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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解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特征在于:第一,此类犯罪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因此,金融安全不但涵盖和指导所有的金融活动,而且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

二、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解析

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本身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就对金融安全这一法益造成了侵害这个共同点上,对相关犯罪的统称。此类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危害金融安全,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特征在于:第一,此类犯罪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首先,现代金融业下,安全是最首要的宗旨,因为金融不像其他的商业活动那样,可以在市场规范和主体自律下加以维持,即便出现一些不确定的状态也不至酿成大祸。金融业不能容忍没有制度与外力规制的粗放状态,一旦出现安全真空,所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可逆的而且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其次,金融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有两个——安全与效率,对于后者,因为其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及政府政策,法律很少过问;对于前者,法律则紧盯不放,这从有关的金融立法中即可看出。再次,金融安全是源于金融而又高于金融的,它和国家安全这一基本国策紧密挂钩,不但关乎金融业,也关乎国运兴衰和民众福祉。因此,金融安全不但涵盖和指导所有的金融活动,而且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第二,此类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刑法之外,其他的各个部门法也相当重视对金融安全的保护,因而都将涉及金融安全的行为纳入到其调整范畴之内,依照各自调整方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刑法则是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以最严厉的手段来保障它,只有当破坏金融安全的行为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刑法才介入。

至于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具体包括的罪名,笔者以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从狭义上看,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罪,这一范围与金融犯罪范围争议中的“狭义说”基本一致。刑法分则在第三章第四、五节集中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及部分贪利性犯罪,它们或直接挑战金融管理的制度、法规而使金融安全受到震动,或通过破坏金融信用、侵占金融资产削弱金融安全,是典型的直接侵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但刑法这两节的规定尚不足囊括所有侵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还有一些不法行为如走私假币,走私用于铸币以及作为国家金融储备的贵重金属,欺诈发行具有流通性、代币性质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这些犯罪对金融安全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视,与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一段时间以来走私、偷运由台湾地区犯罪集团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相当猖獗,并形成了走私、运输、买卖假币一条龙的犯罪态势,造成大量假币流入城乡,除了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和破坏经济建设外,还严重干扰了国家法定货币的流通、回笼。虽然刑法将上述罪名规定在走私罪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但它们对金融安全无疑具有很大的危害。当然有观点在探讨走私假币罪等是否属于金融犯罪时,认为走私假币等行为一方面危害了金融秩序,但同时也危害了海关管理秩序,而且其主要危害在后者,因而根据其主要危害,应归入走私犯罪而非金融犯罪,并提出结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之外涉及金融的犯罪,如果立法者已将它们归入其他类犯罪,就不应归入金融犯罪。”[60]当然在探讨金融犯罪的范围问题上,这种严格的注释刑法学的分析思路是可以借用的,但我们在探讨“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这样一个概念的外延时,就不应唯此思维定式是从,而应当更多的把它当作一个创新性的问题来看待。笔者认为界定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关键在于,考虑哪些犯罪直接对金融安全造成了危害,只要是直接侵犯了金融安全的犯罪,都属于此类犯罪研究的范畴,而且事实上将这些“边缘性”犯罪确认为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并不有碍于它们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如上所述,刑法典本身并不存在“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这一概念,它只是作为侵犯某类法益的犯罪的统称在理论与实践中使用,换言之,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垄断性、排他性的范畴,在具体范围的认定上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绝对状态。如果我们局限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和部分思维定式,不但使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理念难以立足,也会对更深入地研究此类犯罪造成难以逾越的阻碍。

从广义上看,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除了上述狭义说的罪名之外,还应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背叛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实施的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犯罪,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因为上述犯罪行为都有直接对金融安全造成侵害的可能性。

本书的论述将是围绕狭义说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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