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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欧盟立宪思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哈贝马斯的欧盟立宪思想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其研究领域极为广泛,对欧洲正在塑造的政治一体化十分关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欧盟立宪思想。哈贝马斯第一次正式发表自己的欧洲立宪主张,源于德国著名公法学家迪特·格林的欧盟宪法怀疑论主张。

三、哈贝马斯的欧盟立宪思想

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其研究领域极为广泛,对欧洲正在塑造的政治一体化十分关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欧盟立宪思想。

哈贝马斯第一次正式发表自己的欧洲立宪主张,源于德国著名公法学家迪特·格林的欧盟宪法怀疑论主张。后者认为,欧盟联邦论者要求建立一套完备的民主制度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制定欧洲的法律有损于民族国家的行为能力,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民族国家的主权构成危害。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的原因在于“欧盟尚不具备形成欧洲范围内同一的公民意志的现实前提”,而且,“只要没有高度同质化的欧洲人民,用以树立一种民主的意志,就无须制定出什么欧洲的宪法”。首先,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格林表达的欧盟宪法怀疑论,还是与之相对的欧洲联邦论都没有摆脱地域主义的局限,不过,哈氏对后者持同情立场。而哈氏主张采取一种全球化的视角,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与世界范围内的一体化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紧张关系。其次,格林仅仅从欧洲没有同一的欧洲民族的经验理由,论证欧洲不可能制定宪法。这是一种施米特式的民族同质性观点。哈氏针锋相对地指出,现代民主的基础不是建立在共同的语言、出身、血缘以及地域等基础上的种族认同,而是一种开放的交往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文化。“一切都充分表明,欧洲在经济社会以及行政等方面共同发展已久,而且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和成功克服民族主义的共同历史经验,只要具备了政治意志,只要在宪法问题上扫清障碍,就可以建立起必要的政治交往关系。”[34]

时隔5年,由于时任德国外长的菲舍尔的大力推动,欧盟立宪在2001年底提上欧洲理事会的议事议程。但欧洲范围内仍有相当大的质疑声音,代表之一为时任法国内政部长的舍韦内芒。针对这种质疑,结合自己的“后民族民主”的范畴,哈贝马斯先后在世界各地包括我国上海发表演说或举行座谈,再次就“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集中发表意见。

所谓“后民族民主”,可以看做是对经济全球化的一种政治回应。在市场全球化的压力下,民族国家越来越失去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能力。“二战”后欧洲形成的社会福利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甚至威胁。由此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经济动力与民主过程怎样重新达成一种均衡的状态?哈氏的建议是建立一个新型的跨民族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一种“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其基础是建立在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基础上的全球公民社会。哈氏的欧洲立宪思想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第二篇《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主要思想是回应欧洲怀疑论者:欧洲是否具备了建立联邦制欧盟的条件,以及从制宪权的角度究竟谁能用政治手段把这样一种联邦制方案付诸实施?这次哈氏看到了欧洲生活方式对建立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对欧洲生活方式带来最大威胁的是新自由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的要点有四:其一,人的人类学形象:人被当做一种作出合理决策的经营者,剥削自己的劳动力。其二,后平等主义社会的社会道德图景:这个社会容忍边缘化、拒绝和排斥。其三,民主的经济学观念:把国家公民还原为一个市场社会的成员,把国家重新定义为向当事人和顾客提供服务的企业。其四,一种策略性的要求,除了自发形成的政策之外,再没有更好的政策了。[35]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新自由主义世界观,和欧洲人现有的主要的规范自我理解格格不入。哈氏认为,欧洲人如果想真的“希望对日益加剧的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社会不良后果加以消除,也希望对世界经济进行一定的整顿”,那么,他们就必须“在全球活动范围内,建立起具有政治行为能力的欧盟权力机制”。

至于欧洲立宪的主体,在哈氏看来,是欧洲人民,而不是目前的各个欧洲民族国家。他一直在强调的欧洲认同,实际上就是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政治共同体。按照他的看法,欧洲建立一个联邦制的统一国家的条件已经具备,而且一部欧洲宪法会对欧洲民众的认同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个动态的、交互的作用过程,某些人持有的条件不具备的观点是静态的、难以适应全球化的挑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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