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侵权对创新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分析

侵权对创新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2.3 侵权对创新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分析对创新企业创新活动及其结果进行非法恶意仿制的行为可统称为侵犯创新产权的侵权行为。不言而喻,侵权行为对创新企业会施加非常不利的影响,并导致创新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为了揭示出这一最佳罚款数额,也即揭示出在存在侵权性竞争行为时,创新企业的创新行为均衡的条件,必须首先分析侵权行为的模式。

5.2.3 侵权对创新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分析

对创新企业创新活动及其结果进行非法恶意仿制的行为可统称为侵犯创新产权的侵权行为。不言而喻,侵权行为对创新企业会施加非常不利的影响,并导致创新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侵权者同时也可以被视为恶意竞争者,在恶意竞争之下,创新企业的R&D投入和其他相关创新投入的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又如何确定,这是创新企业厂商行为理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且成为这个理论中最难解的部分。

目前国内外侵权行为处罚的常用手段是经济性的——罚款。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所指出的:“在可能使用罚款的地方尽可能地使用罚款,将增加社会福利。”对侵犯创新产权的恶意竞争行为进行罚款,只要确定正确而合理的罚款数额,社会对创新资源的配置仍然可以达到最优。在这种最优状态上,创新企业进行下一轮率先创新活动的激励不会受到损害。为了揭示出这一最佳罚款数额,也即揭示出在存在侵权性竞争行为时,创新企业的创新行为均衡的条件,必须首先分析侵权行为的模式。

正如诺斯所说:“一个人在从事非法活动之前,它考虑的在机会成本之上的收益是用他守法的价值来度量的。”从这一“诺斯定理”出发,可以对侵权者行为建立如下模型:假设侵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k(称为查处概率,0<k<1=,罚金支付额为N。设非法仿制创新成果的产量为q,单位生产成本为c,价格为p,则非法仿制者的预期收益为:Eyi= q(p-c)-kN,其最大收益(即非法仿制而未被发现与查处)为Yimax= q(p-c)。由此假设,非法仿制者将投入仿制生产的资金c×q用于合法经济活动时所带来的净收入为π1,则按照“诺斯定理”,从事非法模仿行为的条件便为:π1<q(p-c)-kN,故制止模仿行为的条件便为:π1≥q(p-c)-kN

如果非法仿制者也可以选择合法模仿,那么他可以从创新企业那里获得模仿许可并支付许可费。若许可费为净利润的I倍,则合法仿制的条件为:π1≥q(p-c)-q(p-c)×I。净利润q(p-c)是侵权者能获得的最大净利润,设处罚N为该值的n倍,即n= N/ q(p-c),那么非法的预期仿制利润则为:πi≥q(p-c)-knq(p-c)。由制止仿制行为条件可得:q(p-c)-q(p-c)×I≥q(p-c)-knq(p-c)

即得:K·N≥I

该不等式即为在面临侵权时,创新企业继续进行创新的激励不被损坏的条件。从该不等式中,还可具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罚款额是违法仿制所能达到的最大利润的倍数,必须大于1倍,否则即使查处的概率很高,侵权行为仍将破坏,创新企业进一步创新的激励机制;第二,k的取值即查处侵权行为的力度大小,与创新企业的激励完善性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密切。但是必须注意到,提高k的取值,即增加查处侵权的概率要付出社会成本,因此,企业和政府都不会不计价地去提高k值。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采取适当的政策减少提高k值的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