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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内容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述条文来看,《刑法修正案(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第一,罪名。上述在法定刑标准中增加“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显然是为了降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难度,也便于司法机关应对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同时,将危害食品基本犯罪的附加刑做出修改,即将原刑法规定的“处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和第25条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即直接修改了《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49条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延伸犯罪,即增设了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从上述条文来看,《刑法修正案(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

第一,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虽然两者仅有一词之差,即将“卫生”一词用“安全”代替,但这个修改在体现立法机关已充分注意到刑法应与行政法规相互衔接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立法机关已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的整体保护范畴中。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正是由于食品安全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完全有必要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渎职罪的主体一视同仁,即由刑法单设罪名并予以重罚。

第二,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对143条和第144条的法定刑标准都作了修改。第143条的第二个法定刑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第144条的第二个法定刑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同时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将第三个法定刑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在法定刑标准中增加“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显然是为了降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难度,也便于司法机关应对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之所以删除“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一方面是考虑到该标准与前一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规定有同义重复之嫌,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实践中相应的刑事司法鉴定和侦查、取证困难已对打击此类犯罪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刑,即将原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拘役予以取消,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从一个月的拘役提高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这体现了立法机关从严惩处的姿态。同时,将危害食品基本犯罪的附加刑做出修改,即将原刑法规定的“处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这既可以通过拓展罚金上限以增加对罪犯的经济惩罚,又能够在处理此类犯罪时不会因是未遂而无法计算销售金额进而不能判处罚金。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修改既体现了刑法与所对应的行政法规的无缝衔接,又充分体现了用严刑峻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事故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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