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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论》一书的社会背景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盐铁论》一书的社会背景一、汉朝与商人进行斗争的政策和措施西汉王朝从一开始就全盘继承了秦王朝打击商人的政策,根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如此一来,汉武帝得以随意支配这些财物。

第一节 《盐铁论》一书的社会背景

一、汉朝与商人进行斗争的政策和措施

西汉王朝从一开始就全盘继承了秦王朝打击商人的政策,根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汉高祖与商人斗争的办法主要是从政治上打击商人。在汉惠帝与吕太后时期,由于“无为”思想的影响,经济上较为宽松,政治上打击商贾的措施也逐渐松懈下来。但是打击商人的那些法令仍然存在,这些法令对于商人还有相当大的压力。就整个汉朝打击商人的斗争看,其政策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贵粟”;第二个步骤是“均输”;第三个步骤是“算缗”。这当然不是说地主阶级从开始就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计划或者策略,准备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打击商人的活动。只是说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地主阶级在打击商人的政策和措施上大致经历了一个比较实际而又具体的运作过程,因而使这项“斗争”具有历史发展的逻辑性。

关于对商人开展斗争(亦即“打击商人”)的古老话题,在汉景帝的时候,晁错曾经向皇帝进言说:“民者在上所以牧之。趋利如水走下,四方亡择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读午),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汉书·食货志》)晁错认为,同农民相比,商人地位的优越性就在于他们虽然“无农夫之苦”,却“有阡陌之得”。与此同时,他们还可以利用手中的财富结交官府压迫农民。所以,晁错又说:“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汉书·食货志》)为了对付商人的威胁,晁错主张由国家掌握和控制粮食,并且提高粮食的价格。以此为基础,国家还应该准许用粮食购买一定的政治待遇,或者用粮食去赎罪免刑。在晁错看来,这既可以使农民对于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也能让地主阶级相对于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其实,农民手中的粮食维持生计尚且不足,哪能利用粮食去对付商人;地主阶级倒是真的可以利用手中的粮食,在同商人的斗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武帝时,桑弘羊也建议用“平准均输”的办法来限制和打击商人,使大司农(财政部)诸官能够“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汉书·食货志》)。其实,这不过是借用管仲使用过的“平准”政策来限制和打击商人,其不同之处很可能就是将其适用的范围放宽和扩大,使之既能够对粮食“通轻重之权”,又能够“尽笼天下之物”。以此为基础,汉武帝还把盐、铁、酒等等商品定为国家专营,企图由国家来垄断这些日常生活用品,以期既能够扩大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够借此打击商人。但是,经营和管理工商业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它必须由懂行的人来主管这方面的工作,才能够达到期待的某一目标。所以,汉武帝不得已而任用大商人出身的桑弘羊等人为大司农(相当于财政部长)和大农丞(相当于财政部副部长),专门管理盐、铁、酒等特殊商品的专卖事务,而原来经营盐、铁、酒专卖的大小商人也随之成为从事盐、铁、酒专营的大小官吏。如此一来,出发点和结果已经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也就是说,最初是以商人为打击目标,结果却恰好反过来,不仅没有打击商人,反而是重用了商人。所以,仅就汉武帝打击商人的“这一点”来说,汉武帝的确是彻底失败了。因为,对于商人这一问题,汉高祖曾经颁布过严禁商人做官的法律,但是,汉武帝却让许多商人都做了官。如此一来,商人在经济上或许会因此而有一些小的损失,然而在政治上却得到了更丰厚的补偿。

于是,汉朝打击商人的政策也就随着这一进程而进到第三个步骤———“算缗(读闽)”。这实际上就是由于用经济的办法打击商人没有成功,而不得不加上用政治的手段打击商人,这就是“算缗”的方法。这其中所谓的“算”,就是按比例抽税的意思,“缗”却是专门指做生意的本钱。因此,所谓的“算缗”,其实就是指按比例抽商人的“资本税”。也就是说,凡是在城市中进行某种交易的商人,比如,放债、做买卖、囤积货物者,都必须自报本钱,由国家统一抽税。根据《汉书·食货志》的记载,“率缗钱二千而算一”。“一算”是一百二十钱,也就是说,每两千钱的本钱就应该抽税一百二十钱。凡商人用于经商的车辆,每辆车“二算”;船,每只“一算”。如果不报,或者属于自报不实者,其他人可以揭发,这就叫做“告缗”。这种“告缗”一经核实,被告的资本全部没收,告发者可分得其中一半作为奖励。汉武帝既是能办事的人,也是一个很会花钱的人。因为实行“平准法”,各地都有国家的资本和货物;因为实行“算缗法”,国家又“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汉书·食货志》)。如此一来,汉武帝得以随意支配这些财物。其实,这种打击商人的办法,使本来属于地主阶级与商人之间的矛盾,立即转化为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地主阶级中当权者与不当权者之间的矛盾。

二、打击商人是封建制国家的实际需要

在中国远古时期的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就是封建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与此相联系,这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当然也是这个社会中的主要斗争。但是,这两个阶级又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构成了这个社会的基本骨架。地主阶级的对立面是农民阶级,然而农民并不是地主阶级和封建社会的掘墓人。封建社会和地主阶级的掘墓人是商人,但是,此时的商人还没有成为一个阶级,它只是潜在的资本家阶级,亦即资本家阶级的前身。所以,汉朝开展的对商人的无情斗争,并不是基于他们对这个特殊的社会成员的发展规律有所认识,如果一定说他们出于阶级本能,那也只能算做是用今天的科研成果去硬套古人思想的一种莫名其妙的幻想。因为,认识这一客观规律是在相距两千年以后的18、19世纪,这实在是太遥远了。不过,在所有打击商人的因果链条上,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晁错所叙述的原因。晁错认为,在商人与农民的斗争中,商人自始至终都处在十分有利的地位。他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如果有两个劳动力,能种之地至多不过百亩。而一百亩农田的收入,至多也不过一百石粮食。他们一年的日常生活,以及所有大小的开支都只能靠这点粮食。而在这一年内,他们没有一天可以休息,不仅非常辛劳,收入微薄,而且经常受到天灾人祸的影响,又有贪官污吏无所节制,亦即随心所欲的横征暴敛。而每当碰上重大事故不得不用钱的时候,却又只能把自己手中仅有的农副产品,甚至生活必需品半价出售,或者借高利贷,以致倾家荡产、卖儿卖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商人的处境却非常优越,他们男不种地,女不织布,但是却过着与地主大致相当,甚至是高于地主阶级水准的生活。所以晁错才说:商人是“既无农夫之苦”,又有“阡陌之得”。特别是他们还可以利用已获取的财富结交官府,或者与地方豪强之类的恶势力相互勾结压迫和盘剥农民,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晁错由此得出结论说:“此所以商人可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汉书·食货志》)

其实,晁错说的所谓商人对于农民的压迫与盘剥,在其现实性上,就是商人对农民进行生产活动的威胁。因为,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并且借以巩固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当然需要有很多很多的农民去实际地“务农”(亦即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就是说,地主阶级非常迫切地需要有相当数量的无地农民,或者是佃户耕种自己的土地,使自己的土地能够与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力实现有效的结合。但是,如果有很多人都想“弃农经商”,长短工的数量和佃户都必将随之不断地减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这个封建社会的“经济根基”就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挑战,或者是严重威胁。所以,晁错根据这一封建社会客观的现实条件提出了“贵粟”的粮食政策,其具体办法是:地主阶级的国家允许手中有粮食的人,既可以用粮食来买爵,又能够用粮食去赎罪。如此一来,不仅使地主阶级的国家不费任何本钱就提高了粮食的使用价值,而且又让地主阶级相对于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但是,由于“晁错冤案”的原因而没有能够把这一措施贯彻到底。一直到汉武帝的时候,桑弘羊才建议借用管仲“平准”的方法来打击商人,汉武帝也因此而采纳了这一建议。

当然,汉武帝在经济领域同商人进行斗争的措施,也曾经受到一部分地主阶级及其代理人的坚决反对,他们甚至还进行过十分尖锐的批评。很有可能是由于盐、铁、酒等等商品的官营与老百姓的直接利益相关程度太过密切,因而受到的批评和反对更多,也更加激烈和尖锐。在中央政府奉上旨意召开关于盐、铁官营政策的会议上,也正是由于中央政府的代表“大夫”们和在野的反对派“贤良文学”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很可能到会议结束时都没有形成任何决议。所以,一直至宣帝的时候,桓宽才根据这次会议的辩论记录稿写成了《盐铁论》一书。如果按照书中的大体内容进行推测的话,由于桓宽本来就站在在野的反对派“贤良文学”这一边,因而很有可能会对这一方面的论辩有所增饰或者发挥。不过从总体上看,他所记述的内容基本上还是符合当时会议的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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