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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与三种时空复合方式的变迁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人类历史与三种时空复合方式的变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而其最高目标是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这种变迁首先体现于劳动过程之中,是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与物理运动节律或物理时空之间复合方式的变迁。决定这种复合方式变化的,是物质生产的社会结合方式,而这又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分工方式所决定的。

四、人类历史与三种时空复合方式的变迁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而其最高目标是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现实的个人构成了历史运动的主体,对现实的个人活动方式的历史发展的理解也就是对于历史运动的理解。但以往的研究由于缺失了社会时空的视域,对人的历史发展的理解也就必然是有缺陷的。而从社会时空变迁的角度来看人的历史发展,则能为我们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打开一个新的视域。

人的实践活动是由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社会运动复合而成的,而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社会运动各有其内在的运动节律即时空特征,社会时空就是这三种时空或运动节律的复合。人的发展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方式的发展,特别是人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方式即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人的发展也就体现为社会运动节律或社会时空形态的变化,特别是体现为三种时空或运动节律之复合方式的变化。

社会时空或社会运动节律作为物理时空、生命时空和狭义社会时空的复合,在不同的实践方式中具有不同的方式。尽管实践活动是由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复合而成的运动形态,但在这三种运动形式中,生命运动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现实的个人只有在生命运动中才构成了直接的主体,而在包含于社会实践中的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形式中,则只是间接意义上的主体。因此,人的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人的生命运动方式的发展。但在社会运动中,人的生命运动是受着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的制约的,因而,人的生命运动方式的发展又是与社会实践中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对生命运动的制约方式的变迁密切相关的,而这种制约方式的变迁同时也就是上述三种时空或运动节律复合方式的变化。

这种变迁首先体现于劳动过程之中,是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与物理运动节律或物理时空之间复合方式的变迁。由于劳动工具在劳动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因而,这种复合方式的变化从根本上说是由劳动工具的变迁所决定的。劳动工具的性质决定着它与操作它的生命运动主体的关系方式,决定着在两种节律的复合中,物理节律与生命节律劳动过程中何为主导、何为从属,以及主导与从属的程度。在原始的采集、渔猎生产方式中,由于工具的简单性,大体上是人的肢体的简单延伸,因而人的生命运动节律较少受到劳动工具之物理运动节律的规定,更多地呈现出自然生命之状态。而在农业生产方式中,由于工具的初步专门化、复杂化,人的生命运动便需更多地受到工具之物理运动节律的约束。而在大机器工业生产方式中,人的生命运动则成了机器的附属品,在很大程度上为机器运动节律所支配。我们只要对比一下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诗句对田园风光的充满情意的描绘,与卓别林在《摩登时代》中对机器大工业生产中流水线上那单调、紧张、无聊的工作的刻画,便不难理解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劳动过程作为生命过程与物理过程的结合方式的根本性不同。事实上,时至今日,那些在汽车生产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们,除了工作环境有所改善之外,其生命运动节律之为机器运动节律所支配的情形,并无实质性改变。

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与狭义社会运动节律或狭义社会时空之间的复合方式也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决定这种复合方式变化的,是物质生产的社会结合方式,而这又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分工方式所决定的。有分工,就必然有对分工的调节,以使得社会生产在整体上按照某种适当的比例正常地进行,而这种调节就是社会运动节律对于个体生命运动节律的调节或支配。这种调节首先是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集体活动节律对于个体活动节律的支配。在简单的协作劳动中,集体性劳动节律对于各个人生命活动节律的支配作用是直接的,而在复杂协作劳动中,这种支配作用虽然是间接的,但却一点也不减少其强制性的力量。而在从“总体工人”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机器大工业中,个人的生命活动节律受到了进一步的强制性的支配。“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14]这样一来,作为机器体系之一环节的个别工人,其生命活动的节律便完全地为机器运行的节律所决定了。“在这里,整个过程是客观地按其本身的性质分解为各个组成阶段,每个局部过程如何完成和各个局部过程如何结合的问题,由力学、化学等等在技术上的应用来解决。”[15]

对于分工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方式是对于整个社会内部分工的调节。即使是在古代社会有限的分工情形下,社会对于分工的调节作用也是必要的。事实上,在古代公社中,调节分工的规律也是存在的,甚至“调节公社分工的规律在这里以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的权威起着作用”[16],而在由于分工的发展而导致的市场交换关系中,社会活动节律对个体生命活动节律的支配则达到了最为显著的程度。在市场经济中,调节分工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17]。所谓价值规律,就是“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其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8]。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交换价值之本质对于生产使用价值之个体劳动的支配,也就是交换价值运动的节律对于个体生命运动节律的支配。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支配下,也就是在交换价值的生产对于使用价值的生产的支配下,一切生命活动须服从于交换价值的生产。

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价值生产对于个体生命时间的支配,还只是对于一般商品生产而言的。而在作为商品生产之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对个体生命活动节律起支配作用的,不仅有价值规律,更有剩余价值规律。所谓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作用,就是资本运动节律对于个体生命活动节律的支配作用。但资本不是别的,而就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同时也就是此前工人活劳动的物化形式。因此,前述机器对于人的生命运动的支配,也就是物化的死劳动对于活劳动的支配,而这种支配的结果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如果说作为物化劳动的机器是一种空间性存在,那么,死劳动对于活劳动的支配就是空间对于时间的支配。

一般而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农业是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而农业生产对于自然的依赖性使得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狭义的社会运动之间的统一关系具有更多的自然性,因而较为和谐一些。而在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方式中,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业生产具有比农业生产大得多的人为性,要更多地借助于机器体系。而作为社会时空之体现的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的运动节律,也已经远离了自然状态。因此,在这一社会中,这种体现着社会运动节律的死劳动对于作为生命活动方式活劳动的支配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社会运动方式与生命运动方式,从而社会运动节律或社会时空与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最为显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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