理是至善的,因此这天命之性也是无有不善的。至于气质之性则有善有恶。他认为性和情都统与“心”,是“心”的体和用。朱熹等认定这十六个字是尧、舜、禹三圣相传的,所以以后道学唯心主义都称这为“十六字心传”。只有克服和去掉“人欲”,才能保存和恢复“天理”。

朱熹继承了程颢程颐人性论,认为理表现在人这方面,就叫作性,所以说:“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孟子·告子上》注)同时,他又采用了张载所谓“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名词,也认为人性有二:一是“天命之性”,也叫作“天地之性”,也就是先验的理性,是从作为世界本源的“理”得来的。一是“气质之性”,决定生来固有的感情、欲望等,是从构成身体的“气”得来的。他认为“入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语类》卷四),“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答黄道夫》)。人是理与气结合而生成的,其所禀受的理,表现为天命之性(后来的程朱学派也称之为“义理之性”);其所禀受的气,构成为身体,而气与理结合在一起,就表现出气质之性。他说:“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论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之。”(《答郑子上》)这里所谓天地之性,是采用了张载的名词,但说法与张载还有所区别。张载所谓天地之性指物质性的气的最根本的本性,即所谓“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即运动变化的本性,朱熹则认为天地之性就是理。

朱熹认为,理是至善的,因此这天命之性也是无有不善的。至于气质之性则有善有恶。他说:“天之生此人,无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理,亦何尝有不善?但欲生此物,必须有气,然后此物有以聚而成质。而气之为物,有清浊昏明之不同。禀其清明之气而无物欲之累,则为圣;禀其清而未纯全,则未免微有物欲之累,而能克以去之,则为贤;禀其昏浊之气,又为物欲之所蔽而不能去,则为愚为不肖。”(《玉山讲义》)这样,他一方面把封建的道德说成为人人固有的天赋本性,另一方面又以所谓气禀的清浊来解释天生来就有贤愚的区别,以解释人的道德差别。他甚至用所谓气禀的不同解释富贵贫贱的差别的根源:“禀得清高者便贵,禀得丰厚者便富;禀得衰颓薄浊者,便为愚不肖,为贫,为贱,为夭。”(《语类》卷四)

朱熹又从“心”的体用关系来说明人性问题。他认为性和情都统与“心”,是“心”的体和用。他说:“心有体用,未发之前,是心之体,已发之际,乃心之用。”(《语类》卷五)如以心比水,那么“性犹水之静,情则水之流”(同上)。“心”的本体,也就是“天命之性”,是无不善的:“心”的用,也就是“情”,就有善有不善,其所以流而为不善,完全是由于受了物欲的引诱或牵累。他又讲所谓“道心”和“人心”。本体的心,是天理的体现,叫作“道心”;感性情欲则为“人心”;受到物欲引诱或牵累,发而为不善的心,是“人欲”。“人心”“道心”的区别,是朱熹对《尚书·大禹谟》中所讲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这句话的发挥。朱熹等认定这十六个字是尧、舜、禹三圣相传的,所以以后道学唯心主义都称这为“十六字心传”。朱熹认为,“人心”“道心”也不是两个不同的“心”,它是同一个精神主体,只是从追求和满足于耳目的欲望上来讲,就叫作“人心”,从追求和实行天理上来讲,就叫作“道心”。所以他说:“只是这一个心,知觉从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语类》卷七十八)朱熹承认,“道心”和“人心”,既然同是一个心,所以它不分圣凡是人人都具有的。然而圣凡的区别,就在于圣人能精察道心,不杂耳目的私心杂念,专一于天理(此即所谓“惟精惟一”)。因此,他的一举一动,一言—行,都没有过分或不足的差错,而合乎“天理”的所谓中道(此即所谓“允执厥中”)。超凡入圣的办法,并不是简单地消灭“人心”,而是使“人心”完全服从于“道心”。所以朱熹说:“必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则危者安,微者著,而动静营为自无过不及之差矣。”(《中庸章句序》)朱熹讲人性问题,既分别“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又分别“道心”和“人心”。而朱熹的整个人性理论,是要克服“气质之性”带来的不善思想和行为,使“人心”服从于“道心”,这就必须讲到内心修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使“人心”听命于“道心”,把“气质之性”带来的不善思想和行为克服掉。朱熹认为这种修养的原则就是“去人欲,存大理”,也就是他所着重强调的“天理人欲之辨”。他认为首先要认清“天理”和“人欲”的区别,“天理”是至善的道德标准,而“人欲”则是一切不善行为的根源。只有克服和去掉“人欲”,才能保存和恢复“天理”。二程把“道心”等同于“天理”,把“人心”等同于“人欲”,所以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遗书》二十四)。朱熹进一步发挥了二程的思想,而认为“人欲”只指“人心”中为恶的一方面,而不包括“人心”中合理的欲望可以为善的一方面。他认为“天理”和“人欲”是绝对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必须“革尽人欲”才能“复尽天了”。他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语类》卷十三)“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同上)这就是要求人们的一切思虑,一切动机,都必须符合道德的标准,而一切违反封建道德的要求都必须消除干净。朱熹也说过:“饮食,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语类》卷十三)他也承认饮食的要求是正当的,但实际上他是反对追求提高物质生活的要求,任何超出封建秩序所给予的物质生活以外的要求,都是应该排除的人欲。

朱熹将天理与人欲完全对立起来,“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他认为,圣人就是完全达到天理流行的境地,没有夹杂一丝一毫的人欲,并且还是自然而然,没有任何勉强的成分。他将天理、人欲完全对立后,进一步又将圣、凡完全对立起来。他认为,能够正心诚意、复尽天理的就是圣人,不能正心诚意,有一点人欲的就是凡人。他要求一般人经常要克制人欲心存诚敬,实际上就是告诉一般人应该天天洗心革面,向圣人顶礼膜拜。戴震曾特别批评将天理与人欲、圣人与凡人完全对立的形而上学思想的危害性。他说:“今之言理也,离人之情欲求之,使之忍而不顾之为理,此理欲之辨,适以穷天下之人尽转移为期伪之人,为祸何可胜言哉哉!”(《孟子字义疏证》下)这就是说,把“理”作为不合人情的片面要求,事实上不可能使人达到,因而只能使人人成为两面派,在社会造成极端虚伪说谎的风气。他还说:“以无欲然后君子,而小人之为小人也,依然行其贪邪。独执此以为君子者,谓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于是谗说诬辞,反得刻议君子而罪之。此理欲之辨,使君子无完行者,为祸又如是也。”(同上)这就是说,在极端不合人情的片面要求下,坏人可以不顾这些,为所欲为;而在这个过高的片面要求下,却可以把好人的小错误夸张为大罪恶,可以用歪曲的言词对他们罗织莫须有的罪名。

可见,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辩”,用封建伦理纲常压制人们的物质欲望,这在当时以及后来所起的主要作用是消极的。但是对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辩”也不能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辩仍有其合理之处。首先,朱熹对人的物质欲望并不一概加以否定,而是主张加以分析区别对待。在朱熹看来,欲有两种,一是人们正当的为维持生存所需要的物质欲望,如饥而食,渴而饮等,这是合理的要求,不属于人欲范畴。二是追求物质享受之欲,如要求美味、穷口腹之欲,朱熹称之为“人欲之私”“私欲”。这一类私欲违反天理,属革尽之列。所以朱熹并不一味地反对人欲,而是反对人欲中的私欲。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辩,既反对穷口腹之欲的私欲,又不赞成禁欲和无欲,他认为“口鼻耳目四肢之欲,虽人之所不能无,然多而不节,未有不失其本心者”(《四书集注·孟子尽心下》)。主张对欲望寡而不无,节而不禁,这是一种合理的、正确的态度。其次,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辩,在当时主要是针对包括皇帝在内的统治阶级的上层而言的。朱熹根据孔子“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思想指出:“人主之心既正”,则“朝廷、百官、六军、万民无敢不出于正,而制道毕矣。心一不正,则是数者固无从得而正”(《宋史纪事本末》卷七十八)。可见,朱熹提出“存天理去人欲”,主要是对上层统治者的要求,这种要求虽然近似幻想,但有着进步意义。第三,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辩,在培养人的道德修养和中华民族的性格方面,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应加以肯定。人生中有比生命、生存更为宝贵的价值,这就是道德原则。人不能为生存而牺牲道德理想与道德原则,在生命与理想原则冲突时应勇于为理想原则献身,也就是说道德理想原则才是行为的最终原理。

朱熹是中国封建时代儒家思想集大成的人物。在中国封建时代的长时期中,不同时代居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具有不同的形态和内容。汉代董仲舒宣扬神学目的论,形式比较粗糙;魏晋玄学唯心主义放弃了神学目的论,提出“以无为本”的虚无主义的本体论。隋唐佛教则大讲其“万法唯识”“一切唯心”的主观唯心主义。北宋二程开始吸取玄学和佛教的思想,把儒、佛、道三者糅合起来,扬弃了虚无主义,提出理一元论,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比较精致,虽然没有佛教唯心主义体系的复杂,但更适宜于宋代以后中央集权的需要。朱熹根据二程的学说更加以发挥和补充,他对气本论关于气的学说的思想资料加以吸收利用,一方面断言理是根本,—方面又讲理气不能分离;一方面断言心本有知宣扬先验论,一方面又讲“即物穷理”,承认研究事物的必要。可以说,朱熹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内容更富于思辨性,他写的《四书集注》,后来成为几个封建朝代的知识分子必读书,因而影响最大。朱熹的学说,受到南宋、元、明以及清代封建统治者的推崇,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维护封建社会秩序上,发生过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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