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问题是与自然的必然性和逻辑的必然性问题紧密相连的。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分发源于莱布尼茨对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的区分。前一种真理具有必然性,后一种真理则具有偶然性。休谟认为他在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实之间所作的区别适用于一切能为人所知道的真理。逻辑实证主义者继承了莱布尼茨和休谟对这两种真理的划分,但把它们改述为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

第二节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问题是与自然的必然性和逻辑的必然性问题紧密相连的。前面谈到,许多语言哲学家否认自然的必然性,而只承认逻辑的必然性。由此他们把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截然区别开来,认为逻辑真理是有必然性的,而事实真理则不具有必然性。与此相对应,他们也把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截然区别开来,因为分析命题是表述逻辑真理的,而综合命题是表述事实真理的。

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分发源于莱布尼茨对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的区分。在他看来,逻辑和数学中的一切真理属于推理的真理,而自然科学的真理属于事实的真理。前一种真理具有必然性,后一种真理则具有偶然性。他说:“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21]按照莱布尼茨的观点,推理的真理之所以是必然的真理,这是它所使用的词项的意义和人们的理解样式所决定的。例如:“三角形有三条边”是一个推理的真理,因为“三角形”就包含有“三条边”的意思,说“一个三角形有四条边”,就会陷于矛盾。同样地,“2+2=4”,“A不是非A”,“热不是冷”等等,所有这些命题都属于推理的真理,否认它们的真实性就会陷于自相矛盾。推理的真理是重言式,因为在这样的命题中,谓语只是简单地重复主语中所包含的意思,当主语已被清楚明白地解释时,就不需要对谓语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推理的真理并没有肯定主语所代表的东西存在着,例如,“三角形有三条边”这个真命题并不涉及任何一个具体的三角形。推理的真理告诉我们的,只不过是在任何一个涉及一个主语(如这里的三角形)的情况下什么是真的,它们所处理的是一个可能的领域。数学是这种真理的最显著的例子,数学的整个基础是矛盾律,即一个命题不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这一简单原则足以证明算术和几何学的每一部分。与此相反,事实的真理是通过经验而认识的,它们不是必然的真理,它们的对立命题也是可能的,它们的真实性具有偶然的性质。例如,“玛丽活着”这一陈述就是事实的真理,它不具有必然性,因为“玛丽”这个主语并非必然地包含着“活着”这个谓语,我们不能从“玛丽”这个主语中推出“活着”这个谓语。我们得出这个谓语“活着”,只是以后验的方式,即通过经验而知道的。这类真理以下述充足理由律为基础:所有发生的事物都有它之所以如此而不是别的样子的理由。在莱布尼茨看来,矛盾律本身就足以论证全部数学,而要从数学过渡到处理偶然事项的领域的物理学,则需要补充以充足理由律。他说:正是根据矛盾律,“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而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正是根据充足理由律,“我们认为,如果一个事实是真实的或实有的,如果一个陈述是真的,那就必须有它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尽管这些理由通常是我们无法知道的”[22]

后来,休谟也把知识分为两种:理性的知识和事实的知识。理性的知识具有必然性,因为否认这种知识会陷于自相矛盾,数学知识属于理性的知识。事实的知识具有偶然性,不具有确定的必然性。除数学以外的其他一切自然科学知识都属于事实的知识,它们都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只是一些具有或然性的概然判断。在《人类理解研究》一书中,休谟用“观念的关系”(relation of ideas)和“实际的事实”(matter of fact)这两者的区别来表示理性的知识和事实的知识之间的区别。否认一个依靠观念之间的关系而为真的陈述就会陷于自相矛盾,因为以观念之间的关系为依据的真理是必然的,而以实际的事实为依据的真理则不是如此。在他看来,人们发现观念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直观,如人们只要看到2+2就知道它等于4;另一种方法是演绎论证,如从前提中有效地演绎出它的结论。人们发现实际事实的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观念;另一种是借助于因果关系而进行推断。这种知识具有或然性,即把这种知识设想为假并不包含矛盾。休谟认为他在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实之间所作的区别适用于一切能为人所知道的真理。

逻辑实证主义者继承了莱布尼茨和休谟对这两种真理的划分,但把它们改述为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卡尔纳普对此作了这样的概括:“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性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性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23]按照他们的观点,所谓逻辑真理,就是那些符合于逻辑规则的逻辑陈述,它们并不表述经验事实,只表述经验符号之间的逻辑句法关系。只要它们符合于逻辑句法的规则,它们就是真的,否则便是假的。卡尔纳普说:“一个语句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这根据语法规则就可以知道。”[24]数学和逻辑中的命题所表述的就是逻辑真理,它们的内容完全与经验无关,因而不需要得到经验的证实。它们只是表述概念(语词)和命题(语句)之间的逻辑句法关系,而逻辑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同义反复,因此逻辑真理是必然真理。例如,“2+2=4”这样的命题是逻辑真理,也是必然真理,因为“2+2”是“4”的同义词,说“2+2=4”就等于说“4=4”。在这里,只是在形式上作了同义词的替换,只是一些与经验事实完全无关的同义反复或重言式命题。简言之,逻辑真理之所以是必然真理,正是因为它表述的只是概念(语词)和命题(语句)之间的逻辑句法关系,完全与经验无关。

与此不同,经验真理不是必然真理,而是或然真理,因为它所表述的不是具有逻辑必然性的逻辑关系,而是获得经验(观察或实验)证实的经验命题或事实命题。经验真理是通过经验命题或事实命题来表述的,如果某个经验命题被证实了,它所表述的便是经验真理;如果它得不到经验的证实,便不是真理。自然科学中的命题如能获得经验的证实,它们所表述的便是经验真理。这类真理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因为,科学命题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全称陈述,例如,“所有的乌鸦都是黑色的”,它们来自对经验事实的归纳,而用归纳法得出的真理只能是或然的,而不能是必然的。从过去重复的经验中不能推出未来的经验必定也是如此,从个别的经验现象中不能推出所有的有关经验现象都一定是如此。他们强调说,在经验事物中是没有必然性的,只具有或大或小的或然性。如果某一类事情在过去经验中出现的次数愈多,它们在今后的经验中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大,这就是说,它们的出现具有较高的频率。简言之,经验真理之所以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正是因为它们与经验事实相关,而经验事实总是变动不居的。

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中,卡尔纳普对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或事实真理)的区分作了最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逻辑真理下了各种形式的定义。在关于逻辑真理的问题上,他一方面继承了莱布尼茨关于必然真理在一切可能的世界里都有效的观点,另一方面继承了维特根斯坦关于逻辑真理或重言式命题的特征在于它对一切可能的真值分配来说都有效的观点。因此,他给逻辑真理所下的各种形式的定义,或者是依据于各种逻辑上可能的状态的定义,或者是依据于对于这些状态作出描述的语句的定义。在《语言的逻辑句法》一书中,他提出了逻辑真理的头一种定义。后来,他认识到逻辑真理就其通常意义而言是一个语义学的概念,因此,他利用塔尔斯基的某些成果,把语义学的L真理定义为对逻辑真理这个常见的概念以及L蕴涵和L等值这些相关的概念所作的一种说明。卡尔纳普还从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的区别中,引出语形学作为一种纯粹的形式理论和语义学作为一种意义理论之间的区别,进而又引出未解辩的形式系统和对这些系统的解辩之间的区别,并且根据这一区别进而把关于意义关系的问题和关于偶然事实的问题区别开来,认为对于前一类问题的研究正是哲学家和应用逻辑学家的任务。

与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的区分紧密相联,逻辑实证主义者还把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截然区分开来,认为逻辑真理是由分析命题表述的,经验真理是由综合命题表述的。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其实不是逻辑实证主义者首先提出的,莱布尼茨早已有这一区分的萌芽。莱布尼茨认为,数学真理是分析真理,它的谓语已包含在它的主语之中,物理科学中的事实真理则是综合真理,它的谓语不包含在它的主语之中,它的真理性需要得到充足理由律的支持,需要得到经验的证实。不过,他又认为,从上帝的观点看来,事实真理也是分析的,因为上帝能够演绎出任何实体的全部谓语。

后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作了详细的论证。在他看来,知识都是通过逻辑判断来表现的,判断中包括主词、谓词和系词,主词和谓词被系词连接到一起就构成判断。判断就是我们的心智把主词和谓词连接起来的活动。主词和谓词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连接,这就导致心智作出两种不同的判断,即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在分析判断中,谓词已经暗含地包含在主词里面。例如对“物体是有广延的”这个分析判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从主词“物体”这个概念中分析出“有广延”这个内容。一个分析判断是真的,仅仅依据于主词和谓词之间的逻辑联系,否定一个分析判断就会陷于自相矛盾。在综合判断中,谓词并不是预先暗含地包含在主词里面,不能通过分析主词概念而得出谓词的内容。例如对“物体是有重量的”这个综合判断,便不能通过“物体”概念得出“有重量”这个内容,物体是否有重量,这要靠经验来确定。在综合判断中,谓词总是对我们关于主词的概念增加了某些新的内容。分析判断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不能提供新的知识;综合判断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能够提供新的知识。所有的分析判断都是先验的,它们的意义并不依赖于我们的任何特殊情况或事件的经验,它们是独立于任何观察的。综合判断则大部分是后验的,也就是说,它们产生于某种观察经验。

到20世纪,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成为分析哲学、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基石之一。自弗雷格以来,分析哲学家大多承认这两类命题的区分。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认为,在数学逻辑命题和事实命题之间存在着一条明显的界限。数学逻辑命题是重言式命题,不涉及任何经验事实,与事实命题截然不同。继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之后,逻辑实证主义者也强调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认为这种区分是合理的、必要的。石里克说:“因此,把判断分为分析的和综合的,这种划分十分精确,而且是客观地有效的,它不依赖于作出判断的人的主观看法,也不依赖于这个人的理解方式。”[25]

逻辑实证主义者虽然接受了康德对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但他们没有接受康德对这一区分所作的论证,认为康德给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所下的定义是不精确的。他们不像康德那样,把是否在主词中暗含地包含有谓词的内容作为区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标准,而是提出分析判断或分析命题的真理性仅仅来自这种命题中所包含的词或符号的意义,只要凭借于形式逻辑就能判断其正确与否,不需要求助于经验的证实。逻辑和数学中的命题属于分析命题,它们表述的是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相反,综合判断或综合命题是陈述事实的命题,它们真实与否必须求助于经验的证实,因而它们所表述的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经验科学的命题属于综合命题。

对于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艾耶尔提出这样的批评。在他看来,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三个错误:其一,康德在论证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时使用了“概念”一词,而“概念”这个词是含义不清的;其二,康德假定每个判断都具有主词和谓词这种形式,这个假定是没有根据的;其三,康德在论证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时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按照康德的观点,“7+5=12”这个判断之所以是综合判断,是因为“7+5”的主观内涵不包含在“12”的主观内涵之中,而“一切物体是广延的”这个判断之所以是分析判断,是因为它只依据于矛盾律。艾耶尔认为,康德在前一个例子中用的是心理学的标准,而在后一个例子中却用的是逻辑的标准,但这两个标准并不是等值的。一个命题可能按照一个标准是分析的,而按照另一个标准却是综合的。为了清除这种混乱,艾耶尔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重新下了定义。他说:“我认为,我们能够保存康德区分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逻辑意义,而在同时避免那些损害康德实际说明这种区别的混乱。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这就是: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便称之为综合命题。”[26]艾耶尔所下的这个定义与其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下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过去一直被逻辑实证主义者看作毋庸置疑的事情,很少有人对之表示怀疑。直到50年代初,蒯因才首次对这种区分提出系统的反驳。蒯因的批驳主要依据他对“分析性”这个概念的分析,他认为这个概念是含义不清的。他说,既然语言形式之间的关系是分析性的基础,因此主要问题在于弄清楚语言形式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分析命题的标准形式是“A是A”,在这种语言形式中,主词和谓词显然是同一的,因此,只要一个命题的主词和谓词是同一的,这个命题便是分析的。例如,“单身汉是单身汉”便是一个分析命题。可是,并非所有的分析命题都具有“A是A”这种形式,因此,要解释分析性问题,就要找到一条标准,可以凭借它把以“A是B”这种形式出现的隐蔽的分析命题,还原为以“A是A”这种形式出现的明显的分析命题。这条标准要能表明,可以通过用A去替换B而把某一非同一的语言形式(A是B)还原为同一的语言形式(A是A)。这种可以相互替换的词叫同义词。这样一来,分析性问题就变成一个发现和澄清“同义性”标准的问题了。

蒯因进一步指出,哲学家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采取三个办法来给分析命题下这样的定义:一、当且仅当P被定义为Q(P和Q是命题S的主词和谓词),那么命题S便是分析的。二、当且仅当P和Q可以相互替换而又不影响命题的真值,那么命题S便是分析的。三、当且仅当命题S根据语义规则是真实的,那么命题S便是分析的。蒯因详细分析了这三个定义,并一一加以批驳。按照第一个定义,同一性问题也就是定义问题。“单身汉”之所以与“没有结婚的人”同义,就是因为“单身汉”被定义为“没有结婚的人”。然而,下定义时主要是根据字典,根据某个语言团体的语言习惯,因而是根据语言的事实。按照第二个定义,关键在于一个命题的主词和谓词可以相互替换而又不影响命题的真值。但是,蒯因认为,被定义者和定义者可以相互替换,这正是定义所规定的。如前所述,依靠定义不能证明命题的分析性,因此,相互替换性也不能作为同义性的标准。在第三个定义中,人们试图借助于“语义规则”这个概念来解释分析性,分析性被看作语言L和命题S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于使这种关系对于变项L和S来说普遍地具有意义。但是,蒯因认为,语言L0的语义规则只适用于语言L0,而不适用于其他语言,因此借助于语义规则确定的分析性也只适用于语言L0,这个定义不能确定普遍适用于一切语言的标准。根据以上批驳,蒯因最后得出结论说:“尽管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具有它们的先天的合理性,可是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界线其实并没有划出来,所谓要划出这样一条分界线的想法,只是经验主义者的一个非经验的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教条。”[27]

蒯因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的否定,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中间引起很大震动,卡尔纳普、艾耶尔、费格尔等逻辑实证主义者以及其他学派的某些语言哲学家并不赞同蒯因的看法。卡尔纳普提出“意义公设”的方法,试图在语言系统的框架内用意义公设描述一种阐释分析性概念的方法,即阐释以意义为基础的真理概念的方式。他在使用这种方法时,没有使用“分析性”、“语义规则”这样的概念,从而避免了蒯因对“分析性”、“语义规则”等等概念的攻击。费格尔后来也声明他“没有被蒯因的那些聪明的论证所说服”,他“始终认为在纯粹形式类型和事实类型这两种意义类型之间是有区别的”[28]。日常语言学派的斯特劳森和格赖斯(H.P.Grice)也不同意蒯因的观点。按照蒯因的观点,由于分析性必须依靠同义性来下定义,而同义性这个概念本身就无法解释清楚,因而分析性概念也就模糊不清了。斯特劳森和格赖斯则认为,在日常语言中,“同义性”这个概念是清楚的,它表示“意指相同的东西”或“具有相同的意思”,因而以同义性下定义的分析性概念也是清楚的。如果像蒯因那样不能使用同义性概念,那就要放弃语词同义性概念,而且还必须放弃语句同义性概念,而这样就无法讨论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了。他们说:“假如我们要把语句同义性这个概念作为无意义的概念加以抛弃,那么,我们就必须把语句有意义性这一概念(即一个语句具有意义这一概念)也作为无意义的概念加以抛弃。但是这样的话,我们或许不如干脆抛弃意义这个概念。”[29]他们还认为,蒯因对于如何给“分析性”下定义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如在下定义时不能使用与“分析性”、“同义性”相近似的概念,并且要以“一个陈述是分析的,当且仅当……”这种严格的形式来下定义等等。但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在给某一概念下定义时不采取这种严格的形式,这样并不妨碍人们准确地表达和交流思想。总之,他们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尽管有某些模糊不清之处,但我们不应全盘否定这一区分,而应努力对有关概念进行细致的分析,以便对这一区别作出清楚准确的表述。因此,他们说:“‘分析’与‘综合’具有一种近乎确定的哲学用法,这似乎表明,认为没有这样一种区分的说法是荒谬的,甚至是无意义的。”[3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