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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其他立法完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关于绑架罪的其他立法完善关于绑架罪的立法完善,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的这一规定容易让人理解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两种并列的绑架类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被绑架的人不属于人质。

(五)关于绑架罪的其他立法完善

关于绑架罪的立法完善,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以绑架罪论处。有学者认为这一款的规定是对婴幼儿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51)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如下不合理之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身就属于绑架行为,《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显得有些多余。相反,《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还会给人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即似乎以实现其他不法目的为目标,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于以婴幼儿作为人质的,法律仅规定了“偷盗”的手段,且限制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那么这会造成以下情形时如何适用法律的困难:一是对于拐骗或者直接抢夺走婴幼儿后向婴幼儿监护人进行勒索的,如何定罪?二是偷盗婴幼儿或拐骗、抢夺婴幼儿后提出非财产要求的如何适用法律?(52)笔者认为,应当删除《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当然,实践中,基于对婴幼儿、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绑架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从这一角度看,笔者认为,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修改为:“绑架未成年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罪状的表述。

《刑法》第239条第1款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表述并不准确。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实际上就是绑架他人作人质,只是其主观内容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立法作上述的规定,一般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区分两种情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基于其他目的的绑架。但现在立法这样的表述显然是不能准确地表达这一立法目的的。刑法的这一规定容易让人理解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两种并列的绑架类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被绑架的人不属于人质。实际上,无论是基于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还是基于其他非法目的绑架他人,被绑架对象均属于人质。显然,立法的这一表述是将绑架罪的类型之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与绑架罪的质的规定“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相提并论,这显然是不适宜的。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绑架他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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