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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实质的再理解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辩证法实质的再理解我们先看辩证法的实质是什么。但无论是消极的辩证法还是积极的辩证法,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概念的矛盾,涉及概念间的对立和统一问题。我们可从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辩证法创始人的芝诺那里看辩证法的实质。因此之故,他的辩证法被视为一种消极辩证法。辩证法的最高阶段则是绝对理念。

一、辩证法实质的再理解

我们先看辩证法的实质是什么。

尽管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没有一个共同的意义,在哲学史上不同的哲学家使用它时给予不同的意义”[2],但就其主流而言,我们还是可以确定其内涵,并可大致上将辩证法分为消极的辩证法或否定的辩证法和积极的辩证法或肯定的辩证法两种类型。前者可以芝诺康德为代表,后者则以后期柏拉图、黑格尔为代表。但无论是消极的辩证法还是积极的辩证法,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概念的矛盾,涉及概念间的对立和统一问题。而引起矛盾或对立的根源则是理性与感性的对立,是理性从感性中的分离与独立。我们可从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辩证法创始人的芝诺那里看辩证法的实质。芝诺悖论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论证关于运动概念的自相矛盾而证明存在为一、为不变。但这一论证方式的意义却不止于此。它揭示出了理性与感性的对立:每个人都能够明明白白地感受到的运动,理性却无法无矛盾地描述它。理性当然可以描述运动,但描述的结果却是自相矛盾。以芝诺悖论中最为著名的“飞矢不动”为例,人们只能把一支运动着的矢同时描述为:此矢在此瞬间处在此点,以及此矢在此瞬间不处在此点。对于这两个描述,如果分别地看,二者都是正确的,都是对于矢之运动的正确描述;但若合在一起看,两个描述之间却是互相矛盾的,不能并存的。芝诺悖论得出的结论是否定性的,即既然对于运动的描述必然导致自相矛盾,那么,主张存在为多、为动变的理论必是假的。因此之故,他的辩证法被视为一种消极辩证法。但考察一下这里透露出来的所预设的前提,却是很有意思的。这一前提就是,对于一个对象的描述,如果是真实的,那么诸多描述之间必然是一致的;而如果不一致,便是非真实的。这一预设的要害是,诸命题之间的一致性不仅是对于理论的要求,而且被进而视作为客观事物自身得以真实地存在的条件。这一预设成了西方哲学不证自明的前提,两千多年未受到怀疑,以至于恩格斯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因而两者在其结果中最终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3]。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又不能满足于芝诺只是消极地否定矛盾的观点,后来的哲学家们便展开了对于如何能将对立的理念或概念等统一起来的方式的探索。第一个进行这种探索的是柏拉图。他在晚期的对话《巴门尼德斯篇》中提出了一种新的“理念论”或“相论”,其要旨,按照陈康先生的解释,“乃是:只有一切的‘相’或范畴结合起来,始有个别事物,或说‘相’或范畴的结合构成个别事物;如若它们不结合,即无个别事物。这就是讲,个别事物非它,只是‘相’或范畴的结合,或用我们的名词讲,只是‘相’的集体或‘范畴集体’”[4]。在《智者篇》中,柏拉图则进一步提出了一种“通种论”,探讨诸“相”或范畴的结合方式或诸范畴之间的相互推演问题。这样一种关于诸范畴或“相”之间的结合方式问题的探讨,被认为是“一切学问中最重要的”学问,一个人若是掌握了这种学问,便能够“清楚地觉察到,在每一事物分别存在的地方,有一种相到处延伸,贯穿于多种事物;各不相同的多种相被一种外在的相所包含;还有,一种相通过许多整体而使之连成一体;而多种相则完全是分立的。这就意味着知道如何区分种类,知道若干种类以何种方式能够结合,或不能结合”[5]。这样一种各个“相”的结合方式,可称之为逻各斯,[6]而关于这种诸范畴之结合方式的学问便是辩证法。[7]我们看到,在晚年柏拉图那里,所谓辩证法,便是一种诸范畴或诸“相”之间的结合或统一,而这种结合或统一,又是指向一种对于以个别方式存在的具体事物的把握。

近代哲学中,理性的内在矛盾问题又被康德以二律背反的方式提了出来。与芝诺悖论相似,康德所提出的四个理性的二律背反,所要证明的是,理性在试图超越可能经验的范围企图对事物有所规定时,必然陷入自相矛盾之中。这样,康德的结论便是,理性的有效使用范围便只是现象界,而物自身则超出了理性的能力范围。黑格尔称赞康德对于理性矛盾的发现,认为“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8]。但黑格尔认为“康德对于理性的矛盾缺乏更深刻的研究,所以它只列举了四种矛盾”,但“不仅可以在那四个特别从宇宙论中提出来的对象里发现矛盾,而且可以在一切种类的对象里发现矛盾。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9]。然而,黑格尔虽然肯定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但却并不是要从中得出如康德那般限制理性的消极结论,而是要从中发现“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要发现“这种矛盾的性质构成我们后来将要指明的逻辑思维的辩证的环节”[10]。黑格尔认为,康德把知性范畴不能达到物自身的有限性归结为主观性,并不正确。“知性范畴的有限性却并不由于其主观性,而是由于其本身性质,即可从其本身指出其有限性。”[11]这有限性就是“知性式的思维将每一有限的抽象概念当作本身自存或存在着的东西”,“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12]。“但思想并不尽是老停滞在知性的阶段,而概念也不仅仅是知性的规定”,“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13]。通过一系列的扬弃和过渡,“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14]。辩证法的最高阶段则是绝对理念。在绝对理念中,便达到了“没有不是流通的和透明的规定性”,即达到了诸规定性的绝对的统一[15]。而“自为的理念,按照它同它自己的同一性来看,就是直观,而直观着的理念就是自然”[16]。这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感性事物或自然界的本质就是作为诸规定之统一的理念。不难看出,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柏拉图的“所谓‘个别事物’只是‘相的集体’或‘范畴集体’”[17]的重新阐释而已。但不同的是,在柏拉图那里,用“相”的结合即逻各斯来解释的是个别事物,而在黑格尔这里,与作为扬弃了诸知性规定之统一的理念对应的则是作为整体的自然。但无论二者之间有多大差别,在企图用抽象的思想规定的统一来说明感性事物上,还是非常一致的。而正是这种一致的东西,构成了理论哲学辩证法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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