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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从刑法对这些犯罪的刑罚规定来看,法定最低刑均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而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因此,绑架罪是对被绑架人质而言极度危险的犯罪。

(四)关于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于绑架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绑架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的,只能评价其杀害被绑架人这一行为,故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必要进行完善。如有学者指出,“绑架罪虽然是一种残忍野蛮、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7条第2款并未将其纳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贩毒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相比之下,这一年龄段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并不负刑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48)笔者认为,结合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理由来看,有必要将其纳入绑架罪的主体。具体而言,相对负刑事责任人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主要如下:

1.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犯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说,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这八个罪名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从刑法对这些犯罪的刑罚规定来看,法定最低刑均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49)而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而《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张至绑架罪是有依据的。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常发性。

《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中还有相当多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小。纵观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挂有死刑的条款的规定多达78处,但《刑法》第17条第2款仅在其中选择了少量的部分,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实践中,对于14~16周岁这一年龄段的人而言,其不可能实施刑法中的所有带有死刑的条款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罪中的犯罪;或者由于其体力、智力等因素,即使实施了,在实践中也是非常罕见的,如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作为一项普遍的行为规范,具有补充性、不完整性等特征,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为予以规范,尤其是仅具有个案意义的行为,甚至是在实践中完全不可能发生的行为或者从未发生的行为,完全没有必要纳入刑法规范。从实践中的发生情况来看,《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的行为人而言,是具有一定的常发性的,或者说具有常发的可能性。而对于这种非智力性的暴力犯罪,实践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绑架罪的概率并不比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概率小。

3.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理解程度看。

《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基本上是传统犯罪,也即自然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要是以家庭、学校传授给他们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一般社会常识作为判断事物是非曲直的标准,他们对诸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自然犯的危害性质能够有准确的认知,一般也会对是否实施此类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是对于刑法中的其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通常情形下不能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或者说,至少认识的深度没有像传统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那样深刻。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而言,本着教育为主的精神,对这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行为,刑法没有将其纳入《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范围。但是对于绑架罪这一常发的自然犯而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之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的,有必要要求其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犯罪年龄低龄化的情况下,上述年龄段的人既然敢于杀人、抢劫,那么参与绑架活动是完全可能的。其对绑架一概不负责任,从刑事政策和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上述规定是否应当加以完善是值得研究的”。(50)

4.绑架罪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应当扩大绑架罪的主体范围。

虽然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绑架罪中只要控制了人质,绑架罪即告犯罪既遂。但是,控制人质显然不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的目的,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因此,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还会实施后续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的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非很容易地实现,被绑架人的家属一般也会选择报警等方法来应对绑架行为人。通常情形下,没有勒索到任何财物或非法利益的人,基于愤怒,会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伤害行为。即使已经勒索到了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由于惧怕被绑架人以后认出自己,也通常会选择杀人灭口的方式。因此,绑架罪是对被绑架人质而言极度危险的犯罪。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而言,由于其自身的智力水平、心理承受能力的欠缺,很容易导致对被绑架人选择过激的行为方式,造成对被绑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的伤害。

5.域外的立法也一般将绑架罪的主体限定在较低的年龄。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各国采取了并不完全相同的立法例,但对于划分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该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应当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美国纽约州的刑法典1981年修改其规定,将重绑架罪(一级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16岁是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基础上,该条第2款规定:在实施犯罪前年满14岁的人,应对杀人罪(第105条)、故意严重损害他人身体罪(第111条)、故意中等程度伤害罪(第112条)、绑架罪(第125条)、强奸罪(第131条)、暴力性行为罪(第132条)、偷窃罪(第158条)、抢夺罪(第161条)、强盗罪(第162条)、勒索罪(第163条)、没有盗窃目的的不正当侵占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罪(第166条)、有加重情节的故意毁灭和损坏财产罪(第167条第2款)、恐怖行为罪(第205条)、劫持人质罪(第206条)、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罪(第207条)、有加重情节的流氓行为罪(第213条第2款、第3款)、野蛮行为罪(第214条)、盗窃或勒索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爆破装置罪(第226条)、盗窃或勒索麻醉物或精神药物罪(第229条)、破坏运输工具和道路罪(第267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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