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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不能被贬为“创造观”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何谓创新?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的所有著作中没有“创新”这个词。实践哲学的前提是“从事现实活动的人”。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是人与世界的关系即实践生存论,不是物质实体论。实际上是贬低了马克思,有损于马克思的伟大形象。其实,“创造新的东西”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改变事物现状”的思想,更不符合创新是“新东西”的首次应用。

何谓创新?按照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是指将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引入生产体系获得超额利润的过程。这个定义,本来是赋予技术创新的技术-经济学内涵。但是,这个定义的根本缺陷是没有区分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的本质,是“首次”引入还是广泛引入,是“首次”实现商业价值还是获得商业利润没有区分。因此,许多学者就误为“经济学内涵”或“经济行为”,并一度成为我国的一种权威性观点或观念。如今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又要“确立马克思在创新领域的拓荒者的地位”,发表或出版了许多论著,如专著《创新理论的拓荒者》[3]就是其中一例。

该书在“马克思创新思想概述”一章中关于“创新的本质”指出:“马克思认为,创新是现实的人面对新的实际情况有目的地从事一种前人未曾从事过的创造性实践活动。通过这种创造性实践活动,人们不断破除与客观事物不相符合的旧观念、旧理论,发现客观事物的新属性、新联系、新规律,运用这些新属性、新联系、新规律创造出新技术、新发明,生产出新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以及新的社会关系产品(如政策、法律、制度等),从而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生物。”显然,这里的“创新”就是指创造出一大堆“新东西”——新观念、新理论、新属性、新联系、新规律、新技术、新发明、新的物质产品、新的精神产品、新的社会关系产品等等。难道这就是马克思的“创新观”吗?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的所有著作中没有“创新”这个词。大家都知道“创新”、“创新理论”首先出现在1912年熊彼特的文本中,并定义为新的生产函数(新东西)“引入”生产体系,而不是指“创造新东西”。关于科学技术“进入”或“并入”生产生活过程的思想,马克思早就有许多论述。如“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完成非人化。”[4]在《资本论》中也指出“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这里的“进入”或“并入”并非指技术创新,怎么能说“马克思是创新理论的拓荒者”呢?

关于“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创造新世界、新东西,本来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精髓。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明确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费尔巴哈谈到的是‘人自身’,而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5]这就是马克思哲学即实践哲学或实践唯物主义的精髓。实践哲学的前提是“从事现实活动的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指出:“现实的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因而是类存生物”。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是人与世界的关系即实践生存论,不是物质实体论。因此,它追求的是实践——“改变事物的现状”,不断创造新的世界。于是,我们于1999年出版的《腾飞之路——技术创新论》专著中定义“创新是‘新东西’的首次应用,或者是‘旧东西’的新应用”,就是为了成功的“改变事物的现状”。因为“首次应用”带有探索性,成功之后才能推广、应用(技术扩散)。熊彼特关于技术创新定义的根本缺失就是没有指出“首次”引入而造成付家骥等学者的“经济行为”说和“全程”说。其实,技术创新过程是终于“首次应用”还是“获得利润”,是国内外学界长期以来的主要分歧之一。如厄特巴克在1974年的《产业创新与技术扩散》一文中认为:“与发明或技术样品相区别,创新就是技术的首次应用。”弗里曼1973年在《工业创新中的成功与失败研究》中定义技术创新是“技术向商业化实现的首次转化”,在1982年的《工业创新经济学》修订本中又说:“技术创新就是指新产品、新过程、新系统和新服务的首次商业性转化。”也有些学者主张技术创新是“从新思想和新概念开始,通过不断解决各种问题,最终使一个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新项目得到实际的成功应用。”(美国的迈尔斯和马奎斯)他们根本没有强调“首次应用”、“首次转化”。实践已经表明:这个问题(是否强调“首次应用”)是判别真假技术创新的一个标志。所谓的“创造新东西”或“求新求异的创造性实践活动”论只强调“新”不关注“用”,“经济行为”或“全程”说从不讲“首次应用”只讲“获得商业利润”,实际上都曲解或取消了技术创新环节。

哲学是关于人与世界的关系即世界观的理论。人们就是要在哲学理论的指导下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改变事物的现状”)。熊彼特创建了自然技术“创新理论”,尽管它还存在着许多的局限性,然而在实践上推动了全球性的经济大发展,我们认为他开创了熊彼特新时代。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也坦承他的“创新理论”受到马克思思想的影响,但不能像《创新理论的拓荒者》的作者那样得出结论:“我们完全有理由把马克思尊称为创新理论的始祖”,“确立马克思在创新领域的拓荒者的地位”,从而改变视熊彼特为“创新理论的开山鼻祖的传统观念”。这种论断没有事实依据,即在马克思主义文本中没有我们在前面讨论的技术创新内容和本质特征的论述,因此不应该硬把“创新新东西”说成马克思为“创新理论的拓荒者”,而且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实际上是贬低了马克思,有损于马克思的伟大形象。

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者对创新、技术创新内涵的曲解——“创造新的东西”或“求新求异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实际上就是发明创造活动),并将此说成是马克思的“创新观”或“马克思的创新思想”。其实,“创造新的东西”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改变事物现状”的思想,更不符合创新是“新东西”的首次应用。首次应用和广泛应用都是为了“改变事物的现状”,而首次应用是为了能够顺利地广泛应用。这就是我们在下面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 傅家骥主编:《技术创新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14页。

[2] 请详见《陈文化全面科技哲学文集》,东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9-166页。

[3] 刘红玉、彭福扬:《创新理论的拓荒者》,人民出版社,2013年。

[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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