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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

时间:2022-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常见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职业服务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一节 常见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是毕业生们在走出校门之前首先应该了解的。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重要劳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重要劳动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其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后,需要重点把握的几部法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劳动力供给总量大于需求总量的社会矛盾在短期内难以缓解,面对僧多粥少的就业形势,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及毕业生急于寻找工作的迫切心情频频设置就业陷阱。

就业陷阱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所有的就业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所谓的用人单位招聘目的不是安排就业,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毕业生的钱财或劳动力。

一、虚假职位信息

1.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

毕业生小李通过网上求职发现一家公司要招人,与公司面谈后,人事主管当即决定录用小李,并承诺了相当高的月薪待遇,但要求小李在签订合同时交2000元押金,待小李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归还。

一些招聘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的特点,向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而后又以招聘职位已满的借口不予录用,收取的费用也不退回。更加隐蔽的收费还包括服装费、档案管理费、培训费等等。

招聘单位的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捂紧口袋。

2.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

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小张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家庭电话。没过几天,小张的父母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小张的同学,说小张出了交通事故,要立即动手术,要小张的父母立刻给某某账号汇钱。

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一些招聘单位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刊登条件诱人的招聘广告,获得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活动,如倒卖个人信息、盗用银行账户、冒名高额透支等等。因此,当招聘单位要求提供个人资料时,应先对该单位做充分了解,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3.借招聘之名窃取劳动成果

某些从事设计类工作的公司,如装潢设计、广告设计、服装设计等,由于自身缺乏足够和优秀的创意,又不愿高薪聘请高水平的设计人员,便借招聘新人来获取新颖的创意。

这类招聘单位一般都有一套完整的招聘考核体系,从笔试、复试到最终面试,看起来非常正规,但往往在最后却不能被录用。

在应聘此类工作的时候,建议求职者事先和招聘单位之间明确设计作品的版权归属。

二、通过招聘压榨劳动力

1.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

小吴在某招聘会上看到一家保险公司招业务经理,经过一番交谈,小吴被告知录用,三天后到公司接受岗前培训。当小吴三天后到达培训现场时,发现前来培训的有二三十人。再三询问,小吴才知道所谓的“业务经理”其实就是保险业务员。

这些招聘单位确实需要招收员工,但其招聘职位可能不能引起求职者的关注和推崇,于是招聘单位便将该职位描述得美轮美奂,名不符实,等求职者报到之后才发现受骗上当,再要重新寻找工作,却已错过了最佳时机。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不要被听起来很体面的职位所迷惑,一定要仔细询问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

2.借试用期榨取廉价劳动力

即将毕业的小王在网上看到了国内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正在招人,因为专业对口,小王给这家公司投了简历,没想到很快就得到了面试邀请。小王顺利通过面试,进入了试用期,当时公司口头告知小王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没有签任何协议,而且试用期的待遇很低,但因为这个公司规模很大,想留在这里的小王还是答应先试用,希望通过试用期的良好表现来争取这个职位。在试用期间,小王非常勤奋地完成公司布置给他的工作。2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到了,公司却没有提给小王转正的事,小王去向公司领导询问,领导说他不符合公司要求。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由于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异较大,一些用人单位就通过无休止的“试用”来获得毕业生最廉价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之下,毕业生要特别注意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且要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证据。

三、非法的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载体,委托职业中介机构寻找就业单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求职途径。但职业中介市场良莠不齐,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但却不给求职者介绍工作或是介绍与求职者要求相去甚远的用人单位,甚至有的职业中介机构和骗子公司串通起来侵害其利益。因此,若是通过职业中介机构寻找就业机会,一定要注意甄别,选择政府主办的或是信誉良好的大型职业中介机构。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一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根本区别和各自不同的管理制度,为职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使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职业服务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提供有偿的职业介绍服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举报。

四、传销陷阱

1.传销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国务院2005年制定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同时,也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近年来,传销组织逐渐把大学生群体锁定为其吸收对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谨防传销陷阱。

传销活动一般都非常隐蔽,手段多种多样。目前,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传销活动的情况日益突出,传销者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掩人耳目,掩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但是无论传销的手段、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是不会改变的,掌握其特征,以不变应万变。传销的显著特征主要有:(1)宣传方面,向人们“洗脑”,不断灌输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理念,诱骗急于发财致富的人参与;(2)运作方面,以做生意、开发新项目等为名,从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下手,骗取他人加入;(3)管理方面,非法组织的传销团队多采取集中居住、集体行动、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进行封闭式、家族式管理。

2.传销的识别与防范

识别传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由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2)从计酬方式看,传销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3)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

(4)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身陷传销组织该怎么办呢?如果你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并且要看你的身份证、借用你的手机,这时就要提高警惕,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当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五、避免就业陷阱的防范措施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事件,关键在于预防。面对就业陷阱,最重要的是要有安全意识和警惕心理,在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时候要注意了解其真实情况,在被不明公司选择的时候则更要万分小心。

(一)及时核实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

核实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登录相关用人单位官方网站进行核查与验证。接触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第一时间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尽可能详细的验证,最主要的方法是登录该用人单位的官方网站,核实单位信息及招聘信息,并通过网站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详细的电话垂询。二是到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系统查询。如果对用人单位的官方网站信息有质疑或不信任的,可以直接登录其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系统查询其注册信息。

(二)通过规范渠道就业

尽可能通过组织到人才市场、大学生供需见面会上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这是主要渠道。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都会尽可能地给他们推荐最适宜的岗位,而且学校所联系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比较正规。自主就业的时候也要选择正规的招聘会和中介机构。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注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在校期间多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并且应在学习这些政策法规的过程中,逐步养成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意识,进而能够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

在法律意识的指引下,当自身的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维权意识,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的维权途径包括: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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