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作用

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作用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社会赏罚在大众行为的道德调控中尽管可以造就表面的道德秩序,却不一定能培育出“表里一致、言行一致”的“真君子”。

第三节 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作用

各种类型的社会赏罚,不论当初是否是以道德为目的而形成,客观上对大众行为都有道德调控作用,并且也都能被用来对大众行为进行道德调控。这种道德调控作用,既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

一、社会赏罚的有效性

社会赏罚用之于大众行为道德调控的有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在大众行为层面确保了道德社会功能的实现。

道德的社会功能只有通过社会成员都按道德规范行事才能发挥出来。相反,如果一个社会所推行的道德不能为大众所践履,那么道德所具有的建构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社会功能也就无从展现。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普遍行为方式,而各个种类、各个层次的社会赏罚机制又是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决定着各种社会资源的给予与剥夺,这就说明,只要各个种类、各个层次的社会赏罚机制的赏罚标准是相互一致的,由所有这些具体社会赏罚机制构成的总体社会赏罚机制的奖罚导向又与社会所推行的主流道德规范是相一致的,大众就会按主流道德规范的要求选择行为,从而实现道德的社会功能,使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是对于缺乏自律精神的社会成员具有硬约束作用。

一个人遵循道德,倘是出于他内心对道德规范的理解和认同,则可称其为具有道德自律精神。倘若他仅仅是因为某种外在的诱惑或威慑使然,他就还处在道德上的“他律阶段”。道德自律精神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需要以一定的教育、知识和人生的阅历体验为基础,而且需要相当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作指导。这就意味着,一个现实社会无论何时也无法达到让人人都具有道德自律精神的水平。不断出现的尚未进行或完成社会化过程的青少年自不必说,就是已经社会化的成人,只要是他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健全,或者在立场上与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相抵触,也同样不会自觉地遵从社会主流道德。正因为如此,社会在推行某种主流道德时,就不能仅靠说教,更不能坐等所有的人都生成了自律精神再来遵从主流道德。而社会赏罚机制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它的惩罚规定为人们划出了一条道德上的警戒线,谁逾越,就意味着谁要遭到惩处、付出代价,这就对社会中那些尚不具备道德自律精神的人形成了一种实实在在并强而有力的外在约束,使他们不得不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社会的最低道德要求之内。2007年,我国开始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要自觉申报缴纳个税,可最终的实际结果是全国符合该条件的人中只有1/4的人主动申报缴纳个税。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就是对不如此做的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机制。所以,有些事单纯指望个人自律是不行的。

第三,是有助于社会成员形成原始性的道德良知

如果某种类型的行为的重复出现总是得到报答,而与之相反的行为的重复出现总是得到报应,久而久之,在行为者内心就会形成一种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可使行为者即使在“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也知道哪些事可为、哪些事不可为。社会赏罚机制的奖惩同特定行为方式之间就存在这样一种恒常性的联系,所以它有助于社会成员在理性精神不成熟时也能形成某种“不知为什么,只知如此做”的低等道德良知。这种颇似原始禁忌的神秘化道德良知,虽未经理性审视,有蒙昧色彩,但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人来说,有这种低等道德良知总比没有的好,何况这种低等道德良知未必不是具有理性精神的高等道德良知的生成序幕。

二、社会赏罚的局限性

尽管社会赏罚机制在对大众行为进行道德调控方面很有实效,但它也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首先,由于所有社会赏罚都是针对行为成立并根据行为给出的,社会赏罚主要只能作用于行为者的行为层面而难以影响其动机或心理。例如“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虽然可以促成人人多劳的局面,却并不能改变懒汉们从内心对劳动的厌恶;而一种有效的、使受贿者受罚的反腐机制固然可使以权谋私者在此却步,却很难改变他们内心存在的想以权谋私的意愿。因此,社会赏罚在大众行为的道德调控中尽管可以造就表面的道德秩序,却不一定能培育出“表里一致、言行一致”的“真君子”。所以别尔嘉耶夫说:“法律不能改变人的本质,不能消灭罪,而是通过恐惧,不但是外部的,而且也包括内部的恐惧,把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8)

其次,社会赏罚总要依据对行为主体的监督信息才能进行,当社会对行为主体的监督鞭长莫及时,社会赏罚便不再奏效。显然,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因为“勤奋工作”可以得到上级领导的赏识、提拔、重用才勤奋工作,那么在上级领导不在场的时候或看不到的地方,他就不会继续勤奋工作。同样,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拒收贿赂仅仅是惧怕受到惩罚,那么在他认为可以逃避惩罚的时候,他就会照收不误。由于任何种类的社会赏罚机制的监督系统无论何时也做不到周密完整、疏而不漏,因而在现实社会中,总会有社会赏罚机制无法进行有效赏罚的“空场”。

再次,社会赏罚机制若用之不当或为恶人所用,会出现赏罚倒错,从而导致人性扭曲、将人变坏的后果。像新中国成立后曾实行三十余年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就将一向勤劳的中国人变懒,而这就属于社会管理者对社会赏罚机制用之不当的实例。十年动乱期间,极“左”势力掌权,用政治高压手段挑动群众斗群众,逼迫人们六亲不认,互相检举揭发,互相恶斗,“文攻武卫”,结果导致人与人之间普遍没有信任、真诚、友爱、亲情,只有戒心、猜疑、虚伪、敌视、残忍,而这就属于社会赏罚机制为恶人所用方面的实例。

最后,社会赏罚机制的行为导向作用并不是对人人都一样有效的。其实,任何一个人,只要决意不在乎社会赏罚的赏与罚,都可让社会赏罚失效,只不过绝大多数人在实际中都做不到这一点而已。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才有可能不在乎社会赏罚呢?大致是这样两种人,一是心怀天下的超凡脱俗之人,一是极端自私的嗜财如命之人。历史的经验证明,任何时代的社会中,都会有一些能超越普通人的规定性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自由气质和坚强意志使他们能够跳出社会奖惩的窠臼,不畏被罚的代价,不受获赏的诱惑,成为与普通大众不同的特立独行者。正是他们酿就了每一社会都应有的社会批判精神和文化反省意识,构成了社会变革及道德文化变迁在主体方面的力量。可以说,马克思、列宁、毛泽东、张志新、顾准、遇罗克等就是这样一些不顾个人得失、不为当时社会赏罚机制所动的特立独行者。而当下那些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实利虚名诱惑,不被数量型价值评价体系左右,仍在默默地探求真理、追寻意义的学者,亦属此类。当然,从相反的方面说,那些利令智昏、胆大妄为的赌徒式恶人,也有可能会为获不当暴利铤而走险,置社会赏罚于不顾。他们就是那种极端自私的嗜财如命者。

三、社会赏罚的启示

根据对社会赏罚的有效性与局限性的了解,应该能够让我们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对任何社会的道德风貌的解释,都应当深入到该社会的社会赏罚中去寻找成因。

以往我们对道德风貌及社会道德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意识形态、思想教育和文化素质、主观觉悟等方面进行,很少着眼于社会赏罚机制,结果所得结论不仅缺少说服力,而且往往于事无补。

有个典型的例子可以为此作出说明。计划经济时期,面对我国服务业质量每况愈下的状况,社会管理者总认为这是因服务人员思想不端正、认识有偏差、未能接受为人民服务观念所致,于是一直从思想政治方面下工夫,如加强政治学习,抓紧思想教育,树典型引路,开展“假如我是一名顾客”的活动等,但最终这些措施的效果或不够理想,或难以持久。可自发展市场经济以来,随着服务业中竞争机制的建立,商品服务供给“独此一家”的垄断局面被打破,服务质量在无声无息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不但又看到了服务人员久违的笑脸,而且还开始享受到一些诸如送货上门、三包服务、售后跟踪服务等前所未闻的服务项目。

而导致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赏罚机制所起的作用。未引进竞争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之前,既然服务质量的好坏与利润、收入多少无关,讲求服务质量自然也就成了一种多余之举。引进竞争的利益分配机制之后则大不相同:服务质量好的能吸引顾客,利润高;服务质量差的不能吸引顾客,利润低。于是商店的服务质量被商家高度重视,在商店内部也针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建构起赏罚机制。

服务业的道德问题如此,其他方面的道德问题也是一样。譬如腐败,倘若我们无法从制度上有效预防,无法及时惩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的丑恶行径,就是进行再多的道德说教也无法真正遏制愈演愈烈的腐败。而反腐制度不能惩治腐败,总是让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的人得逞,实际上就等于是对腐败者的鼓励。同时也实际上构成了对廉洁者的打击,因为一方面官位都被贪污受贿者买走了,另一方面廉洁者即使想买官,也没有这个购买能力。在这种赏罚倒错的状况下,久而久之的结果只有一个,腐败者越来越多,廉洁者越来越少。这就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由此推广可知,所有社会、任何时代的道德沦丧或道德滑坡,都必然是由总体性社会赏罚的倒错造成的。

总之,虽然人们的行为会受来自各方的思想、文化观念及道德观念的影响,但体现整个社会道德风貌的大众行为,最终却只受他们所处的社会中的社会赏罚机制的支配。因此,我们只有深入到社会总体赏罚机制中去做全面的剖析,才会为社会道德风貌及各种社会道德问题找到成因。

如是这样,我们又如何理解恩格斯关于人们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0)的说法?其实这与上述观点并不矛盾。体制性赏罚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赏罚机制,由于经济利益是人们最基本的利益,经济生产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性赏罚也成为比其他社会赏罚影响更大的赏罚,决定着人们基本利益的获得方式。所以,说人们的道德观念来自“经济关系”,实际上也就是说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来自经济体制的赏罚导向的意思。恩格斯并不怀疑社会赏罚对道德的影响,这有他的一句话为证:“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并且,只要它能破坏这种道德而不受惩罚,它就加以破坏。”(11)这就意味着在恩格斯看来,因为破坏道德会受惩罚,人们才遵守这种道德。

启示之二:当某种社会体制同人们的固有道德愿望发生冲突时,如果人们肯定该社会体制的合理性,就应该放弃固有道德愿望;如果人们肯定固有道德愿望,就应当调整该社会体制。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体制与道德愿望发生矛盾或冲突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我国,“让全体人民过上美好日子”的“共同富裕”目标,是我们的一个固有道德愿望。可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过于集中、统得太死、平均分配、缺乏竞争、没有活力,并不能带来社会生产的高效益,也无法创造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由于社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视计划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神圣制度规定,不愿对其进行大的调整和改进,所以共同富裕的道德理想实际上也就等于被社会放弃了,取而代之的现实是共同贫穷的结果。为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神圣性而舍弃共同富裕的道德愿望,毕竟有违民心、极不明智,也难以持久,因此后来终于有了走向高生产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而才使存在已久的社会体制与共同富裕的道德愿望间的矛盾开始化解。不过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对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承认与鼓励,又与社会一直主张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所提倡的“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的道德愿望产生出新的矛盾,成为当下社会一个需要认真进行理论思考并予以妥善解决的问题。

启示之三:在整个道德文化的建设中,道德规范的设计和道德教育只是道德文化建设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如果没有社会赏罚机制的配合,任何道德规范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社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道德规范设计、道德宣传教育和社会赏罚构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三项内容的建设活动中,相对而言,道德规范设计并不太难,道德宣传教育也不难,难的是如何让人们在了解道德规范之后将其付诸自己的行动,这就取决于能否建构起总体社会赏罚机制与之配套。有关这一点,我们可从以下两个事实得到体认。

一个事实是: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将伦理学斥为“资产阶级伪科学”,忽略道德研究,社会上各类道德规范十分贫乏,除了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几个大的规范之外,再鲜有具体的道德规范,尤其是在社会公共生活和职业生活领域,道德规范设计更是一片空白。随着那个时代的结束,道德规范设计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短短几年,公共道德、市民道德、村规乡约、婚姻家庭道德和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已经一应俱全,相应的宣传教育亦广泛展开。然而实际效果又怎样呢?人们发现,这些已广为人知的道德规范在现实中仍未被大众普遍遵守,而以往社会所未有或少有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黑黄赌毒反而大行其道,即便在许多有道德承诺和服务公约赫然在目的职业场合,职业人员依然故我,该忠于职守的不忠于职守、该热情周到的不热情周到、该秉公执法的不秉公执法、该救死扶伤的不救死扶伤……显然,所有这些不遵守道德的人,都并不是像以前无道德规范时期那样,不知该如何做,而是不愿如此做。究其原因,就是这里都还缺少相应的有效的社会赏罚机制予以配合,致使照道德规范做的人得不到鼓励、不照道德规范做的人受不到惩处。

另一个更简单的事实是:商人不得制假售假,医生不得收病人红包,公务员不得贪污腐败,是早已有之的底线道德要求和制度规定,也早已为人们广泛知晓,不仅如此,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不良行为,社会管理者还不断从制度层面想出种种举措加以防范、惩治,可时至今日这些规定仍被大量违反。个中原委,就是社会管理者还没有找到有效的相关社会赏罚机制与这些规定配套,尤其是没能找到普遍有效的监督方式,致使这些领域中的众多违法乱纪者能够逍遥法外、安之若素。

由此可见,道德规范设计只能算道德建设的开始,道德教育只能算道德建设的起步,最终结果如何,还要看此后有没有对相应的有效的社会赏罚机制的选择与建构。

启示之四:“官倒”、“数字干部”、“穷庙富方丈”等现象告诉我们,出于非道德目的而实施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往往也具有道德调控的作用,会结出或甜美或苦涩的道德果实。因而在做这样的制度安排时,社会管理者不仅要考虑其是否有利于实际工作目标的实现,也应自觉进行道德方面的考量,看其是否也有利于社会的道德建设。

启示之五:在现代社会,道德规范,主要是底线道德规范大量制度化的趋势表明,道德在外部已不再仅仅是依靠社会舆论的维系,而是也越来越依靠社会制度安排即社会赏罚机制的支撑。

思 考 题

1.什么是社会赏罚?为何要进行社会赏罚?

2.人有可控性与人性自由是否矛盾?

3.社会赏罚的基本方式和实质是什么?

4.社会赏罚有哪些种类?各有什么特点?

5.试论社会赏罚的机制与构成要素。

6.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取决于哪些因素?

7.在调控大众行为方面,社会赏罚的有效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8.在调控大众行为方面,社会赏罚有哪些局限性?

9.如何解释社会道德风貌的状况与变化?

10.论述社会赏罚在整个道德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注释】

(1)《韩非子·八经》。

(2)参见王润生:《西方功利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页。

(3)《韩非子·奸劫弑臣》。

(4)《韩非子·二柄》。

(5)[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92页。

(6)Adam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Edited by D.D.Raphael and A.L.Macfie Clarendon Press,Oxford,1976,p128.

(7)[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6页。

(8)[俄]尼·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张百春译,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9)《邓小平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