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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本质属性和偶有属性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问题,也是必然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说来,必然真理可能表现出不可修正性,可是不可修正性并不是必然真理必须具备的特征。其五,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这是最近两三年来西方语言哲学家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扼要说来,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必然真理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均为真的真理。与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相联系,还有本质属性与偶有属性的

第四节 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本质属性和偶有属性

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问题,也是必然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只要我们说明了什么是必然真理,也就弄清楚了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在西方哲学史上以及在现代西方语言哲学中,对必然真理这个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概括说来,其中主要有这样几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用无矛盾性或不可能性来定义必然真理。这种观点可以举莱布尼茨为代表,他认为必然真理与偶然真理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否认必然真理会产生矛盾,否认偶然真理不会产生矛盾。换句话说,否认一个必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否认一个偶然真理是可能的。例如:否认“2+2=4”这个数学真理,或者否认“凡人都是要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要死的”这个逻辑真理,就会产生矛盾,而否认“太阳系有9个行星”或者“草是绿的”这样的偶然真理却不会产生矛盾。对于这种解释,有些哲学家认为这仍然不清楚,因为这是用无矛盾性或不可能性这些同样不清楚的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这个概念。格雷林认为,“必然真理这个概念是一个比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这类概念范围更广的概念,因为‘亚里士多德不矮于他本人’、‘没有一个数是哺乳动物’以及‘每个有颜色的东西都是广延的’这些例句,便表示一些既非数学真理又非实际上的逻辑真理(至少在一阶逻辑的真理是逻辑真理这一含义上)的必然真理。”[44]

其二,用自明性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必然真理具有自明性,它们是一目了然的,例如,2+2=4这样的数学真理,或者“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这样的逻辑真理,其真理性都是一目了然的。反对这种观点的人则认为,自明性并非必然真理必定具有的特性,不能用来定义必然性,因为只有部分必然真理是自明的,还有大量的必然真理不具有自明性这个特点。稍微复杂一些的数学真理,例如,“Z=(a×103)+(b×102)+(c×10)+d”这样的算式,是必然地为真,但却不是自明的。这个算式是用十进位的位置记数来表示整数的一般方法的例子,人们必需具有一定数学知识才能了解它必然地是真的。

其三,用先验性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可以举康德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必然真理是独立于经验研究而被认知的,因此先验性是必然真理的一个根本特征。但是,这个观点也引起很大争论。首先,这里所说的必然真理指的是未知的必然真理,还是指已知的必然真理。如果指未知的必然真理,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当现在我们还不知道它是否是必然真理的情况下,那就说不上它是否被先验地认识的问题[45]。如果指的是已知的必然真理,那么它们被先验地认识的问题就变成下述两个问题之一:每个必然真理在每个了解它的人看来都是被先验地认识的吗?或者,每个必然真理至少在每个人看来是一个先验地认识的真理吗?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回答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某一来源获得的第二手材料十分便利地学到一个必然真理,因而可以后验地认识必然真理。对于第二个问题,克里普克提出了否定的答复,因为他承认存在着后验必然真理,关于他的这个观点,我们在上一节已作了阐述。普兰廷加(A.Plantinga)也持与此类似的观点[46]

其四,用不可修正性来定义必然真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必然真理是不可修正的,例如不能对“2+2=4”、“a不能同时既是a又不是a”等等数学真理和逻辑规律进行修正。这种观点也遭到一些语言哲学家的反驳。例如,蒯因根据他主张的整体论原则,认为我们的信念构成一个网或一个系统,它颇像一只倒扣着的碗,仅仅在其边缘地带才接触经验世界。一般说来,与其边缘地带相接触的经验不会使我们放弃或改变处于该系统里更深层次上的信念,但这并不是说,任何这样的信念都是可以免于修正的。如果有充分理由使我们必须对之进行修正,我们甚至有可能放弃逻辑规律,如矛盾律、排中律等等。他说:“有人甚至提出把对排中律这一逻辑规律的修正作为简化量子力学的一个方法。”[47]因此,从原则上说,没有任何信念甚至逻辑规律是可以免于修正的。如果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把不可修正性看作必然真理的根本特性,那么既然没有任何信念,甚至逻辑规律可以免于修正,那也就没有必然真理。普兰廷加从另一角度反驳这种观点,他认为必然真理既不应该依据可以修正性来下定义,也不应该与不可修正性相提并论。一般说来,必然真理可能表现出不可修正性,可是不可修正性并不是必然真理必须具备的特征。如果出于某种理由确实不得不抛弃某个必然真理,在那种情况下,这个真理仍然是必然的,这就是说,一个真理是必然的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等同于说这个真理是永远不能被抛弃的[48]

其五,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这是最近两三年来西方语言哲学家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阐述这一争论的各种观点,这里只涉及用“可能世界”来定义必然真理这个方面。扼要说来,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必然真理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均为真的真理。例如,不论事物的存在方式如何,“2+2=4”这个数学命题必然是真的,也就是说,这个数学命题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我们对必然真理这个概念的把握在于我们理解了对某个事物可能是真的,那它便不是必然的;而如果它是真的,如果世界在相关方面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这一点是不可能的,那么它便是必然地为真[49]

昆顿持与此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必然真理与偶然真理的区别在于:“一个必然真理是本身便为真理的真理,用刘易斯(D.Lewis)的话来说,必然真理是‘无论如何’都必定为真而不可能为假的真理。正如语源学所表明的那样,一个偶然真理是依赖于或者由于另外的事物(它自身之外的某个事物)而为真的真理。既然它依赖于这种另外的事物,因此偶然真理不是非得为真的。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对真理的范围作出了完全彻底的划分。”[50]斯温伯恩(R.G.Swinbarne)则把必然真理表征为:它或者是主要依赖于对必然命题的否定是不融贯的这一看法,或者是主要依赖于必然真理是非偶然真理这一看法(这是把偶然真理概念当作一个在此之前已被充分肯定的概念)[51]

与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相联系,还有本质属性与偶有属性的区分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与关于命题的(de dicto)模态和关于对象的(de re)的模态的区分有联系。关于命题的模态和关于对象的模态这两个概念,早在中世纪已被逻辑学家引入,以表示关于命题的必然性与关于对象的必然性之间的区分。这一区分不仅在传统哲学中受到重视,而且在现代哲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简略说来,这一区分可以表述如下:一个表达关于命题的模态的命题,是断定某个另外的命题具有一种模态的命题,而一个表达对象的模态的命题,则说的是一种特殊的必然性在本质上属于一个对象。例如,如果“被看到正在坐着的人必然地正在坐着”这个命题中的模态被认为是关于命题的模态,这也就如同说“凡是被看到正在坐着的人正在坐着这个命题必然地是真的”,那么这个命题便是真的;可是,如果这个命题中的模态被看作是关于对象的模态,这也就如同说,“凡是被看到正在坐着的人都本质上或必然地具有坐这种特征”,那么这个命题便是假的。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争论围绕着关于对象的模态这个概念,也就是围绕着本质论这种观点。本质论的基本思想在于把对象的特征分为本质属性(essential properties)和偶有属性(accidental properties)。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本质是可以被表述为概念的东西,如果某个东西被确认为所是的东西,那它就会被纳入本质概念。他说:“每个事物的本质就是那种被说成是事物本身的东西。”[52]例如人的本质属性在于人是一种有理性的动物,而不在于人具有这样或那样的高度,或者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肤色。如果把一种本质属性从某个东西X那里“移去”,这个东西就不再是X,而是其他东西了。反之,X的任何一种偶有属性却能被移去而X依然是X,这正是因为X只是偶然地具有这些特征,而不是本质地具有它们。后来,洛克提出了一种与此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的观点,即关于实在本质(real essences)和名义本质(nominal essences)的区分。在他看来,名义本质是这样一种特性或一组特性,我们借助于它辨认出一个事项,并且,在任何一个既定场合,它都对那应用于该事项的现实名称起辨别作用。例如,黄金具有可延展的、沉重的、黄色的等等特性,这些特性就是黄金的名义本质,我们正是根据黄金所具有的这些特性而辨认出黄金这种东西,并把“黄金”这个名称应用到黄金这种东西之上。实在本质则是事物的“那些不可觉察的部分所具有的那种实在的而又未被认识的构造”,“那些用以把事物彼此区别开来的可感性质便是从那种构造中流溢出来的”[53]。再其后,贝克莱等人只承认名义本质,而否认实在本质,认为存在就是被感知,没有必要假定在可感世界里的事物之后有某种隐藏的“实在本质”那样的神秘实体。

在当代语言哲学家中,克里普克是本质论的积极倡导者,但他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洛克等人的观点又有所不同。对于如何确定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的本质特性,克里普克提出两个办法。其一是针对一个个体或个别事物的本质特性而言,他认为一个个体的起源或它由以构成的材料对于那个个体来说是本质的。例如,如果一个人起源于他父母的精子和卵子合成的受精卵,那么这个受精卵对于这个人来说就是本质的。如果这张桌子是这块木头制成的,或者说,这张桌子起源于这块木头,那么这块木头对于这张桌子来说就是本质的,即使后来这张桌子转变为由其他材料制成[54]。其二是针对一类事物的本质特性而言的,在他看来,一类事物的本质是那个类的全体成员所具有的内在本质,这种内在本质使那个类的全体成员在本质上依赖于具有一种适当的内在结构。例如,水的分子结构是H2O,H2O便是水的内在结构。通过说水是任一世界中所有的并且仅仅是那些具有H2O这种分子结构的东西,这就给出了水的本质。同样地,金的原子序数为79,原子序数79便是金的内部结构。通过说金是任一世界中所有的并且仅仅是那些其原子序数为79的东西,这便给出了金的本质。又如,虎也具有它的内部结构,这种内部结构决定了虎的本质。他说:“不能完全根据虎的外表来给虎下定义;可能会有这样一个不同种类的动物,它具有虎的全部外部特征,但是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因此,这种动物种类不是虎这个种类而是其他种类的动物。”[55]

对于克里普克的这种观点,目前在西方语言哲学家中也有很多争论。麦金(C.McGinn)支持克里普克关于人的起源构成人的本质的观点,并作了较多的论证。在他看来,人的起源的必然性起因于下述两点:其一,一个人必然地同一于他从中生长起来的受精卵;其二,在那个受精卵与他父母所提供的那一对配子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关于第一点,麦金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成年人与其曾是的儿童相同一,儿童与婴儿相同一,婴儿与胎儿相同一,而这些均与受精卵相同一。关于第二点,他认为虽然一对配子是两个,而受精卵是一个,受精卵不可能同一于一对配子。可是,从直观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譬如说,假定有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麦金起源于尼克松夫妇的配子,而麦金实际上从中起源的那对配子也存在于那个世界里。那么,从直观上看,可以说麦金实际上是其从中起源的那对配子所产生的个体,比从尼克松夫妇的配子中产生的个体更有资格成为麦金。对于麦金的这种论证,约翰森(P.Johnson)提出这样的反驳。他说:我们设想有一个世界,在那里,某一对配子发展成这样一个人,他的每个生活阶段都与希特勒的实际生活的相应阶段无法区别;并假定,希特勒在那个世界里的那对配子的发展情况与尼克松的实际情况无法区别。那么,哪一个更有资格作为希特勒呢?我们的直观告诉我们:是前者。这个例子与麦金的例子形式一样,却得出不同的结论。这表明生物学上的(或者更一般地说,以科学为基础的)连续性并非总是可以用来确定同一性[56]。斯普里格(Sprigge)举了另一个例子进行反驳。他说,假定c是伊丽莎白女王,a和b是两位妇女。a与c在从出生时起到t这段时期之间两人的生活史是无法区别的,而b与c在t之后的生活史是无法区别的。在这种场合下,认为只有具有正确起源的a才有资格与c同一这种看法就不是很有理由的,因为b看来也能合乎情理地与c同一[57]。斯洛特(M.Slote)对克里普克关于桌子的例子也提出一种反证。他说:假定这张桌子(t)起源于这块木头(w)。而w在被制成t之前,曾经变成一块银子,后来又变为木头。因此,t可能是在w变成银子阶段由w制定的,随后它作为t变成了木头。因而,一般说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至少某些东西可能偶然地是由从起源上看它们实际上由以构成的那种材料构成的[58]。总之,对克里普克关于个体的起源决定其本质的观点,西方语言哲学界有不少人提出异议。

其次,对于克里普克关于种属的本质属性的观点,目前也有人提出异议。例如,格雷林认为,一个事物的内部结构有许多层次,究竟哪个层次的内部结构应被看作这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呢?以虎为例,它是由内部器官的某种排列和其他生理结构所组成,这些内部器官和生理结构本身又有其细胞这个层次的内部结构,细胞这个层次的内部结构本身又有其分子这个层次的内部结构,如此逐步深入到原子、亚原子等等层次的内部结构,那么,究竟其中哪个层次的内部结构是虎的本质属性呢?假定两只虎从第1层次到第n层次都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而在第n层次之后的更深层次上则不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那么是否又可以说这两只虎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可能回答说,从任何一个层次的内部结构的一致可以推出其他所有层次的内部结构的一致,因此,只要详细说明一个层次的内部结构的相似之处就足够了。对此,格雷林又问道:“如果各个层次的结构都同样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假定,这种一致性可以追溯到外部结构,包括外部结构的一致性,这样就使得外部结构(即外貌)便足以确定某一事物是某个种属中的一个事物(克里普克否认这一点)。”[59]同样地,H2O是水的分子结构,而这种结构本身又有它的原子结构,原子结构本身有它的亚原子结构等等,怎样能肯定H2O这一层次的内部结构就表示水的本质属性呢?格雷林认为克里普克的下述论点是不能成立的:不论某个X可能具有什么样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不知道这种内部结构是什么),X根据这种内部结构仍是种类K的一个成员。格雷林说:“本质概念并不是一个十分清楚的概念。如果人们没有搞清楚什么是本质这个问题,那么人们也就无法搞清楚应如何辨认本质这个问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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