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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有效率的条件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期,这种观点受到了来自英国的超产权论的挑战。它认定市场竞争是利润激励机制驱动经营者努力投入的先决条件;竞争所促动的企业治理机制是决定企业长期绩效的一个基本因素。股权激励所要解决的是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代理人问题,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有效处理企业内部股东与经营者在控制权上的配置。也就是说,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是以市场竞争为条件的。

第四节 激励机制有效率的条件

一、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

传统的产权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由此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这样,在产权从公有转为私有的过程中,企业激励机制得到了改善,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产权不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认为,产权私有化是对中国国有企业赋予企业竞争力的惟一出路。近期,这种观点受到了来自英国的超产权论的挑战。

超产权论包括企业治理和竞争理论两项基本内容。企业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对称下的合同激励机制理论;信息非对称下的经理聘选理论;监督机制;产权结构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前两方面的理论研究都比较成熟,超产权论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去,如企业效益与经理报酬是不是挂钩,这种挂钩的强度有多高,这种强度受什么影响,等等。监督机制的主要争议在于是用企业自我监督,行业自律还是用政府监督。产权结构的问题则在于,是分散小股东的产权机制好还是机构持股的机制更好,这是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地方。竞争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竞争激励论。它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就是由竞争引发出的激励,它的动力源有三个:①信息比较动力,人们在比较的压力下会改善他们的行为;②生存动力,引入竞争就引入了生存动力;③信誉动力,有时人们为了信誉,即使没有利润激励,也要把事情办好。第二,竞争激发论。这里有三个要素决定竞争:①企业之间要有利益对抗;②短期内的违约利益可以超过长期的合作利益;③企业间的非对称性。激发竞争主要是这三个因素,而不是国有还是私有。第三,竞争发展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效益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企业才是最优质的。第四,竞争信息完善论。通过比较竞争产生的信息,使企业主人或经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超产权论源于世界上实践产权私有论最早的英国,英国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最为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1997年)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成效做了综合广泛的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一时期,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郎(1996年)分析了85篇有关产权与效益的经济文献后也指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这些研究表明,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条件,竞争会迫使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国外一些大型企业发展的经历也为这种理论提供了依据。如当美国计算机行业由垄断市场结构演变为竞争市场的时候,迫使IBM公司放弃职工终身雇佣制,削减调整职工队伍,再造企业治理机制,从而使IBM扭亏为盈。竞争在国内市场的不断加剧迫使许多国有企业私有化,采用了变更产权的办法去改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竞争力。所以,超产权论认为,要使企业改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而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

传统的产权企业效率决定理论偏重于强调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生存与作用,忽视了生存的市场条件和竞争的拽动效应(19)。产权的变动只是企业在激励兼容机制下寻求一种内部控制机制与约束均衡,并寻求最优的激励兼容机制以推动企业目标的达成,但它并没有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环境。

超产权论丰富并发展了产权论。首先,它不仅概括了产权论所阐明的产权或利润激励与绩效的关系,还发展了竞争激励和企业治理机制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其次,它阐明了在什么条件下自然人私有企业比公共企业优越,在什么条件下前者又比后者有劣势。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要成功,先决条件是什么,而产权论只阐明了自然人私有企业是激励机制最完美的形式。再次,超产权论阐明了竞争的作用:激励、完善信息、企业发展和市场进化,竞争是企业机制改善和企业效益提高的最根本的保证条件。竞争不能保证每家企业都能生存,但能保证最有效益的企业得到发展。最后,超产权论解释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当今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在由国有国营向国有商业化、公共私有化转化的同时,也在经历由上下游全方位垄断向上下游全方位竞争的转化。因此,现代西方企业改革不但改革产权,同时创造竞争(20)

超产权论在完善传统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发现并指出了决定企业绩效的实质问题是市场竞争。它认定市场竞争是利润激励机制驱动经营者努力投入的先决条件;竞争所促动的企业治理机制是决定企业长期绩效的一个基本因素。超产权论分析竞争、产权及企业治理结构的逻辑关系,是强调了经营者的能力及其所掌握的资源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认为经营者的努力程度除了受外在激励因素的驱动,更取决于内部能量的可释放性。在经营者努力程度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一个扩大系数,即企业所拥有的人力、物力与资本程度,而这一程度是随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而提高的。因此,同样努力下,不同市场环境和不同资源的企业所产生的绩效规模是有区别的。

二、市场竞争是股权激励有效的条件

“资产属性对资产的关切行为很重要,但决定关切行为的根本条件还在于完善资产关切的激励机制”(21)。股权激励所要解决的是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代理人问题,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有效处理企业内部股东与经营者在控制权上的配置。现代企业经营者不但受利润收入的激励,同时受控制权收入的激励。经营者的控制权收入常常是其对这一权利的珍视程度,在给定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控制权的非稳定性将使经营者理性地选择努力工作,这时经营者投入的程度与企业的绩效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是以市场竞争为条件的。要使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有效,首先要使其拥有的控制权收入处于非稳定状态,市场的约束力诸如产品市场的压力、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企业控制权市场,都将迫使经营者不致背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追求个人利益。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有助于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同,因为只有这样,经营者才能比较牢固地掌握控制权。

产品市场的竞争使企业面临“生”与“死”的抉择,赢者必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经理人才市场除企业外部人才市场形成的经理人才竞争市场以外,企业内部的竞争机制也将对经理人员构成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包括企业内部的聘任与晋升制度。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使得有才能、信用好、工作努力的经理人员流向效益好的企业,得到更好的回报,而那些能力差、不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经理人员则有可能被逐出经理人市场;企业内部竞争则主要表现在,中下层经理人员会努力工作,并积极地监督中高层经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寻求突破自己岗位,取代中高层经理而向上晋升的机会;另外,如果员工的报酬是与企业经营业绩和集体行动相联系的,那么员工也会自觉地监督经理的行为,而且联系越紧密,这种监督就越积极,更重要的是,企业因经营不善带来的员工失业风险会促使员工对经理人员的行为的监督。在一个竞争机制比较完善,民主监督较强的企业,经理人员的行为将受到来自下属与员工的压力,并在企业的管理等级中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促使各级经理人员为企业的长期利益努力工作。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对股票期权有着双重的意义:首先是股票市场的价格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使得股票期权的激励有效;其次是成熟的资本市场对经理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对没有能力或努力不够的经理人员给予否定,迫使经理人员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无论是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是资本市场都还不是十分成熟。就产品市场来说,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那些关系到国家命脉的行业也是由国家所垄断的,按照超产权论的基本原理,可以说对于垄断型的企业来说,几乎是不具备激励有效的条件的,因此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对这些企业的意义是不大的。另外,从产权角度来看,我国的大型垄断型企业如铁路、电信等垄断性行业的企业,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产权是抽象的,同样不适合采用股权激励。

【注释】

(1)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人民书城》网站。

(2)对于小额发行的股票(低于1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具体随程序规定的不同而不同),有一定的注册程序,花少量法律费用就可完成(在某些情况下,最少可以达到10000美元)。但是,大规模的股票发行要求大量复杂的文件处理,而法律费用经常超过10万美元。

(3)按照联邦证券法的规定,向本公司的员工、董事、一般合伙人、信托人、经理、顾问提供股票,可以通过书面的报酬协议安排。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第701号条例(1999年4月7日生效),在一年中,如果出售给这些人员的股票的最大价值不超过以下各项中最大的一项:(1)100万美元,(2)公司总资产的15%,(3)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量的15%,就可以免于注册。在提供股票总量不到100万美元的情况下,这里的15%上限就不再适用。公司自己不应过多地考虑免于注册的数量。然而,如果提供股票的总量超过500万美元,按照监管条例A第一款的要求,公司需要向潜在购买者说明风险因素,并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4)1999年2月25日,在颁发第33-7646号令时,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确定了条款S-8的修正案,在1999年4月7日开始生效。按照S-8条款修正案的规定,当通过馈赠或者家庭关系获得股票期权时,员工的家庭成员可以执行相应的股票期权,而S-8条款现在同样对公司以前的员工获得的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升值权的执行做了规定。S-8条款(以及701条例)还就公司的“咨询顾问”做了规定,除非他们向公司提供真实的服务,而不是与证券销售和发行相联系,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保持公司证券的需求,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注册时可以作为公司的员工对待。

(5)对于按照条例16(a)有报告责任的人从公司股票交易中获取的“短期”利润,1934年证券法案的条例16(b)又做了规定:在6个月期间内,如果这样的人购买并随后销售或者销售随后购买公司的证券,从交易中获得了利润,按照要求,必须将获得的利润返还给公司。如果隐瞒利润,公司可以起诉,如果公司不起诉,相应证券的持有者也可以起诉。

(6)得到豁免的四种交易类型是:(1)税收条件计划;(2)自由交易;(3)提供和奖励;(4)向公司出让。

(7)资料来源:The Stock Options Book(Thirt Edition,Revised)Edited by Scott S. Rodrick P.44.

(8)加利福尼亚证券法对这些要求包括:(1)计划必须说明可以用于发行的股票的数量,以及有资格获得股票期权或者股票的人员。(2)期权的执行价格不得低于授予当时公司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85%。除非受益人已经拥有公司有投票权的股票不超过10%,否则,执行价格应该为公司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10%。除了对于拥有公司10%以上投票权股票的员工,执行价格必须达到公司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00%(原文如此——译者注),股票购买计划的条件对于所有员工应该相同。(3)股票和购买权利除了通过遗嘱或者按照法律继承以外,不得转让。(4)有关计划必须经过公司股东的批准,必须在相应的计划采用10年之内,或者股东通过10年之内才有效,以两者之中较早的时间为准。(5)股票期权必须从授予之时5年之内,每年至少有20%可以执行。在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期权持有者有权在雇佣关系终止之日执行,也可以至少延长至雇佣关系终止之后30天执行。在股票期权制中,也可以允许公司在雇佣关系终止时回购。(6)按照所有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需要发行的股票数量(除了按照100%的公允市场价值发行的股票购买计划)不得超过当时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数的30%。
参与股票期权制或者股票购买计划的员工每年都必须收到公司的财务报告,除非相应证券的发行限定在关键员工,而这些员工在工作中就可以了解大量这方面的信息。

(9)胡继之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中的股票期权》。留存股票账户是指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在外。公司将回购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股票期权的需要,将在未来某时再次出售。

(10)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11)这些限制包括《公司法》第147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12)中兴通讯、清华同方等公司采取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增发新股,以供认股权持有人将来行权(即以认股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风华高科采取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金陵股份以及其母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控股,武汉国资公司以第三者的名义在市场上回购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票用来作为期股奖励的来源。上海贝岭则采取虚拟股票的激励方式。

(13)梅慎实认为:“股东不应寄希望于其选举产生的董事本不属优秀人才,而让其持有数股则会‘与其利益休戚相关’,这只能是一种幻想。因此,尽管我国现代公司‘所有与分离’刚刚发端,分离程度尚不高,大股东仍能发挥所有者的作用。”

(14)《证券法》第67条、第70条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票。另外,《公司法》第147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都有类似规定。

(1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0.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

(1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报告:《中国上市公司主管薪酬及持股状况综合研究报告》暨《中国企业股权激励状况综述》(2000年)。

(17)美国国内税务法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期权只能授予公司的员工(授予非员工的董事或者独立的合伙人都是不允许的),而持有期权的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期间执行期权,或者在离开公司三个月之内执行期权(除非持有期权的员工致残,在这种情况下,三个月的期限扩大到一年)。股份期权必须是购买公司或者其母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股票的权利。股票可以是公司任何类型的股本,包括有投票权的和没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票或者优先股票。此外,采用特殊的股票,只要合法发行并由员工持有就是允许的。(2)股票期权必须按照书面的计划文件授予,文件中应说明股票的发行总量,以及有资格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这一书面计划必须在采用前后12个月之内由股东审议通过。在股东的审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威来决策,为通过股票期权制,必须召集人数达到法定标准的股东大会,或者按照州法律关于股东投票表决的要求,经过所有持有有投票权股票的股东的多数通过(亲自投票或者由代理人投票)。(3)每一个期权都要按照激励性股票期权协议授予,而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写出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执行的限制。每一个期权都必须写明按照约定价格出售股票,以及股票期权执行的有效时间。(4)股票期权必须在计划采用或者股东通过之后10年之内授予,以二者之中较早的为准,股票期权可以执行的期限是在授予之后10年之内。(5)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必须等于或者超过授予当时相应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6)在授予股票期权当时,员工不能拥有超过公司有投票权股票(包括按照税务法案第424款(d)规定获得的股票)的10%,除非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至少为公司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10%,而股票期权从授予时间算起5年之内不能执行。(7)激励性股票期权协议必须明确写明,除非通过遗嘱或者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期权持有人不能转让激励性股票期权,除了期权持有者,任何人不能执行期权。(8)在任何一个日历年份,通过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执行购买股票,其总的公允市场价值(按照授予之日的标准确定)第一次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果突破这一规定,税务法案第422款(d)指出,股票期权就将被当做非标准股票期权对待。

(18)沈利生、朱运法:《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19)王满仓、卫玲:《超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学动态》1999年9月。

(20)梁丰:《超产权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经网,2001年。

(21)王满仓、卫玲:《超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学动态》199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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