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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与效率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社会赏罚的种类、机制与效率若想对社会赏罚有更全面而深入的认识,就不能只满足于对其一般内涵的了解,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社会赏罚的种类、内在机制与效率。比如法律对偷盗、伤人、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的禁止和惩罚,就是将道德要求法律化的结果。法制性赏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罚多于赏。行政性赏罚对道德的支持,是将道德的考量纳入行政管理规范体系并配以相应的赏罚规则实现的。

第二节 社会赏罚的种类、机制与效率

若想对社会赏罚有更全面而深入的认识,就不能只满足于对其一般内涵的了解,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社会赏罚的种类、内在机制与效率。

一、社会赏罚的种类

社会赏罚的具体种类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划分会有不同的结果。这里是从社会赏罚有无组织的角度出发,将社会赏罚分为组织化社会赏罚和非组织化社会赏罚这两大类,其中每大类又可分出若干小类。

顾名思义,组织化社会赏罚,就是由组织建构、实施的社会赏罚。所有组织都是通过制定正式规则即制度来建构、实施社会赏罚的,是故组织化社会赏罚亦可称之为制度化社会赏罚,并可根据其所依制度的性质,将其进一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制性赏罚、行政性赏罚、体制性赏罚。

其中,法制性赏罚是用法律法规构成的社会赏罚。它对道德的支持,是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即将某些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并配以相应的惩罚规则实现的。比如法律对偷盗、伤人、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的禁止和惩罚,就是将道德要求法律化的结果。在道德法律化之后,一个人再违背那些已经法律化的道德要求,不仅要受道德舆论的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由于法律的惩罚比舆论谴责更为严厉,这就使行为人为避免受罚而不会轻易选择那些既违背道德又违背法律的行为。在法制性赏罚中,赏罚者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国家司法机构及其人员;赏罚对象是所有的自然人与法人;赏罚手段是以法律法规为工具;赏罚之物是行为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社会权利,主要包括金钱、财产、名声、资格、自由、生命等权利。法制性赏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罚多于赏。它是指法制性赏罚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惩罚各种特定行为的,而其赏的内容甚少,一般只体现为坦白从宽和悬赏破案。

行政性赏罚是用具体政策、纪律、规章、条例等微观制度建构起来的社会赏罚。这些微观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方式会得到奖赏,哪些行为方式会得到惩罚,从而促使行为人去选择有赏的行为方式,放弃受罚的行为方式。行政性赏罚对道德的支持,是将道德的考量纳入行政管理规范体系并配以相应的赏罚规则实现的。具体说来,就是在资格认定、待遇给予、良机获得、荣誉授予、经济收入、业绩评价中,加进道德考核的指标,对做得好的人予以奖励,对做得不好的人不予奖励甚或进行惩罚。比如中国古代的“举孝廉”制度,就是将“孝顺”与“清廉”当做选拔官员的首要标准,从而使得想从政为官的人不得不按孝顺、清廉的道德要求行事;又如某些国家的银行是按纳税人纳税的多少向其发放贷款,在客观上形成了对诚信纳税品行的奖励。在行政性赏罚中,赏罚者是各类行政组织、事业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赏罚对象是组织内的成员和这些组织有权管辖的自然人与法人;赏罚手段是以微观制度为工具;赏罚之物主要是资格、待遇、收入、荣誉、良机等种类的社会资源。行政性赏罚与法制性赏罚相较,其特点是赏罚平衡,赏和罚的规定大体相当,对一件事,若有赏的规定,往往同时也会有罚的规定,反之亦然。

体制性赏罚是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科技、医卫、社保等公共事务领域的基本性体制建制或宏观政策构成的社会赏罚。由于体制、建制或宏观政策决定着各种社会资源的基本分配,所以体制性赏罚是通过确定广义利益的分配方式来影响人的人格和行为的。在广义利益的分配方式作用下,有些人格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有利可图的,有些人格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无利可图的。相对而言,有利可图就是赏,无利可图就是罚。于是,在利益驱动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一般都会自动按体制性赏罚的导向来选择自己的人格模式或行事方式。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对各种经济资源乃至很多社会资源的获得和拥有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于是竞争、冒险、开拓、创新等品行就实际上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鼓励,成为“吃得开”的品行,而安于现状、不愿冒险、不思开拓创新等品行则实际上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排斥,成为“吃不开”的品行。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各种社会资源的获得和拥有都是由政府按平均分配的原则统一分配的,与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无关,结果听话、求稳、守拙、保守等品行实际上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鼓励,成为投入最少、收益却一点也不少的最佳选择。在体制性社会赏罚中,赏罚者是制定体制的政府,赏罚对象是所有受体制制约的各类社会主体,赏罚手段是以体制内含的分配方式为工具,赏罚之物是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福利、社会地位在内的广义利益。体制性赏罚虽有赏罚者,但实际赏罚其实并不是由赏罚者直接作出的,而是由其制定的体制代其作出的,加之体制从内容看只有利益分配的表述,而无什么行为可获赏、什么行为可受罚的表述,因而体制性赏罚的显著特点就是它的赏罚比较间接、隐晦,一般的人即使已经受到了它的赏罚及其导向,还感觉不到、意识不到它的存在,不似法制性赏罚和行政性赏罚能给人以直接而明确的感受性和认知性

与组织化社会赏罚相反,非组织化社会赏罚的建构、实施都与组织无关,具体体现为人情性赏罚、舆论性赏罚与神秘性赏罚三种形式。

人情性赏罚是用人情态度构成的社会赏罚,表现为知情人对行为人的品行作出的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反应,包括憎恶或喜爱、尊重或鄙夷、亲近或疏远、认同或排斥等。与组织化赏罚一样,人情性赏罚也有影响、导向人的品行的作用。对一个言而无信的人来说,由于会逐渐被大家鄙夷、疏远,就不得不对自己的言而无信行为有所收敛;而一个乐于助人的人,由于会受大家的喜爱、尊重、亲近,就会继续乐于助人。为什么他人的态度就能影响一个人的作为?达尔文的解释是:“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因此,每个人都会在最高的程度上受到世人用姿态和语言所表达出来的对他的希望、赞许和谴责的影响。”(6)斯密则解释为:“大自然,当她为社会造人时,就赋予人一种欲求使同胞们愉快和避免使同胞们不快的原始感情。她教导人被同胞们赞扬便感到愉快和被同胞们谴责便感到痛苦。她使同胞们的赞许自身就成为对人来说是最令人满意和愉快的事,并把他们的不赞同变成最令人羞辱和不快的事。”(7)不过这两种解释都没说到根子上。不错,人们大都愿意被他人喜爱、尊重、亲近、认同,而不愿被他人憎恶、鄙夷、疏远、排斥,于是不得不注意选择那些能被他人认可的作为。可是人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倾向?光用“人是社会性动物”或有天然的“原始情感”作解释是不够的。真正的原因在于,人在社会中生存发展,不仅需要物质资源,也需要人情资源。对每个人来说,喜爱、尊重、亲近、认同他的人越多,就意味着其人情资源越多,在需要时越容易得到周围人的帮助。相反,如果是憎恶、鄙夷、疏远、排斥他的人越多,则意味着其人情资源越少,在需要时越不容易得到周围人的帮助。因而人们之所以会被人情性赏罚导向,就在于人希望拥有更多的人情资源。在人情性赏罚中,赏罚者是作为者的所有知情人,他们或者对作为者知根知底,或者是作为者所作所为过程的在场者,主要包括作为者的家人、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里、同乡等;赏罚对象是每个自然人;赏罚手段是以态度反应为工具;赏罚之物是人情资源。由于各知情人的态度反应并无组织进行统一指挥,是分别做出的,赏罚的分散化便成了人情性赏罚的主要特点。

舆论性赏罚是由社会舆论构成的社会赏罚,表现为公众用言语对行为者及其行为进行的褒贬扬抑,道德评价是其典型形式。舆论性赏罚同样能影响行为者的行为,直接的原因是每个行为者都有一定程度的荣辱心和羞耻心,这种心理机制都会使其以得到社会赞扬为荣誉,以受到社会谴责为耻辱。更深层的道理则与人情性赏罚的深层道理相似,也是因为社会对自己的好坏善恶评价首先会影响自己的名声,进而会使自己在社会中的生存发展变得有利或不利,于是不得不在乎舆论性赏罚的行为导向。在舆论性赏罚中,赏罚者是公众与大众传媒人;赏罚对象是引起公众关注的行为者;赏罚手段是以言论褒贬为工具;赏罚之物是名声、声誉。由于舆论性赏罚没有明确的启动标准,它的随机发生性成了其突出特点。

神秘性赏罚是由神话构成的社会赏罚,也是以神或神秘力量的名义对人进行的赏罚。构成神秘性赏罚的神话有两种,一是宗教神话,一是民间神话。宗教神话告诉人们要按神的旨意行事,遵者会获幸福,违者会遭灾难。每种宗教道德引为基础的最一般公式是:“你做这个,不做这个——你就将幸福!否则……”民间神话则告诉人们冥冥之中存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从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经验事实看,神秘性赏罚同样有调控人作为的作用,许多人的作为都被其左右。神话本是虚构,由它构成的神秘性赏罚何以也能影响人的作为?这是因为它利用了信徒或信者对神或神秘力量的信仰和敬畏。既然如此,对不信神的无神论者来说,神秘性赏罚就是无效的,也是不存在的。在神秘性赏罚中,赏罚者是神或神秘力量;赏罚对象是所有相信神话的信徒;赏罚手段是以神话为工具;赏罚之物有两种,在宗教神话中是来世的幸福或灾难,在民间神话中是在将来出现的各种善果与恶果。赏罚的虚拟性是其显著特点。

二、社会赏罚的机制

一种能对可能随时出现的特定行为作出持续、有效的赏罚举措的社会赏罚是怎样形成的?除了要有赏罚者、赏罚对象、赏罚手段和赏罚之物这些构成要素之外,还要有自己的内在构造与运行机制。这种内在机制在不同类型的社会赏罚那里并无实质性的不同,都无一例外地要由四个子系统构成,即规则系统、规则传释系统、规则反馈系统与规则保障系统。

规则系统是行为规则及行为赏罚规则的总和,用来为行为者定规立矩和为实施赏罚确立根据。它一方面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哪些不可为的行为会受到何种惩罚,哪些可为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奖励,从而将社会赏罚要针对的“特定行为”从一般行为中区分出来,并使赏罚有所依据。规则系统之规则有不同表现。在法制性赏罚、行政性赏罚和体制性赏罚这些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中,体现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体制建制、纪律规章等各种制度;而在人情性赏罚、舆论性赏罚和神秘性赏罚等非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中,则体现为一般道德或宗教道德。这个事实表明,从道德的角度说,非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中的规则系统都会是符合道德的,因其本身就由道德规范构成,而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的规则系统就会存在是否符合道德的问题,因为不仅它的规则是制度不是道德,而且这些规则的制定在很多时候也不是出于道德的目的与考量,而是为了经济、政治等其他方面的需要。不论是行为规则还是行为赏罚规则,都不是天然的,而是人为制定的,因而规则系统由规则制定者和规则这两种要素构成。组织化社会赏罚的规则制定者是国家立法机构、政府及社会组织,非组织化社会赏罚的规则制定者则主要是普通民众,其中也包括创始宗教神话与民间神话之人。

规则传释系统的作用是对规则系统所包含的规则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以使所有行为者既知道有哪些行为规则及行为赏罚规则,也知道为何要制定这样的规则,从而避免各行为者因不知规则和不理解规则而不尊奉规则。一个完整有效的规则传释系统,需由传释者、传释媒介和传释方式这三种要素构成。传释者即负责宣传解释规则的各种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传释媒介即承载宣传解释信息的载体,各种大众传媒都可担当此任;传释方式即宣传解释规则的各种做法,包括言语说教、楷模示范、宗教吸引、文以载道、难题点评等具体形式。由于一个社会建构社会秩序既需要制度也需要道德,在规则传释系统的构成方面,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与非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并无分殊,无论是对制度还是道德的传释,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规则反馈系统亦可称行为监督系统,其作用是对所有行为者的行为进行监视,并将其中那些符合赏罚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有权实施赏罚的赏罚者,以使相应的赏罚能反应迅速并准确无误地作出。一个完整有效的规则反馈系统,首先要有一定的监督者,可充当监督者的有组织机构与个人或公众;其次要有合适的监督形式,大致可从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团监督、传媒监督、大众监督等形式中选取若干甚或全部;最后还要有合适多样的监督方法或监督手段,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公开监督与隐蔽监督、随时监督与抽查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人工监督与科技监督,等等。一般说来,以上各种监督者、监督形式和监督方法均可被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的规则反馈系统所用,而非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的规则反馈系统则不是这样,只能以普通个人为监督者,以大众监督、传媒监督和社团监督为监督形式,以公开随时的人工直接监督为监督方法。

规则保障系统是根据规则信息反馈系统传送出的信息,对那些符合赏罚规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奖赏或惩罚,以维护规则的尊严与权威。规则保障系统内含赏罚者、赏罚手段与赏罚之物三种要素,在不同类型的社会赏罚中有不同的表现和特点,这方面的内容在前面已经有所交代,此处不赘。

以上有关社会赏罚机制的四个子系统的划分,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在现实的社会赏罚机制中,这四个子系统并不一定是泾渭分明、壁垒森严的存在。比如在神秘性赏罚机制中,神或神圣之物由于被解释为具有“全知、全能、全在”的特性,于是它们就集规则制定者、规则监督者与规则赏罚者这三重身份于一身。这个特点决定了神秘性赏罚乃是一种社会成本最低的赏罚。又如任何一种体制性社会赏罚机制的赏罚系统,实际上也就是其规则系统,即体制本身。再如我国的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在组织化社会赏罚机制中,也同时既是规则系统的建构者,也是规则信息反馈系统中的监督者和规则保障系统中的赏罚者。

通过对社会赏罚的类型与运行机制的了解可知,社会赏罚的形成有所不同,非组织化社会赏罚基本上都是属于自发形成的,组织化社会赏罚则都是被人有意识地建构的。稍有不同的是,虽然体制是由人有意识地建构的,但其客观上所具有的社会赏罚功能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被人自觉到。从这一点上说,体制性赏罚在最初成立时并不是出于实施社会赏罚的考虑。同时可知,非组织化的社会赏罚都是直接服务于道德的,而组织化社会赏罚则不尽然如此,它们中的不少内容是为了经济工作、政治工作、文化科技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社会保障工作、国防军事工作的目标服务的。

三、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

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是指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调控所有行为者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不仅种类不同的社会赏罚机制之间会有不同的效率,就是同一类型的社会赏罚机制,也会因其内在构成的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效率。

对社会赏罚机制的分析说明,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赏罚机制的实际效率,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看它的四个子系统是否完备并能相互配合。道理很简单,这四个子系统无论其中的哪一个都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规则系统,其他三个子系统将失去方向、根据和意义;如果没有规则传释系统,因无知而引发的大量违规行为将使规则监督系统和规则保障系统不堪重负,并会出现“法不责众”的窘境;如果没有规则监督系统,规则保障系统就会因缺乏相关信息而无法对符合赏罚规定的那些行为实施实际的赏罚;而如果没有规则保障系统,则规则会成虚设、传释会变白说、监督会显无用。

二是看它的各子系统内的诸构成要素是否齐全对路。不仅社会赏罚机制的四个子系统缺一不可,而且各子系统内的构成要素也缺一不可。就规则系统来说,没有规则制定者就不可能有规则,而没有行为规则与行为赏罚规则,就不能为赏罚提供根据;就规则传释系统而言,无论缺乏传释者还是缺乏传释媒介或传释方法,都会使传释难以进行;就规则信息反馈系统来说,无论缺乏监督者还是监督形式或监督方法,都会让该系统失去功效;规则保障系统的情况也是如此,不仅缺乏赏罚者会使赏罚无从进行,缺乏赏罚手段或赏罚之物同样也会使赏罚无从进行。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光齐全而不适用也不行,是故“对路”就是指,对一种类型的社会赏罚机制的各子系统构成要素在具体种类方面的选择、配置不可随意,一定要适宜于该社会赏罚的类型与实际情况。

经验表明,在每个具体的国家之中,都存在着大量的不计其数的具体社会赏罚机制,而它们的总和构成的就是该国家的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不仅包括不同种类的社会赏罚机制,而且也包括各个层次的社会赏罚机制。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的层次大体有三,一是能覆盖全国或整个社会之范围的宏观层次的社会赏罚机制,二是能覆盖部分社会或国内一个地区之范围的中观社会赏罚机制,三是只能覆盖一个社会组织之范围的微观社会赏罚机制。既然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是这样的构成,那对它的总体效率的判断,就不能同于对一个具体社会赏罚机制效率的判断。具体来说,判断一个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首先是要看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中,不同种类的社会赏罚机制之间是否具有规则的一律性。所谓“规则一律性”,是指存在于不同种类社会赏罚机制中的不同规则在价值取向方面是相容的、一致的、协调的,不存在相互矛盾与相互冲突的情况。准此,如果一国之内的法制规则、行政规则、体制规则、主流道德规范、宗教道德规范之间的一律性程度高,则该国的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就高;反之则低,因为如果规则不一律,这时不同种类社会赏罚机制对同一种行为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之类导向不一、功效互抵的状况。

其次是要看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中,不同层次的社会赏罚机制之间是否具有一律性。与上一条相似,它是指,如果一国之内的宏观赏罚规则、中观赏罚规则与微观赏罚规则之间都具有规则的一律性或一律性程度高,则该国的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就高;反之则低,因为这时不同层次的社会赏罚机制之间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类导向不一、功效互抵的状况。

最后是在规则一律的情况下,还要看构成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的大大小小的具体社会赏罚机制的构成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如果健全有效的具体社会赏罚机制在所有具体社会赏罚机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的效率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这就说明,若想使总体性社会赏罚机制具有较高的效率,一方面要设法让各个具体的社会赏罚机制的内部构造健全有效,另一方面还需努力使各个层次、各个种类的社会赏罚机制都按相同的价值标准制定赏罚规则,以避免因赏罚规则冲突而导致对行为导向的不一和赏罚功效的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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