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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又被公认是承继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世界的理性化,主要讲的是工具理性对世界的理性化,它带来了效率,确立了专家对社会生活的权力。其次,理性化产生非理性结果的悖论,不是如韦伯所断言那样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峙,“冲突并不在于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这两种类型之间,而在于社会整合的不同原则之间……生活世界合理化使得一种系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生于德国的杜塞尔多夫。纳粹垮台时,他只有十六岁,但法西斯的滔天罪行带来的深刻冲击却使他终身难忘。1954年哈贝马斯在波恩大学获博士学位。与批判理论的社会学家阿多诺的亲密交往对哈贝马斯后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阿多诺等人的影响下,哈贝马斯逐渐成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批判理论的代言人。韦伯以后,哈贝马斯也可以说是德国最具原创性和体系性的社会学家了。哈贝马斯著述宏富,主要代表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1962)、《社会科学的逻辑》(1967)、《知识与人类旨趣》(1968)、《合法性危机》(1975)、《交往行为理论》两卷(1981)、《现代哲学论述》(1985)、《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等。

虽然几乎所有对哈贝马斯的讨论多在社会批判理论的标题下展开,但他的思想和工作却有多维的面向。他是公认的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一方面他继续前辈的批判和主题,如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如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如西方民主制度失去实质而成为伪民主等。另一方面,他推进了批判,发展了批判,丰富了批判的武库,如从对理性的消极面批判(工具理性),到对理性积极面的阐发(交往理性),并发展为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但也正是这种阐发理性积极面的工作,让许多学者对他作为批判理论继承者的身份发生怀疑,罗蒂将哈贝马斯视为自由主义者,这并非轻率的戏言。哈贝马斯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提供的各种自由,特别是学术自由是社会批判不可或缺的。“我们明白资产阶级自由究竟有多么重要,因为一旦出了乱子,首当其冲的牺牲品就是左派成员。”[41]这与他的左派前辈对资产阶级自由的全面抨击形成鲜明对比。在关于公共领域的著名讨论中,他推重自由主义的模式,而对福利主义的模式大加批判,而这两者的背后粗略地对应着右派和左派的分野。所以,有人视哈氏为法兰克福学派中的右派,或更确切说,是新左派中的右翼,是不足为怪的。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又被公认是承继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塞德曼(Steven Seidman)就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政治学是哈贝马斯理论的中心,必须把哈贝马斯放在马克思主义历史的背景中来考察,“他铸造了一种社会理论,其目标是在20世纪晚期的欧洲保持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42],哈氏的著作如《理论与实践》、《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走向一个合理的社会》、《文化与批判》、《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合法性危机》、《交往行为的理论》,从书名便不难发现哈氏要在晚期资本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勃勃雄心。但质疑他的马克思传承的正统性的声音却从来没有停止过,他用社会交往理论取代了作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的核心的社会生产理论和再生产理论,不仅被认为是片面的,更被批评为是对马克思的全面的误解[43]

1.哈贝马斯的问题

哈贝马斯说:“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哈氏的这一名言代表了他的抱负:既反击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攻击,更意在肯定现代性的解放潜能远没有耗尽。简单说为现代性和理性辩护并不确切,克鲁格的说法最为中肯。他认为,哈贝马斯提出的理性理论对理性作了广泛的、以交往为定向的理解,“使得他能够把资本主义特有的理性形式的选择(即目的理性——本书作者注)同现代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广阔交往可能性加以区别。他必须既不为资本主义的错误的理性化辩护,又不对全部现代社会文化的理性化进行非理性化的批判”[44]。全面地说,哈贝马斯的理性工作既是批判,也是建设;既是辨析,也是阐发。简言之,是一项全面的重建工作。为此,他与欧美近代以降的社会思想家们对话,从对话的名单可见哈氏工作的宏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尼采、米德、帕森斯、韦伯、霍克海默、阿多诺、弗洛伊德、舒茨、波普尔等。他有所批判,有所吸纳,从而有所综合。哈贝马斯反对意识哲学,反对主体哲学,从来将知识和认识论问题与实践及人类旨趣勾连。他曾写有《认识与旨趣》,从人类实践的关切(旨趣)的不同引出不同的人类知识。以控制和操纵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技术的兴趣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它本身则以人的劳动能力为基础。以社会交往为认识的兴趣是社会科学的根基,在此重要的不是人的劳动能力,而是人运用语言的能力。这两种兴趣并未穷尽人类的科学,一种解放性科学的目标是使人免于外力或自我强加的种种幻觉,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就是这种解放性科学的两个特定模式,而批判理论则是其一般的模式[45]。虽然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哈贝马斯不再使用认识与旨趣的论说,但我们依然可以此论来探究哈贝马斯工作的旨趣,或者说何为哈贝马斯的论说问题。

一是启蒙问题,或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问题。启蒙许诺理性和进步给予人类以解放的前景,但在霍克海默、阿多诺的笔下,在纳粹的毒气室,理性成为残害人的最有效的工具;在美国模式的文化工业里,除了表面的欢娱,一再生产出的是大众对资本主义秩序的顺从。“通过理性来促成一个良好社会的启蒙信仰似乎已成一种逐渐消失的希望和被弃绝的谬见。”[46]在这样的智识氛围和社会背景下,哈贝马斯要作启蒙思想的捍卫者和阐发者。

二是韦伯问题,即理性问题和世界的理性化问题。韦伯提出理性的两种形式,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世界的理性化,主要讲的是工具理性对世界的理性化,它带来了效率,确立了专家对社会生活的权力。但世界的理性化,也是世界的去魅,以往给予世界以神圣秩序和意义的价值理性失去了魅力,人生活在一个没有神或众神被放逐或诸神的冲突而没有统一意义的世界中;另一方面工具理性侵蚀了自由,理性化的官僚组织和专家管理将一切纳入工具理性的效率追求和秩序中,美学的、意志的、友情的及一切无效率或无明确功利的人类活动,都被工具理性吞噬或压制了。

哈贝马斯对韦伯理性化的批评,首先认为韦伯的理性概念过于狭隘,他只是或主要讨论的是工具理性(又称为目的理性),而未关注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的交往理性。其次,理性化产生非理性结果的悖论,不是如韦伯所断言那样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峙,“冲突并不在于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这两种类型之间,而在于社会整合的不同原则之间……生活世界合理化使得一种系统整合成为可能,这种系统整合与理解的整合原则之间存在着冲突”,此即以货币和权力为媒介的系统对以语言为媒介的生活世界的侵入和支配,而导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47]。再次,韦伯对理性化的理解也是片面的,他只看到目的理性行为的扩张,并将此种资本主义特有的理性形式选择视为现代世界理性化的全面图景,其实,交往行为中的合理性潜能才是核心之所在,这种合理性潜能永远不会完全枯竭,从交往角度看,“合理化主要表现为生活世界的结构转型”,这种转型指人类的认知活动、规范活动和审美活动得以按各自的有效性要求(详见后文)“而各自获得专业化的知识的生产机制,渗透到了日常交往层面当中,并且取代了传统知识主宰互动的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导致了一种日常生活实践的合理化……亦即导致了一种生活世界的合理化”,韦伯看到了经济和国家等行为系统的合理化,却“忽视了这种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因此面对由目的理性造成的“铁笼”,韦伯只能看到世界理性化的悲观主义前景[48]

三是米德问题。哈贝马斯的工作代表了一种范式转换,即从目的行为向交往行为的转变,或确切说,以交往行为为合理性研究核心的范式转换,这一转换开始于米德,哈贝马斯明确说:“由米德的社会心理学准备的范式转变所以值得我们关注,皆因它启发了交往理性的概念。”[49]米德“把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提高为理性的一种新范式”,而这预示着一个超越旧“意识哲学范式”的重大进步。意识哲学滥觞于柏拉图的理念论,勃兴于近代笛卡儿的“我思”的唯理主义,至德国唯心主义而登峰造极。意识哲学将世界分为主体与客体,又以理性为主体的本质,意识哲学意义上的理性与主体不仅完全脱离历史际遇、社群互动和生活环境而被纯粹、抽象和独立地理解,而且成为据以映照现实结构的“真理之镜”[50]。哈贝马斯批评意识哲学,“没有顾及人类生活根本性的交互主体性本质,以及人的交往技能在创造和维持社会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51],他也从米德社会化理性的论述中看到了超越意识主体哲学的交互主体的范式转变的思路,他相信自己工作是“从孤独的合理目的向社会互动的视角转变”[52]

2.交往行为与交往理性

在以上预备性的讨论中,不时出现的概念是“交往行为”,以此来开始我们对哈贝马斯理论的正面阐释是恰当的。他的最重要的著作名为《交往行为理论》,而围绕“交往行为”展开的工作集中在“合理性话语”上。《交往行为理论》开宗明义:“意见和行为的合理性是哲学研究的传统主题”[53],其实也是该书的主题,确切说,哈贝马斯要从不同于并对比于目的行为的交往行为来阐发一种旨在获致理解和共识的合理性:交往理性。

(1)行为类型

哈贝马斯的行为理论与韦伯的行为[54]类型关系最深,获自后者的启发,从方法上讲,一是从行为取向(如目的取向、情感取向等)和合理性类型(如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等)区分不同行为;一是从行为类型分析出两种协调机制,利益协调(如工具性行为),和规范协调(如价值性行为)。但哈贝马斯重新界定行为取向和行为语境,以目的/沟通之二分取向,和社会的/非社会的两种语境,发展出他自己的行为类型论,详细见下表:

表18.1 行为类型[55]

根据哈贝马斯,其行为类型理论有如下要点。

合理性行为有两大类:目的理性行为,以成功为取向;和交往理性行为,以人际间的沟通、达致理解和共识为取向。前者为利益协调行为,后者为规范协调行为。

目的理性行为又分两种,若从遵守行为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并从对状态和事件的干预程度来评价,可称为“工具行为”;若从合理选择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并从影响对手抉择的程度来评价,则可视为“策略行为”。简言之,工具行为旨在影响自然(世界),策略行为意图影响社会(对手)。工具行为可能与社会互动联系在一起,但策略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行为。

交往理性行为,其行为计划既非斤斤计较,又非算计(或影响)他人,而是通过相互沟通获得协调,而“沟通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之间取得一致的过程”,因此,交往行为的合理性在于,它既是以语言为中介的社会互动,它必须是在行为当事人通过说理(协商)而共同确定的语境中来对互动行为进行协调,通过沟通而能达到的共识,不能是“强制的客观效果”,即屈服于外界影响或暴力,而必须是基于充足的理由,“共识的基础是相互信服”[56]

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为,代表着合理性分析范式的转变,他相信交往理性才是行为合理性进而社会合理性的核心,因此,从韦伯到阿多诺的仅以目的理性为行为合理性基础的观点是过于狭隘了,由此分析而对世界理性化的非理性结局的预言和批判也是有偏颇的。但哈贝马斯的立场仍然是中道的,他提出的是合理行为的两大类型,不是以交往理性否定目的理性,而是肯定了目的理性是人类合理性的一大源泉;他从目的理性中区分出控制客观世界的工具理性和影响社会世界的策略理性,是他对西方理性言说的一大贡献,更透露出他在理性行为分析上的方法论思考,即不是从行为者和行为本身来区分行为,而是在行为与世界的关联中来分析,他称之为以本体论为前提的行为分析[57]

按哈贝马斯之见,有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相应的就有行为者与世界的三种关联方式,从而有一个比上述行为类型更复杂的行为图式。目的行为,与客观世界关联;规范调节的行为,涉入社会世界;戏剧行为,主要关系主观世界,以及交往行为,关联全部的三个世界[58]。哈氏还认为,有关这些行为的理论分别来源于经济学理性主义与博弈论(目的行为);涂尔干和帕森斯(规范调节行为);戈夫曼(戏剧行为),以及米德与加芬凯尔(交往行为)[59]

至此我们已经接触到哈贝马斯的两种行为类型说,即先前的二分说和此处的四分说,为后面的讨论计,需要对四分说作点澄清。

四分说,在下列两种意义上仍是两分说。其一,交往行为区别于其他三种行为,在于交往行为旨在通过互动达成全面的沟通,而其他三种皆有片面性,“具体而言,第一种是间接沟通,参与者眼里看到的只是自己的目的;第二种是共识行为,参与者只是把已有的规范共识付诸实现罢了;第三种是与观众相关的自我表现”[60],换言之,这里单列的交往行为是全面的沟通行为。其二,交往行为以语言为媒介,按其功能而有记述式语言、调节式语言和表现式语言,相应有会话、规范行为和戏剧行为。哈贝马斯明白地将这三种行为定义为“纯粹类型的交往行为,或者说交往行为的三种临界状态”[61],换言之,交往行为是总说,对话的交往、规范的交往和表达的交往则是分说,对立的是目的(策略)取向行为。通观哈贝马斯,这是他更经常也更为人熟悉的行为类型说法。

(2)普通语用学与有效性要求

以上的讨论可引出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和基础:普通语用学(或形式语用学)。语言是沟通行为的媒介,但语言在哈贝马斯绝非止于语言工具的意义,更具有沟通规范的意义。他关心的不是一般意义的语言能力,而是更广泛的交往能力;语言不仅用于传递关于世界的事实与意见,语言还可以被用来建立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如下命令、协调立场或寻求合作等[62]。在此意义上,交往行为分析转为语言行为分析;也因此,研究人们为了能够进行交往而需要的合理性的规范和程序的普通语用学(后改为“形式语用学”)成为理解哈氏交往行为理论的关键。

首先,沟通就是被理解的语言表达。“‘沟通’(verstndigung)一词的基本含义:(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63]“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而且只有一个目的”,即以语言的使用实现沟通和达致共识。“相反,如果互动中至少有一个参与者试图通过他的言语行为,在对方身上唤起以言取效的效果,那么,这种互动就是以语言为中介的策略行为”[64]。区分“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正对应交往行为与目的行为之分际:语言在交往互动中的运用正是为了实现交往(即理解),所以是对话语言;而在策略互动中仅仅是获取自身其他目的的手段,即只是独白。

其次,沟通所追求的是共识,共识或通过交往实现,或是在交往行为中共同设定的,总之,共识的基础是相互信服,如此达成的共识才是合理的。共识可以是强制的结果,因为现实的交往往往受到系统的扭曲和外力的强制。合理的共识假设一个“理想的言说情境”,它表征着“自由和透明的交往条件”,它“要求在交谈的参与者之间没有权力的不平衡。这意味着,没人能把他的观点强加给任何其他人,而且不能把某人排除在讨论之外,或者禁止他们提出问题或质疑”,也就是说,“参与者达成的任何一致都将仅仅奠基于合理论证的力量”[65]。“理想的言说情境”实蕴涵另一个假设,“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它原则上能够充分地理解参与者合理论证的意义[66]。这两个理想化的交往条件,与其说是哈贝马斯一相情愿的空想,不如说是他一如既往坚持寻求的规范共识。“它不是被用来描述一系列可以实现的条件,而是被用来突显实际交往的不完满性。”[67]就方法论而言,它类似于康德对自然法所阐发的意涵:“它只是纯理性的一项纯观念,但它却有着毋庸置疑的(实践的)实在性。”[68]它能够束缚每一个交往参与者,以至他的任何言说必须接受听众的任何异议,要为自己的言说有效性辩护,并把每一个愿意成为此交往的参与者都看作就仿佛他已然同意了这样一种交往条件那样。因为这是每一种沟通行为之合理性的试金石。

如此,我们就已进到普通语用学的关键,言语行为合理性的有效性要求:其一是任何言说可以被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其二是任何言说必须符合正当性、真实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可异议可批判的有效性要求指向言说过程的合理性。“交往行动主体之间的理解已经是根据那些要求采取是/否立场的有效性主张来加以衡量的。这些有效性主张是有待批评的,并且,在具有发生异议风险的同时,也具有获得商谈性辩护的可能性。”[69]

正当性、真实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则是针对言说本身的规范要求。

正当性要求: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完成一个正确的言语行为,以便在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正当的人际关系;

真实性要求:提出一个真实的命题(以及恰当的现实条件),以便听众接受和分享言语者的知识;

真诚性要求:真诚地表达出意见、意图、情感、愿望等,以便听众相信言语者所说的一切。

这样,言语行为就作为沟通的媒介,(a)建立和更新人际关系,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社会世界的正当秩序;(b)呈现或设定状态和事件,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注的是客观世界的存在事实;(c)表达经验,表现自我,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切的是他主观世界中所特有的东西[70]

至此,哈贝马斯已通过普通语用学对沟通过程的内在合理结构作了完整的阐述,其要点是:(a)行为者与世界的三种关联以及相应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概念;(b)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当性和表达的真诚性等有效性要求;(c)以接受可批判可检验的合理论辩为基础的共识概念;(d)共同语境中作为合作行为的沟通概念。哈贝马斯坚持,“如果客观性要求应当得到满足,那么,沟通过程的内在合理结构在一定意义上就必须具有普遍有效性”,如果我们不再能依赖旧式形而上学的支持,或不再坚持任何带有终极性的先验论证要求的话[71]。哈贝马斯矢志不渝地为合理的交往寻找有效性的基础,但他从来将此作为理想化的规范,以思想实验的方式,“用来反衬出不可避免的社会复杂性的基础”,而反对将它们实体化[72]

最后,若也从语言形式和语用学的角度看策略行为,就有一个关于语言互动类型的完整图景,这也是哈贝马斯在“形式语用学”(即普通语用学)名下给我们描绘的合理性社会行为类型的完整图景(见下表)。

表18.2语言互动的纯粹类型[73]

3.生活世界

从交往行为到生活世界,不是从行为分析进到社会分析。哈贝马斯从未脱离生活世界孤立地讨论交往行为,真实的交往行为不仅关联着世界,如关联着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更是以生活世界为前提并只有在生活世界中才是可理解的。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源自现象学传统,但经由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整合与改造,已经做成哈氏自己的“生活世界理论”。

(1)生活世界是文化世界

生活世界是作为交往行为的前提和背景性概念提出的,因为不仅交往行为总是在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达成共识[74],而且,“交往行动者也总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内活动。他们不能脱离这种视野,作为(世界的)解释者,他们本身连同其语言行为都属于生活世界”[75]。“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的解释确立起来的,而这些解释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了背景知识。”[76]“在交往行动中,生活世界以一种直接的确定性包围我们……交往行动之背景的这种既渗透一切又隐匿不明的呈现,可以被描述为一种高强度但同时不完善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对这种知识作不由自主的运用,而并未反思地知道我们确实是拥有它的。”[77]“任何一次的交往过程都存在着异议的风险……生活世界则构成了保守的均衡力量。”[78]因此,“如果交往行动不根植于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之支持的生活世界的语境之中,这样的风险就会使基于交往行动之社会整合变得完全没有可能。明显的理解活动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是在共同的不成问题之信念的视域中进行的;同样,它们也从这种早就熟悉了的资源当中得到营养”[79]。哈贝马斯一再使用诸如库存知识、背景观念、规范共识、意义模式、信念源泉、共同视域等概念来描述生活世界,在此意义上生活世界可等同于文化世界,文化资源和文化传统。在《交往行为理论》第二卷的“交往行为的世界关系图”中,哈贝马斯正是以“文化”来定义生活世界的[80]

这里对背景知识,特别需要提出两点予以讨论。第一,说人对背景知识日用而不知,不是否定人有知识,而是说人通常对背景知识无意识或不清楚,因为它们是“含蓄的”知识(瑟尔)、默会的知识(后期维特根斯坦)[81]或“前范畴”的知识(哈贝马斯)[82]。但提出生活世界的文化背景恰恰是恢复具有行动能力,特别是语言能力的社会行动者的形象是坚持,社会必须或必定是有人的行动来创造并维持的,这与阿多诺认为的社会已经被全面管制的观点拉开了距离[83]。虽然哈氏对社会可能或实际遭到的控制一直是心存警惕的,但一个为人的交往行为所充满的生活世界有其自我改善和合理化的潜力,不会完全被控制,对此哈氏绝不怀疑。

第二,说人对背景知识抱有不加反思的信念,不等于说对背景知识是不可以反思和质疑的,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其合理性正在于对任何一方的任何言说可说“不”的可能性,所以每一次真正的“以言行事”的交往,都既在生活世界的“共同的不成问题之信念的视域中进行”,并从“这种早就熟悉了的资源当中得到营养”,又以充满异议和批评的持续不安定“撞击着由公认的意义模式、忠诚和技能构成的”背景知识,后者虽然看上去好似“绵延不断、坚不可破和根深蒂固的岩石”[84],但“它一旦成为讨论的主题,一旦卷入了成问题之可能性的漩涡之中,它就分崩离析了”[85]。所以,“生活世界不仅是一个我们动用的资源,它也是自身就可能受到怀疑的东西。它是变动不居的”[86]。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即生活世界的内容(规范共识)受到越来越合理的质疑和论证(交往共识),表征的正是社会的合理性的发展与增长[87]。这一点发展了舒茨,在那里生活世界只是资源,而没有动力学。

(2)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殖民化

世界的合理化是韦伯问题,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合理化问题承接韦伯但又超越韦伯。他同意韦伯,理性化是社会合理性全面增长的过程,是科学、艺术从神学与宗教形式中解放出来获得独立发展的过程,是伦理和政治摆脱教会和传统服从批判性理性并由此获得合法性的过程[88]。哈贝马斯还肯定韦伯发现了理性化过程内在的矛盾,即理性化导致非理性的后果,但韦伯将之归结于工具理性的扩张和对价值理性的侵害,则是哈贝马斯不能同意的。

首先,哈贝马斯认为,世界的理性化不能按韦伯的理解,只是目的行为的合理化或工具理性的世界化,因为韦伯完全没有交往行为理性的概念和范式。所以他不了解,扎根在言语有效性当中的合理性潜能才是理性化的核心之所在。只要社会行为依靠理解来加以协同,理性化的关键恰恰就是交往理性的世界化。哈贝马斯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理解世界的合理化:根据认知、规范和审美等有效性要求而各自获得专业化的知识的生产机制,渗透到了日常交往层面当中,并且取代了传统知识主宰互动的功能。这意味着生活世界的再生产不再听命于传统社会中所谓的“神圣的权威性”,这导致了一种日常生活实践的合理化,即生活世界的合理化。这种合理化只有从交往行为的角度才能解释清楚,也就是说,在合理化的生活世界中,理解的达成,越来越不依靠既有的或现成的权威和说法,而是靠以语言为媒介的合理异议、商议的沟通过程。这“可能是直接通过参与者所提供的解释,也可能是间接通过专家的规范专业知识。这样,交往行为中就充满了共识期待和异议风险,它们向作为行为协同机制的交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正是世界合理化的本相,也正因此交往的合理化是生活世界合理化的核心。请注意,哈贝马斯回到交往行为,或确切说,他从未离开过交往行为的基地。此外,他用生活世界合理化代替了韦伯的世界的合理化,并非只是比韦伯多了“生活”两字,其间的分别,从哈贝马斯的批评可见端倪:韦伯只知道经济和国家等行为系统的合理化,而忽略了这种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两者的分别正是构成为哈氏生活世界理论重要环节的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的分别,我们马上来讨论这对概念。

第二,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不仅是社会交往合理性的发展,也是随世界观的“去中心化”而来的社会结构复杂性的发展。以语言的有效性诉求达成的交往共识不仅充满异议的风险,也构成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协调的不堪承受的重负。行为系统的不断复杂化要求一种简化交往的合理化,即并非每一次都以语言媒介诉诸有效性解释达成理解的别样的行为协调的合理化。哈贝马斯正是在此意义上,将以货币和权力为媒介的社会亚系统从生活世界的分化与独立,视为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内在议题。提出合理化的系统命题,是哈贝马斯与韦伯合理化问题的对话的继续。在哈贝马斯看来,系统的分化代表的正是作为韦伯合理化问题核心的工具理性的发展,而货币和权力不仅是重要的工具理性形式,也是经济和行政亚系统最重要的导控媒介。它们是非语言的非象征的控制媒介(non-symbolic steering media),而区别于语言的和象征的整合媒介。这样,系统从生活世界的分化,就行为系统而言,是目的理性行为作为一亚系统的独立与分化。该过程是“交往媒介[89]把行为和交往过程脱离开来,用金钱和权力等一般的工具价值对行为加以协调。这些控制媒介取代了作为行为协调机制的语言。它们把社会行为与一种经过价值共识而获得的整合隔离开来,使之转化为受媒介控制的目的合理性”[90]。韦伯关于目的行为和工具价值随世界理性化增长的观点,不仅被哈贝马斯改写为货币导控的经济和权力导控的行政的子系统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分离出来的理性化过程[91],而且也因系统的分化扩大了行动的范围和交往的自由,因应了社会世界复杂化带来的沟通的重负而为哈氏所肯定。埃德加以货币为例给出了一个情境说明,当我进商店买东西时,我只对商品的价格(和我可以用来消费的钱)给出的暗示做出反应。我的买进转而又会为店主订购更多的商品提供暗示,进而为供应商提供了更多地生产的暗示,如此可以引发和组织起成千上万的社会事件(比如人们被雇用、资源被获得和分配、更多的钱被投入等等)。在一切过程中,没人需要询问我为什么想要那些商品,或者它们如何适合我的全盘计划。也就是说,我理解我所买的东西和赋予它们意义的方式(例如,它是给我伴侣的一件礼物,或是在劳累了一天后给自己的一个犒劳,或是被猫打碎的那件旧物的替代品)对于经济系统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关紧要的[92]。货币整合的行为,虽然与我们在日常互动中所利用的意义的资源是分离的,但它无疑大大简化了我们在经济系统中的最大量的行为,且从达致目的的行为要求看也是最有效率的。这些观点与韦伯关于理性化的经济组织和法理型的科层组织的最有效率的观点是一致的。

第三,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从一开始就充满矛盾,矛盾双方分别为(上文第一点论及的)日常交往的合理化与(第二点讨论的)目的行为亚系统不断增长的复杂性。矛盾的根源在于日常交往的合理性基于理解的共识和生活世界的主体间的交往结构,而目的行为系统的协调是非语言的导控媒介,如货币与权力。以上的不同分别代表了行为整合的不同机制。因此,冲突并不在于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这两种类型之间,而在于社会整合的不同原则之间:即在于语言交往机制与非语言控制媒介之间。这样,韦伯所讲的合理化悖论经哈贝马斯的改造就成为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的冲突理论。在《合法化危机》中,哈贝马斯正式提出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概念。所谓社会整合,“涉及的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社会化过程中所处的制度系统;社会系统在这里表现为一个具有符号结构的生活世界”。而系统整合,“涉及的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所具有的特殊的控制能力。这里的社会系统表现为他们克服复杂的周围环境而维持住其界限和实存的能力”。哈贝马斯进而将两种整合原则勾连帕森斯的AGLI一般行动系统理论,“就生活世界而言,我们所讨论的主题是社会的规范结构(价值和制度)。我们依靠社会整合的功能(用帕森斯的话说就是:整合与模式维持),来分析事件和现状,此时,系统的非规范因素是制约条件。从系统的角度来看,我们所要讨论的主题是控制机制和偶然性范围的扩张。我们依靠系统整合功能(用帕森斯的话说就是:适应与目标达成),来分析事件和现状,此时,理想价值是数据。如果我们把社会系统理解为生活世界,就会忽略控制问题;如果我们把社会理解为系统,就不会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的现实性在于虽然得到公认,但往往是,虚拟的有效性要求仍然是实际存在的”[93]。以上引文意涵丰富,它勾画了生活世界与系统关系的三层含义。其一是最弱意义的分野。两者是同一个社会的两个面向,不考虑控制问题就进入生活世界;不明言有效性诉求,就涉及系统。其二是功能意义的分野。生活世界是意义和规范领域,实现的是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行为的再生产,具体说是三个方面:文化知识的传递、批判和获得的文化再生产、通过主体间所公认的有效性要求达成行为协调的社会整合,以及人格形成的社会化[94];系统是工具和事实领域,是以达成工具性价值和成功为取向的行为的再生产。目的行为从社会中分化并独立为一个以货币和权力为媒介的控制系统,不仅表征着社会世界复杂性的增长,也表征行为系统功能分化的合理化,这项工作整合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也超越了韦伯的合理化悖论。其三是冲突意义的分野。理性化导致非理性结局的理性化悖论,是韦伯理性化批判的关键之点。他认定世界趋于合理化的过程,也是昔日神圣的价值被祛除魅力的过程,如此理性化的人注定要生活在一个不知有神也不见先知的时代。因此韦伯悲观地断言,人类在将来极有可能会陷入自己制造的铁笼之中。哈贝马斯接受韦伯理性化悖论的观点,但冲突的根源并非因为“目的理性行为的扩张和从交往行为领域向目的行为亚系统的转型”[95],而是系统整合对社会整合的侵凌和僭越,是生活世界遭遇金钱和权力的控制和殖民化。哈贝马斯一再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描述为日常生活交往实践的物化和生活世界的变形,“这不是一个单一媒介过分扩展的问题,而是一个雇员与消费者、市民与国家官僚人员的行动范围发生货币化与科层化的问题”[96]。系统的合理性本来在于,它“广泛地赋予我们以理解生活的资源的过程中,使得我们能够大大地简化我们对自己身处其中的境遇的理解,从而使我们能够参与更复杂的社会活动”,但“当系统不再是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从而不再是能通过生活世界而最终被检验的东西,而是它自身就成了一种手段的时候,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问题就出现了”[97]。以教育为例,教学应是体现交往行为的最好例子之一。在教学中,教师的职责不是只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学科活动,而更是一种对学生的公民人格和精神训练与成长的理性实践的尝试。教师不仅为学生提供“对待生活的各种可能的终极态度”(涂尔干语)[98],更要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自由质疑的精神,并通过诉诸理性,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教室因而是进行一种丰富而复杂的社会交往的场所,充满了微妙的意义和细微的差异”[99]。但是,被引入学校管理及评价教学的制度是一种高度简化的和量化的监控系统。为适应这样一个以非表征的权力媒介而大规模组织起来的系统,“符号的、性质丰富的或富有意义的教室经验就必须被设法转换成简化的、具有量化特征的资料”,无论学生还是教师,都必须使自己的表现适合教育监控系统设定的成功标准。这样,他们就被工具性地对待了,他们的教学活动本身也有变成工具的危险。“教师和学生之间原初的交往互动被为了使监控程序获得好的结果而操纵学生的教师取代了。讨论被填鸭式教育取代了。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复杂任务被相对简单的任务取代了,后者保证产生监控所需要的各种结果。”

哈贝马斯警惕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但他从不相信生活世界会被系统完全殖民化。因此,哈贝马斯既不赞同韦伯的“理性的铁笼”的悲观观点,也不赞同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现代社会已是“被全面管制的社会”的绝望观点。他相信生活世界合理化的潜力一直在抵抗着异化的过程。这里不妨以大众媒介的议题为例,看看霍克海默、阿多诺和哈贝马斯两代社会批判学者的不同批判立场。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看来,“由大众传媒所引导的交往流(communication flows)取代了那些曾一度使公民和私人的自我理解和公共讨论成为可能的交往结构。随着从书写到图形和声音的转变,电子媒介——最初是电影和广播,然后是电视——表现为一种完全渗透并统治了日常交往语言的装置”。这样大众文化只是对存在之物的一种复制;而且,“作为无所不包的社会控制系统,它清除了文化中的颠覆性和超越性要素”[100]

哈贝马斯则将大众传媒视为生活世界合理化的一项成就,并定义为交往的一般化形式,即它们处理的是形成共识的语言过程,而这种共识的形成有赖于生活世界背景中的各种资源。大众媒介“使交往内容远离时空限制而建立起一种(交往)网络虚拟在场的抽象同时性,并保持信息在多样的情境中的可获得性,从而将交往过程从受时空限制的情境的狭隘性中解放出来,并允许公共领域出现”[101]

哈贝马斯当然看到,大众传媒在一个集中化的网络中单向地引导交往流——从中心到边缘或是从上层到下层——它们在相当程度上加强了社会控制的效果。然而,利用这种权威性的潜力总是靠不住的,因为还有一种解放性的潜力植根于交往结构本身之中与之抗衡,即总可以使互动从yes/no式的反应,进到诉诸可批判的有效性(criticizable validity)要求。交往虽经抽象和集中,但它们并不一定能避过负责的行动者的异议和反对[102]

总之,扎根于言语有效性当中的合理性潜能永远不会完全枯竭,这不仅构成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动力,也构成反抗生活世界之被物化、工具化和殖民化的潜力。哈贝马斯在按法治国方式构成的政治法律系统中看到了这种潜力,因为法治国的建制化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是依赖于来自公共领域、联合团体和私人领域这样一些非正式交往情境的输入的,即是植根于生活世界情境之中的,这意味着须一直经受生活世界的异议风险和接受可批判的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也在高度专业化的教育系统和科学系统中看到了这种潜力,它们都具有那种抵制直接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此逻辑并非类似于货币的导控媒介,而是来自于他们各自的具体问题的逻辑,即各自的关于理解的有效性主张[103]

哈贝马斯更在激荡当代的各种社会运动中发现了抵制和反抗异化的潜力,如反核和环保运动、和平运动、青年运动、承认和维护少数人群(老人、同性恋者、残障人士等)权益的运动、家长联合会对学校的反抗、妇女运动,以及所有为争取地区、语言、文化和宗教的独立而斗争的自治运动等。

在抵制运动内部,哈贝马斯进一步区分了两种抵制:一种是针对传统的和社会的等级(以财产为基础),如大多数要求自治的运动;一种是已经在理性化了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上发生作用,并尝试合作和共同生活的新方式,如青年运动和另类选择运动(alternative movements),这些运动所关注的共同焦点是由生态与和平主题所引发的对增长的批判。哈贝马斯对这类运动怀有希望,因为“有可能将这些冲突构想成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趋势的抵制,至少可以按照某种粗略的方式这样做。青年抗议群体中占主导地位的目标、态度和行动方式,首先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人们非常敏感的某些问题处境的反应”[104],如生态危机、毁灭性的军备竞赛、核武威胁、核废料的环境风险、基因工程的伦理冲突、私人数据的储存与集中使用的公民隐私安全等。以上危险都已侵入生活世界。“我们对过程负有道德责任(morally accountable)——因为我们从技术和政治的角度发动了它们,然而我们却无法再对其承担道德责任——因为它们的规模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考虑到这些过程的后果,人们产生了一种被压倒的感情……在这里,抵制直指强加于生活世界之上的抽象。”[105]

此外,在文化趋同和单面理性化的日常世界中感觉被掏空或被剥夺的痛苦,推动了各种精神的宗教的复兴运动。“正因为如此,诸如性别、年龄、肤色、邻里或地方性以及宗教归属等先赋性特征便有助于建立和区分不同的共同体,有助于建立受到亚文化保护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支持寻求个人和集体的认同。对特殊的、自然的、地方的东西的重新评价,对狭小得足以变得亲切的社会空间的重新评价,对商业的去中心化形式和活动的去专业化形式的重新评价,对分散的公共场所、简单的互动和未分化的公共领域的重新评价——所有这些都意欲促使恢复已被活埋了的表达和交往的可能性。”[106]

最后,“另类选择活动也指向反对在职业中由利润所决定的对工作的工具化,反对由市场所决定的劳动力流动,反对一直延伸到小学中的竞争和业绩压力。它也将矛头指向服务、关系和时间的货币化,指向对私人生活领域和个人生活方式的消费主义式的再定义。并且,顾客与公共服务机构的关系也应该开放并按照参与性的方式加以重新组织,使之成为自助式的组织”[107]

哈贝马斯对上述构想是否现实可行没有把握,但他相信“它们对于回应生活世界殖民化的新的抵制和退出运动具有重要的论战意义”[108]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

[2]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第2页。

[3]Ben Agger:Critical Social Theories:An Introduction,Westview Press,1998,pp.2-5.

[4]伊安·克莱伯:《当代社会学理论》,第11章绪言,桂冠图书,台北,1991年。

[5]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前言,第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34页。

[7]George Ritzer:Sociological Theory,McGraw-Hill,Inc.,1992,p.278.

[8]Ibid.,p.280.

[9]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36页。

[10]同上书,前言,第4页。

[11]同上书,第1页。

[12]同上书,前言,第3页。

[13]同上书,第4页。

[14]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10—11、25页。

[15]同上书,第7页。

[16]同上书,第25页。

[17]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33—34页。

[18]同上书,第27页。

[19]同上书,前言,第3页。

[20]同上书,第38页。

[21]Ben Agger:Critical Social Theories:An Introduction,p.90.

[22]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140页。

[23]同上书,第152页。

[24]格尔哈特·施威蓬豪依塞尔:《阿多诺》,第19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8年。

[25]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146页。

[26]转引自格尔哈特·施威蓬豪依塞尔:《阿多诺》,第199页。

[27]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141页。

[28]同上书,第163页。

[29]Ben Agger:Critical Social Theories:An Introduction,p.90.

[30]Ibid.

[31]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139页。

[32]同上书,第142页。

[33]同上书,第149页。

[34]同上书,第153页。

[35]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第226—227页。

[36]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第156页。

[37]同上书,第137页。

[38]同上书,第138—139页。

[39]格尔哈特·施威蓬豪依塞尔:《阿多诺》,第196—197页。

[40]格尔哈特·施威蓬豪依塞尔:《阿多诺》,第202页。

[41]转引自德米特里·N·沙林:《批判理论与实用主义的挑战》,见苏国勋、刘小枫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理论文选:社会理论的政治分化》,第110页,三联书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2005年。

[42]史蒂问-塞德曼:《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第11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

[43]克鲁格:生产与交往:马克思与哈贝马斯,见苏国勋、刘小枫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理论文选:社会理论的分化》,第100页。

[44]同上。

[45]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认识兴趣”条,江苏人民出版社,南京,2009年。

[46]塞德曼语,引自瑞泽尔《后现代理论》,第211页,华夏出版社,北京,2003年。

[47]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第3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48]同上书,第322—323页。

[49]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olity Press,1987,p.5.

[50]参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中译本作者序,第11、13页,三联书店,北京,1987年。

[51]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意识哲学”条,第28页。

[52]转引自德米特里·N·沙林:《批判理论与实用主义的挑战》,见苏国勋、刘小枫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理论文选:社会理论的政治分化》,第114页。

[5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1页。

[54]此处的“行为”实为“行动”,在韦伯和行动论的脉络中,这两者有实质的区别。但本节引用的《交往行为理论》的曹(卫东)译本,都将韦伯意义上的“行动”一词译成“行为”。为方便行文,本节关于“行动”之叙述都从曹译,除非有区别两者的需要,否则不再作特别说明。

[55]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273页。

[56]以上各点,见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273—274、281页。

[57]同上书,第83页,哈氏这样说:“我们选择一定的社会学行为概念,接受一定的本体论前提。行为者的行为具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我们为行为所设定的世界关联。”

[58]同上书,第82—94页。

[59]同上书,第85页。

[60]见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95页。

[61]同上书,第311页。

[62]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普通语用学”条。

[6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292页。

[64]同上书,第281页。

[65]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理想言语情境”条。

[6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399页,三联书店,北京,2003年。

[67]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理想言语情境”条。

[68]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190页。引文以下句子完全套用康德的语式。

[6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98页。

[70]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293页。

[71]同上书,第136—137页。

[7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99页。

[7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312页。

[74]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69页。

[75]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2,p.1 26.

[76]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13页。

[7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27页。

[78]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69页。

[7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26页。

[80]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1 27.

[81]参高宣扬:《当代社会理论》下,第103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5年。

[8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27页。

[83]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生活世界”条。

[8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26—27页。

[85]同上书,第27—28页。“分崩离析”说,是对“知识库存论”而言,为生活世界概念引入动力学的向度,这是哈贝马斯的发明,亦是对现象学的超越。

[86]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生活世界”条。

[87]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70页。

[88]同上书,第322页。

[89]在哈贝马斯看来,金钱和权力都是交往媒介,其不同于语言媒介,并非在于是否用于交往,而在于后者在交往中诉诸理解的共识,前者则仅以是否达成目的来决定交往是否实现。

[90]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323页。

[9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8—69页。

[92]参见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非表征的引导媒介”条。

[93]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第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94]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1 44.

[95]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321页。

[96]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386.

[97]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条。

[98]参阅于海:《社会化教育的平台》,上海《文汇报》,2005年6月2日。

[99]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条,本节以下加引号引文出自同一词条。

[100]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389.

[101]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390.

[102]Ibid.,p.389.

[10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437—438页。

[104]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2,p.394.

[105]Ibid.,pp.394-395.

[106]Ibid.

[107]Ibid.,pp.395-396.

[108]Ibid.,p.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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