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现状调查报告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现状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在新形势下降低伤亡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六)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追究管理者失职渎职犯罪的微乎其微。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需要生产单位、安监、司法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从安全教育、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法等方面多管齐下。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步宪会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领域的犯罪也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规定,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处罚力度,为司法机关有效打击该领域的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在新形势下降低伤亡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一、当前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一)违章操作和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成为诱发该领域犯罪主要因素,许多事故的发生是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自2009年至2011年,寿光市院公诉科共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除外)16件35人,其中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5人;因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4人;其中有3起案件是既追究了从事生产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达9人。

(二)此类犯罪多发生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从寿光市院办理的这16起案件来看,仅有1件发生于较大型的企业,其余案件均发生在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承包户中,这类企业往往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

(三)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安全意识差。在涉嫌犯罪的35人中,有32人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受理总人数的91.4%,这些人员既未经过职业培训,也未经过岗前培训,更未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如办理的王志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王福义重大责任事故案,王志华从事塔吊作业,王福义从事铲车操作,均没有取得相关特种机械操作证书,也未经过专门培训,甚至应到哪个部门接受培训也不知道,却一直在从事特种机械操作。有的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图省事,不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既忽视生产安全,也忽视了自身安全。

(四)经营管理人素质不高,员工流动性大。在涉案的35名人员中,会管理、懂安全的仅有2名,大多数涉案人员均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证书,虽然都知道安全生产重要,担心发生安全事故,但是对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遵守哪些标准,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如何防止了。只是口头上强调员工注意安全,没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于员工流动性大,很多业主不愿意在财力和精力上对从业人员进行必不可少的技能培训。办理的涉嫌重大劳动事故的7人均为临时雇佣人员,管理者在招聘时只询问是否有相关从业经历,根本没有过问是否有相关从业资格。

(五)处罚偏轻,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刑事判决以缓刑为主。在涉案的35人中,曾被刑事拘留过的8人,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仅有4人,其余人员全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起诉到法院已判决的29人中,仅有1人被判处实刑,还是因为在缓刑期间犯罪,其余人员全部适用缓刑。

(六)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追究管理者失职渎职犯罪的微乎其微。近年来,只查处了一起涉及建筑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当然此类案件因果关系复杂、取证困难,也是司法机关难以查办的重要因素。

二、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害性认识不够

无论是单位的管理人员还是生产、作业人员,虽然都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忽视,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为赶超进度或节省成本,甚至蛮干,安全隐患得不到检查和整改。如办理的张起军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嫌疑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发现塔吊有个滑轮损坏,却认为工作马上要结束了,没什么大碍,没有要求立即停工修理,结果牵引料斗的钢丝绳被绞断,料斗掉下将地面工作人员当场砸死,一起本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安全管理意识,靠经验管理,法治观念淡薄,搞以包代管,甚至与承包者签订生死合同,推卸自己的责任。

(二)单位为节省成本,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差,从业人员不经培训就上岗

涉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使用淘汰设备或不按规定配备,甚至以他物替代相关设施。如办理的贾云光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嫌疑人贾云光在安装吊篮过程中图省事用沙袋固定支撑杆,而没有按规定用水泥预制块,结果在施工过程中,支撑杆松动坠落,将施工人员砸伤致死。有的企业不成立安全管理机构,不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不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整改隐患,不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条件,使员工处于危险地境地作业。如办理的童民权、李现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该公司为节省成本,对大多数已钻好的桩孔(直径,深20余米)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挖掘机司机郭某某在桩孔工地开挖掘机铲土作业时不慎掉入919号桩孔中摔死。

(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缺乏必要的条件和手段,监督不力

由于生产企业点多面广,遍布城乡,情况复杂,相当一部分都是个体经营,没有固定场所,流动性强,监督管理机构囿于人员、经费、手段等条件限制,对安全监管处于应付状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更谈不上对安全管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提出的整改意见也难以落到实处,从而造成众多小微企业和私营业主一直违章作业。

(四)事后处罚不力,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事故发生后,一般都是由厂方或承包方与被害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并不是都在第一时间报警,有时为了社会稳定,避免信访事件发生,安监部门也介入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渐渐给相关人员造成了一种错觉——只要赔偿了,就没事了。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就不再报警。即使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是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判处非监禁刑,虽然这样可以有效弥补伤亡事故给被害人或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但是对相关责任人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打击和减少这一类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需要生产单位、安监、司法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从安全教育、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法等方面多管齐下。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准入制度

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对申请开办或从事的项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要求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特种行业的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营业。

(二)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培训速度跟不上员工流动速度的状况,建议将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化培训体系,由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资质后凭证到相关企业应聘上岗,未经培训合格者,任何企业不得录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力度

一是安监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违章操作,未经培训上岗的,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处以重罚,使其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向全体员工公布,让人人监督督促落实整改。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就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加以整改。二是加大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力度。加强与安监、劳动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打掉当事人已进行经济赔偿而逃避刑事追究的侥幸心理,纠正部分人员“事故不是犯罪”的无知认识。对一些有恶劣情节,又多次违反安全法规或经提出整改意见没有整改的企业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对有关人员量刑时建议法院不适用缓刑。同时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理念

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方式,教育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树立安全生产、严格按操作规程从业的“法治”观念,提高人们知法、守法意识和安全理念,鼓励和引导从业人员勇于对安全隐患提出意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