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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法制建构功能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法律意识对立法的“补白功能”所谓法律意识对立法的“补白功能”,是因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十分复杂和变动不定的,而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一、法律意识的法制建构功能

法律意识在法制建构过程中的功能,主要是指它在立法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构的主观价值基础和动力机制,是立法的直接根据

法律是社会法权关系的制度化表现。立法是指法律规范从社会中的形成过程,是社会对法的功能期待现实化运动的重要环节,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其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社会法权关系的认知、把握和表述的过程,法律意识在立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立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二)法律意识界定了立法目标或法律的理想

创制法律的过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把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在这里,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立法者的法律价值观念对于法律创制过程的重要影响。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立法者的法律价值观念,对法律目的的形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目的,体现在社会主体的法律活动中。

(三)法律意识对立法具有评价功能和校正功能

所谓对立法的评价是指社会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是否具有正义性,以及是否具有可实现性、可操作性所作的主观价值判断。人们评价法律总要具有某种评价的尺度和标准,而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意识对立法的评价是法律意识的立法功能的重要表现,也是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重要构成方面。

(四)法律意识对立法的“补白功能”

所谓法律意识对立法的“补白功能”,是因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十分复杂和变动不定的,而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在社会持续变迁的过程中,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使它经常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因素常常导致立法难以跟上社会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出现某些法律调整的社会空白领域。在这些无法调整或法律不完备、不健全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意识往往能起到一种“拾遗补阙”的作用,即社会主体往往根据他们的法律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法律意识的“补白功能”一般可能发生在三种情况之下:(1)在一个新政权建立之初,由于旧政权的法律被否定了或废止了,而新的立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社会生活的大量的领域处于无法或法律不健全的状态,法律意识具有“准法律”的作用,对立法具有“补白”功能。(2)在社会改革时期,原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变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而与新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起来,法律漏洞还比较多,这时,法律意识也能发挥重要的法律“补白”作用。(3)在社会发展的相对稳定时期,尽管社会可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也不可能是天衣无缝的,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条件下,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时有发生,立法的滞后性使它在短时间内难以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及时作出反映,制定出新的法律。在这些一时难以有完备的法律的方面,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无疑具有重要的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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