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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选择的法制意识

时间:2022-07-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职业选择的法制意识一、社会就业制度我国现行的各项就业制度,多数有其专指的服务对象。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减少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

第二节 职业选择的法制意识

一、社会就业制度

我国现行的各项就业制度,多数有其专指的服务对象。例如,聘任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专门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务员,而求职登记制度主要用于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城镇居民,先培训后就业制度一般用于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或知识技能需要更新的人员。

1.先培训后就业制度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已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通过职业培训,改善劳动者技能,减少因体制性、结构性因素造成的失业,使大量的劳动者更好地适应体制变化、结构变化以及产业升级的要求。

2.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制度

(1)求职登记制度

求职者凭身份证件、文凭证书及有关职业资格证件等,填写求职登记表(招工登记表),进行求职登记。我国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城镇居民,包括学校毕业生,要到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区县、各街道、各乡镇职业介绍所和劳动科)进行登记,领取求职证。进行求职登记后就取得就业资格,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

(2)职业介绍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指出: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时,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其他有关制度

(1)工资福利制度

在我国现行企业制度下,工人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自身的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国家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对工资水平进行指导。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用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安排工作时,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想一想:“五一”的前两天,公司接到一份订单,限定 12天内交货,因此包括张丽在内的15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休息,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公司给员工们补休7天。当张丽等员工要求公司发加班工资时,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就不发了,并声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2)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或生育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遗嘱补贴等。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减少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劳动安全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阅读材料:

1.2001年的7月17日,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龙泉矿冶厂下属拉甲坡锡矿厂发生了一起矿井灌水特大事故,事故原因是矿工作业时打穿了一个灌满水以防塌陷的废矿井导致作业矿井灌透。一瞬间涌灌的废水使井下作业的民工和管理人员无法外逃,酿成特大事故。这就是举世震惊的南丹特大事故,那些井下的冤魂向人们再次证明了这样一条“铁律”:安全的生产环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

2.据2002年3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大华包装厂的女工接连患病,谁是罪魁祸首,在记者介入之前谁也不知。后经调查,发现女工们患的是再生障碍性贫血,而造成这一无法治愈之病的却是女工们每天在包装中必须接触的苯。女工们很茫然……

问题:为什么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还会有此类令人发指的事件发生?为什么女工麻木不仁,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利益?

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人员面向市场自主择业,用人单位面向市场自主择员。一些用人单位或个人往往从自我利益出发,铺设陷阱,引人上钩或利用就业人员的无知,让就业人员从事具有对自身健康有害的工作。如果就业人员不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清楚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那么等待自己的将是不堪设想的后果,享受以至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这句话就成了空谈、奢望。增强依法就业意识势在必行,而要增强依法就业意识就须对国家的有关就业制度有所了解。

(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和调节劳动关系,调解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要靠教育、道德、纪律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经常地、主要地发生在生产者与管理者、雇员与雇主、个人与单位之间。为了调节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由于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国际上普遍采用这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制度改革中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部门给予解决,一般首先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仲裁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如果仍不能解决,可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议;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庭起诉,通过审判解决。在仲裁和审判中,仍可以进行协商调解。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并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1.劳动合同的性质与作用

(1)劳动合同的性质

一方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权利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还具有社会性质。因为,劳动合同不仅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

(2)劳动合同的作用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的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平等的主体。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劳动体制的改革以及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劳动合同已成为我国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凡是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阅读材料:

失业在家的章某很快就在一家外企公司当上了司机,每月薪水1 000多元。小章心里乐滋滋的,妻子阿玲告诫说:“你别神气,你又没跟人家签订劳动合同,万一哪天人家把你给辞了,我看你怎么办?”小章不急不恼地说:“你呀总想得太多,咱打工挣钱要劳动合同有什么用?”一年后,小章为公司搬家具时,不慎摔成重伤,医药费花去近两万元,阿玲去公司报销,管人事的说是他自己不小心摔的,与公司无关。公司的朋友还悄悄告诉阿玲,老板鉴于小章的伤势准备辞掉他。

分析: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原因全在小章身上,小章轻视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求职应聘工作后,首先应做的第一件大事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权利。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后,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如果公司不受理小章及阿玲的请求,小章他们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订立

(1)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方面。法定条款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即用人单位考察新招收劳动者的期限,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条款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愿协商,约定其他各自权利、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变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主要表现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以及违反工作时间的规定、违反工资报酬的规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违反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订立无效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无理阻挠行政监督等方面。劳动者违反劳动法,主要表现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等方面。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下列三项原则来进行签订:

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依附于对方;自愿即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特别是在出现意见分歧时,要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使双方的意见达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强加于人和欺骗等手段。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密切相关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础,自愿是平等的体现,协商一致则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达形式。可见,协商一致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延伸和结果。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其次,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则属无效合同、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最后,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包括五个步骤:①公布简章。由用人单位提出招工简章,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吸引劳动者报名应招。②劳动者自愿报名应招。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招工简章或招工广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和机构进行登记。③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由用人单位对报名应招的劳动者进行考试、考查或测验,核实该劳动者是否能胜任某一岗位的劳动、工作,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予以录取。④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平等自愿地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成立。⑤鉴证。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合同鉴证。

3.劳动合同实施中的法律关系的解除

(1)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发生以下某种消极事由,中止履行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待该消极事由结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①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②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⑦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⑧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内的;

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阅读材料:

甲某于1993年进入某机械厂成为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进厂后,甲某发现该厂管理松懈,经常无事可干,工资也很低,又看到许多人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获得大量报酬,遂在1994年6月找一个临时工完成自己的基本岗位工作任务,将一半工资付给临时工,自己则在另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该厂管理非常混乱,加之企业领导换届,实行计件工资,甲某由他人代替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人过问。1995年4月,该厂新领导上任后发现甲某的情况,随即作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某必须在15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将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关系。15日后,甲某未回厂上班,机械厂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送达甲某。甲某不服,认为自己完成了厂里安排的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也合格,至于是否自己亲自完成,无关紧要。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机械厂收回除名的规定,与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思考:机械厂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分析:本案的核心是劳动者是否负有亲自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①本案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甲某与机械厂。劳动合同具有人身约束,是亲自履行的合同,未经合同另一方(机械厂)同意,甲某无权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②甲某虽然名义上完成了工作任务(由临时工顶替),但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如放任这种情况发展,将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混乱,用工权利受到侵害。③甲某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由他人顶替工作的行为是根本性违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机械厂给予甲某15日补救劳动合同的机会,但甲某收到回厂上班的通知后仍置之不理,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④机械厂将甲某收到通知后拒不回厂上班的情况视为旷工有合法依据,有权据此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

4.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3条对劳动者在劳动法律规范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而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拥有的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负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劳动(工作)任务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负有按照工作岗位要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同时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负有按照要求,在工作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负有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包括对用人单位忠实的义务,即保守用人单位在业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秘密,爱护用人单位交给使用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忠于劳动合同,未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与第三者签订劳动合同等的义务;同时,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享有指挥、管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义务,负有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达标;同时负有提供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要支持工会,保证工会在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实施以及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范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实施。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劳动者学习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同时负有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责任,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

阅读材料:

劳动合同文书范例

劳动合同书

北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工作部门:

职位(工种):

二、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_____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三、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四、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六、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七、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八、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他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和计划生育假期待遇。乙方符合公司年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九、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用品。

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十、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十一、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若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以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于月日到期。

十三、附件:本公司《职工守则》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公司总经理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增强依法就业意识

1.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就业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为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正确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法律。自1995 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就业进入了依法管理的阶段。即将走上社会的在校同学,应当学习和掌握劳动法,并学习和了解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和各项合法权益。

2.了解有关就业制度

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制度是实现正确就业的基础。如果缺乏对就业制度的足够了解,自然会降低择业的成功率,导致就业的随意性、盲目性和错误的选择。1994年原国家教委职业教育司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制度”。“除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外,其余的学生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这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就业制度。

除此之外,中职毕业生还应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就业环节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聘用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等。

3.收集就业案例

收集就业案例是信息的积累过程,现代社会谁掌握了信息就是掌握了主动权,就能尽可能地把握机遇。通过收集就业的案例,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法制问题,增强自身依法就业的自觉性;通过收集就业的案例,可以了解他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的不良后果,避免自己今后在择业中犯同样的错误;通过收集就业的案例,可以学习他人择业成功的经验,借鉴其择业技巧,取得自己择业的成功;通过收集就业的案例,可以了解他人择业失败的教训,从而不断地弥补自己社会经验的不足,取得就业成功。

4.了解和分析有关单位用人制度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相关信息了解得越多,择业的成功率就越大。

对用人单位的了解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的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用人单位的招聘制度、出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

想一想:结合社会用人制度和用人需求,谈谈你应具备哪些知识并做出哪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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