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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陷阱的识别与防范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竞争和挑战,同时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人的过程中不够规范,甚至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只有提高鉴别能力,并懂得如何防范这些陷阱,才能确保毕业生权益不受损害。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竞争和挑战,同时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人的过程中不够规范,甚至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只有提高鉴别能力,并懂得如何防范这些陷阱,才能确保毕业生权益不受损害。

一、招聘陷阱的特征

(一)欺骗性

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博取毕业生的信任和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二)诱惑性

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着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毕业生,一旦毕业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翻脸不认账。

(三)隐蔽性

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毕业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四)违法性

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单位迫使毕业生签下“卖身契”,为留住人才而扣留毕业生的户口、证件等,使毕业生欲走难行。有些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强迫工作,迫使毕业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一类就是坑蒙拐骗,使毕业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毕业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陷阱,使毕业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招聘陷阱的种类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诈骗伎俩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诈骗把目标盯上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此,我们总结了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招聘陷阱,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广告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经常参加各类大型招聘会,招聘岗位和人数不详,且招聘内容很少更换。这类招聘单位往往会在招聘会上广发宣传资料,实际上这类招聘单位并不缺人,只为做广告,扩大知名度。

【案例】去年毕业的小张告诉记者,他参加过很多场招聘会,经常能在招聘的企业中看到一些熟悉的面孔,每场招聘会都有很多人投递简历,他们怎么可能一直招不到人呢?他研究发现,不少参加招聘会的公司根本就不打算招人,只是借机来做宣传,走个形式而已。

解读:大学生在求职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对用人单位的情况、招聘职位有全面了解,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费时费力,无功而返。

(二)收费陷阱

有些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想方设法让你交纳名目繁多的费用,例如工装押金、培训费、保证金等。这类招聘单位一般招聘程序非常简单,甚至不经过面试等程序便要你交钱进入试用期,而试用期内又以各种理由把你辞退。因此,切记不要与要求你在上岗之前先付钱的公司签订合同。

【案例】小谢在某网站上发现某电子公司的招聘信息,和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面试后,公司让小谢和他的同学交200元的服装费,并约好一周后签订协议。但一周后,小谢和同学来到这家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发现已人去楼空。

解读:这类打着招聘旗号的收费需要警惕。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相收费”单位的面试一般都比较草率,通过率基本上是百分之百。

(三)智力陷阱

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的专有技术、专利、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智力成果,甚至是知识产权。这类招聘单位通常不进行常规的笔试和面试,而是让应聘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声称根据完成情况决定进一步面试,而通常没有下文,而你的智力成果可能会被无偿使用。

【案例】某软件公司招聘一些程序员、美工等岗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工作环境整洁,招聘流程正常,岗位提供的薪酬符合市场价位,一切看似都在常理。应届毕业生小张,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笔试内容:上机编写一段程序,使用规定的编程语言,时间不限,可以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一个教室里,8个求职者,每个人的试题不同,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看似8段程序,其实恰巧能整合成一个项目……结果可想而知,8个人无一被该公司录用。

解读:这就是劳动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为由而窃取的“智力陷阱”。这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专家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主要方式有: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最好申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四)名称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声称招聘的岗位是某某经理等高层管理岗位,名称很诱人,实际上岗后,却被要求去做其他初级岗位的工作。如某单位声称招聘“市场部经理”“业务经理”“销售部经理”等,实际上岗后,却被要求去做推销员。

【案例】24岁的小刘去年毕业于郑州某高校经济管理系,当年7月,他在一家公司应聘“市场部经理”成功。第一天去上班时,公司让小刘去推销产品,美其名曰“了解市场”。一个月后,一名与他关系不错的员工偷偷告诉他真相,他这才发现上了当。

解读:一些招聘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因担心招不来推销员、业务员、促销员等,经常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玩“文字游戏”,把职位说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来诱惑大学生。当应聘成功后,招聘单位便会以“先熟悉工作”或“到一线去锻炼”为幌子,骗求职者继续工作。

这类招聘信息一般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未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因此,求职者应聘时,要提前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询问工作细节,认真考虑后再做打算。

(五)传销陷阱

目前,传销组织的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骗求职者去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被限制人身自由、控制通信工具、监视等,被迫从事传销活动。

【案例】即将毕业的小王从网上看到河南一个项目公司招聘销售员,从网上搜索后看到这个公司的网页很正规,就按照其邮箱地址发去了自己的简历。没想到当天就收到了回复,让他直接去面试,往返路费都给报销。小王辗转坐车,终于在一个小区的单元房内找到了这家打着“某某科技”旗号的公司,当时心里就有点犯嘀咕。面试者对学业和求职情况兴趣不大,反而对小王的家庭社会关系很感兴趣,不到十分钟就告诉小王可以先试用,说公司统一安排住宿,现在就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小王在手机、钱物被收走后,意识到自己进入了传销组织。后来,他趁机偷偷地跑了出来,并及时报了警,公安、工商部门迅速对那个传销窝点进行了查处。

解读:由于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发展迅速,传销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和形式,在网上开辟专门网站,集中散布传销信息,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形式出现或在网上建立传销系统,从事传销活动。而大学生社会接触面不广,思想单纯,缺乏社会经验和对传销组织的欺骗性、隐秘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有的传销组织正迎合了他们的积累工作经验这种心理,大肆鼓吹“锻炼人”的谎言,导致大学生上当受骗。

(六)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试用期是正常的,试用期的工资一般都不高,等到转正之后,工资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单位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待试用期一过,以种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解聘了。

调查发现,“试用期陷阱”在多类求职陷阱中最为突出,如口头承诺试用期、借故延长试用期,甚至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等。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案例】2015年5月份,研究生小冯应聘了一家国企的管理培训生,最终和10多人顺利过关,这令她十分自豪。他们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然而8月初,她和另外两人突然被告知,因为试用期内3人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试用期有很多“文字游戏”,如果毕业生不仔细甄别,很容易误入陷阱。

其中,“先干活再签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陷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也是合同期的一部分,一旦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劳动法》也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索要培训费。

(七)薪酬陷阱

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前来求职的毕业生,等到其正式上岗后,招聘时的承诺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或是针对薪酬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缩水兑现”。

【案例】月薪缩水8000变3000

某大学毕业生小王在报纸上看到一条招聘广告,月薪8000元招“IT经理”。面试两次后才得知试用期月薪3000元,还是税前工资,到手就2500元;转正后通过各种考核再加上绩效、奖金,才有可能达到8000元。小王抱着“以学习为主”的想法就先签了试用期合同。但才2个月,对方就以小王“没有发展潜力”为由,把小王给开除了。

解读:有些单位在招聘信息中,打出对大学毕业生非常有诱惑的薪资,而且不设入职门槛,面试程序也非常简单。等签合同的时候才告知上岗后,实际月薪与之前承诺的相差悬殊。对于此类招聘伎俩,毕业生一定要警惕,清楚自身实力,从基础做起,逐渐展现自己的才华,不要轻信高薪诱惑。

(八)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常见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不与被录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

【案例】某大学毕业生小赵,在毕业一个月前,与一家私企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毕业上岗后,那家单位一直没有跟小赵签劳动合同。由于小赵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了解,就没当回事。在辛苦工作了5个月后,公司突然把小赵辞退了,最后小赵什么赔偿都没得到。

解读:“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单凭“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九)“黑心”中介

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到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或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特别要警惕不正规的“黑职业”。有些“黑职介”惯玩诱饵掉包游戏,一开始用一个工作前景吸引你,然后再诱惑你申请另一个低等职位。另一种讨厌的骗术是让求职者参加各种他们并不合格的面试,希望求职者最终厌倦从而接受任何工作,然后得到佣金。

【案例】小吴毕业后在一家职介所交了10元会员费,又交了150元信息费后,中介为他联系5个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小吴5次面试均碰壁,对方要么称“已招到人”,要么称“不合适”。小吴发现,在该中介注册的很多大学生遭遇此情况,他知道碰上了“黑职介”。

解读:“黑职介”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求职心切的心理,收取信息费后提供虚假信息,找几家用人单位来回“忽悠”学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费后便人间蒸发,让你投诉无门。求职时,一定要去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看有无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标准证、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如果遭遇“黑职介”,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这些骗子大都不具备合法法人身份,却打着某某公司的幌子,通过非法渠道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工信息,以优厚的待遇为诱饵介绍工作或招用员工。当求职者去应聘时,他们会告诉求职者已经被录取,但要交所谓的押金、服装费、培训费、档案管理费等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许多求职者找工作心切,就向这些骗子交了钱等着上班,收了钱的“黑职介”“黑公司”找各种借口不出具任何收款收据或者发票。这些骗子也会煞有介事地为求职者提供某些工作岗位,可是这些工作要不就是求职者根本不可能胜任的;要不就是工资很低,工作条件极差;要不就是他们所介绍的工作岗位根本就不存在,以此迫使求职者自己辞职不干,这时骗子就会找各种理由说求职者自己违约了,不退还其所交的费用。

另外,还有更多的“黑职介”“黑公司”则是收取求职者大笔费用后干脆玩失踪,等求职者再到公司上班时,发现所谓的公司早已销声匿迹,人去楼空。

(十)合同陷阱

“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幕后合同”——一些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包身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三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此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求职者往往心情过于迫切,由此便容易掉入一些不良中介或用人单位设计的陷阱。因此,心理咨询顾问建议大家,在求职时不应该只看到某个职位的诱惑,而应该事先意识到,求职本身是有风险的,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求职者应该保持相对冷静的心态,提高鉴别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三、招聘陷阱的防范

仔细鉴别各类就业信息,有效识别招聘陷阱。一般来自学校就业网站和校园招聘会的信息是最可信赖的,但学校就业部门毕竟只能起一道“防火墙”的作用,要真正甄别真假,还要自己多了解;对信息量最大的网上招聘不能轻信,真正比较权威的网站应该是与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有链接的官方网站;对社会上举办的招聘会不能“漫天撒网”,应该有的放矢,否则会有让自己的简历落入非法中介机构的风险;在得到应聘机会时,要注意从多方面了解应聘单位是否合法规范,比如可从工商局注册管理网站上查找该单位的信息,从已就业的学长那里了解该公司的声誉,在参加面试时观察该单位的工作氛围、人员素质等。

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以及高校所在省(市)的就业政策、地方法规等,毕业生都应该有所了解和熟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中,对毕业生普遍关心的试用期、违约金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注意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在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前,毕业生要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明确就业单位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还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约定条款的合理性。有些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在签订这些条款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力求了解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如有不清楚的可向用人单位和老师咨询,切忌不甚了了,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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