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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质内容的正确理解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对于通过招标确定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变更协议时,一定要把握是否存在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同时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因重大误解造成损失。比如,在采购建筑材料的过程中,购销双方如果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同的最终成立进行确认的话,一定要留意审核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已变更,如果变更就要考虑是否接受合同的最终认定,以及怎样调整履约方案或违约责任。不然,因履约行为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造成的损失就要由负有责任的一方单独承担了。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要具体明确;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签约双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签约过程中,无论是要约方还是承诺方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内容与先前比较有无变化后再履行合同审批的流转手续。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还有一种补救措施就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中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撤销权要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当事人不要错过时效,以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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