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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显然,哈贝马斯的语言观是不同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哈贝马斯就是以交往行动作为切入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性理论。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就把主体间性这一问题的解释从思辨哲学中解脱出来,并将其纳入了实践哲学的视野,从而更有效地解决了为什么自我可以理解他人这一哲学难题。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军人物,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他继承了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思想,其《交往行动理论》一书就是一部实践哲学的代表性著作。但是,他并没有完全像马克思那样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出发讨论实践问题,因为他认为: 当马克思把富有进化成果的、产生出划时代的发展动力的学习过程限制在客观化思维的局部领域之中,即限制在技术的知识和组织的知识,工具的行为和战略的行为的局部领域中时,简而言之,限制在生产力的领域中时,人们就有充分理由提出这样一种认识: 甚至在道德观的领域中,在实践知识、交往行动和用共识调解行为冲突的领域中,也存在着学习过程,这些学习过程反映在社会一体化的成熟形式之中,即反映在新的生产关系中,而且,只有这些学习过程才可能使新的生产力得到使用。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 译,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7页。

也就是说,他认为马克思在论述实践问题时,是处于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那时以人为依赖的封建制度和封建的交往关系被资本主义以物为依赖的交往关系所代替,所以,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逐渐充分地展开,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充分地反映了交往关系中的矛盾。而到了晚期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已达到高度发达阶段,人与人的交往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类的交往行为更为广泛,已经不再受制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以他说: “马克思对相互作用和劳动的联系并没有做出真正的说明,而是在社会实践的一般标题下把相互作用归于劳动,即把交往活动归之于工具活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 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即用交往行为作为核心概念来解释晚期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发展问题。他的交往行为是主体际相互作用,并以达成理解和一致为目的的行为。它是以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沟通和社会一致性为基础,致力于达成理解、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他指出: “我把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理解为交往活动。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须遵守的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定着相互的行为期待,并且必须得至少两个行动的主体[人]的理解和承认。”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 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9页。 所以,我们说,哈贝马斯在这里把主体间性理论的个体主体对他人的理解问题转变为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问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或者说方向性的转变。哈贝马斯曾指出,言说者和听者可以通过以言行事行为建立起一种达成相互理解的关系,这就是说,主体间能够通过语言进行对话交流,争辩与协商,最终达到一种共识。这样,主体间性问题的讨论就已经从思辨哲学进入到实践哲学的领域中了。因为在这里,语言已不再是结构主义语言学中的语言,也不是本体论语言学中的语言,而是作为人们日常交往媒介的日常语言,它是言语而不是语言,即,它不仅涉及言说主体和言说对象,还涉及言说语境。言说主体必须是具有语言资质的人。所谓语言资质就是不仅懂得语言构成规则,还必须懂得语言协调性规则,即语用规则。只有具备了语言资质的人才具备交往资质。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资质是一种“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语句运用于现实之中,并使二者相吻合的能力”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 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9页。它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能力: ①“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通过这种选择使听者能够分享言说者的知识;②“表达言说者本人的意向的能力”,使听者能够相信言说者;③“实施言说行为的能力”,使听者能够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中认同言说者。同上: 第29—30页。

很显然,哈贝马斯的语言观是不同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者索绪尔认为,“言语”作为语言的具体体现,仅仅是个人现象,是不受规范制约的,因此是语言的泛音和浮渣,只有“语言”作为一种语法关系的总和才是社会的共同现象,是他研究的对象。但是哈贝马斯则认为不然,他指出,言说绝不是或不仅仅是个人现象,而是作为语言的运用同样受制度的约束,因为在言语行为中,它具有施为性,作为一种行为,就必然需要约束,要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所以他指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他还以此为起点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的原则。他的这一理论完全是立足于实践哲学的立场上的: 一方面它用陈述层面指涉了现实中的事物从而连接了外部现实世界,而在施为层面上建立起言说者和言说对象之间的人际关系(即主体际的关系)形成互为主体的层面。广而论之,这种主体间性的联系便是一种社会性联系。哈贝马斯就是以交往行动作为切入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性理论。他认为,交往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它处于历史过程当中,本身就是一种实践。人类的每一发展和变化都是不同时期人们交往实践的结果,人们通过交往活动产生着自己的世界,改变着自身所处的环境,同时也作为自己活动的结果而被产生和被改造,在这一过程中,外部世界和人自身的变化得以实现。也就是说,这些变化一旦形成一种机制或制度,就会变成社会结构或社会文化,而这些机制和文化又反作用于人们的交往活动。所以,不同时期的人都得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去理解社会存在状态及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并通过意识生成过程了解人自身,在此基础上的交往实践与社会发展形成了彼此促进和变化的互动性关系。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交往理论就是实践哲学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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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结构与文化和社会之间的交叉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 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87页。

哈氏的这一思想是完全植根于生活世界当中的。在生活世界中,有三个主要因素,那就是个人、社会和文化。他用了一个图式把这三者通过自我与他人的交往活动关联关系展示出来。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就把主体间性这一问题的解释从思辨哲学中解脱出来,并将其纳入了实践哲学的视野,从而更有效地解决了为什么自我可以理解他人这一哲学难题。思辨哲学在这一问题上始终没有摆脱孤立地思考“自我”的问题,即力图通过心理、反思和折射等方式解释它,结果总是陷入不能自拔的困境。因为“自我”从来都是与外部的客观世界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每个自我之中都有与他者不尽相同的客观世界,是一个自我的主体客体的同一体,你无法把它们分开。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费希特所说的: 自我性在于主观东西和客观东西的绝对同一性(意识跟存在、存在跟意识的绝对统一)。自我的本质既不是主观的东西,也不是客观的东西,而是一种同一性。仅仅是为了表示这种同一性中的空白点,我们才谈到主观东西和客观东西。有人能把这种同一性设想为他自己吗?绝对不能;因为人们要设想自己,就必须在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之间恰好作出在同一性这一概念中不应该作出的区分。但没有这种区分,任何思维都完全是不可能的。费希特,《伦理学体系》,梁志学、李理 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3页。

他还对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这一造成主客二分的哲学命题提出了批评,人们不禁要问: 是因为我思维我自己,所以我存在呢,还是因为我存在,所以我思维我自己呢?但是,这样一种“因为”和这样一种“所以”在这里都是不存在的。你决不是这两方中任何一方,因为你是一种与此不同的东西;你根本不是双重的,而是绝对同一的;你之所以是这种不可思议的同一体,完全是因为你是这种同一体。同上,第43页。

费希特的洞见让我们茅塞顿开: 一种完整的自我,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而是主客同一体。所以,思辨哲学总是企图孤立地思考“自我”与“主体间性”的问题,并企图通过思辨的方法说明主体间的联系,从而解释个体主体如何能理解他者的问题,而一切努力总是徒劳的,因为,当自我在反思自己时也把它的客观性中包含的东西设定为它自身了。

既然在任何一个自我的主观性当中都包含了客观性的内容,而且它们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了一个绝对的统一体,那么不同主体中也就包含了不同的客体性,个体主体无论通过思辨哲学中的哪一种方式也难以解释他是如何理解他者的了。而如果我们采用哈贝马斯的“共识”性真理理论,这一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因为不同主体在相互理解同一事物时,这一真理理论本身就首先承认这种主体间存在的差异性,他们可以通过对话交流和争辩协商来达成共识,这种共识就是他们在各自克服了主观偏见性之后所达成的共同理解,这是主体间达成相互理解的结果。

吕俊是第一个将共识性真理运用于翻译学中来的学者,在他与侯向群合著的《翻译学——一个建构主义的视角》一书中专门有一章论述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交往的主体是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与交流的,从而达成对于某一问题的共识,这种共识性认识才是主体间相互理解的结果。在对话交流中,双方通过辩驳、诘问、争论与协商,消除了各自理解中的差异性,即主观性内容,才达成了共同认识。这种认识是以生活世界为奠基的。哈贝马斯指出: 生活世界类似发言者和听众所遇到的先验的地方,在这种地方,他们可以相互提出要求,就是说,他们的表达与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或者主观世界)相适应;并且在这里,他们可以批评和证实这些运用要求,排除意见不一致,取得意见一致。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174页。

也就是说,生活世界的背景为我们理解知识和进行社会批判确定了一个意义基础和价值之源,这使主体间对话交流有了基础和依据。

而且在这一真理理论内已经预设了主体际性,因为共识本身就预设了互为主体性与主体间的差异性。因为共识就是一种主体间的认可性或认同性,那么它必然包含着多个主体而绝不是单一的主体。一旦主体间的认可逐渐形成社会性知识,它又可以被社会所记忆并传承为人类知识的一部分。因为这种共识性认识是在驳杂不一的意见争辩中浮现出来的,是逐渐形成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认可的知识。这也是因为在共识的形成过程中,它保持着对话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并允许任何不同观点的参与,而不是一种武断专横的决断,并不会以强迫性的手段让别人屈从。人人都必须服从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不同的看法在争辩与讨论、论证与反驳、证实与证伪中使差异性最小化和边缘化,从而使共识性不断增强,共识面不断加宽,最后在主体之间达成相互理解。

可以说,主体间的问题只有这样,而不是通过任何思辨的手段,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关于主体间性的讨论是前一段时间译学中的一个研究热点问题,但是观其结果,似乎许多研究者仍然没有能够摆脱理论哲学的思路,所以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用实践哲学的思路,并且在生活世界中观察这一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获得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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