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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选择的竞争意识

时间:2022-07-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职业选择的竞争意识一、就业形势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劳动力供过于求,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产生就业问题的基本原因。中国有人口123 626万人,占世界总人口的21.4%,而中国的劳动力达7.1亿,占全世界劳动力的24%。但毕业生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21世纪的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使得就业市场蕴含着无限的生机,也会为中职生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

第三节 职业选择的竞争意识

一、就业形势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劳动力供过于求,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产生就业问题的基本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有5.4亿人口,“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是我国人口的特征,尽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多年比较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人口数量还是在持续增长,劳动力资源数量也因此持续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估算,人口峰值在2033年将达到15亿,比现在增长2亿多人,劳动年龄人口峰值在2016年将达到8.7亿,比现还要增长1亿多人。现阶段中国有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接近2个欧洲,是美国的6倍。中国也是劳动力最多的国家,2003年劳动力达7.4亿,相当于所有发达国家劳动力资源的总和,如此庞大的劳动力规模将持续约20~30年。

需要就业的人,是一种社会劳动力的供给。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劳动力供给数量巨大,而且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我国社会就业工作面临着城镇新增劳动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多重压力。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小知识:

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国有人口123 626万人,占世界总人口的21.4%,而中国的劳动力达7.1亿,占全世界劳动力的24%。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自然成长的劳动力增长1 200~1 500万人,劳动力每年增加1 000万人左右。富余的劳动力在增长,农村现有1.2亿剩余劳动力,城镇有2 000~3 000万人的富余职工。

1.就业的问题

(1)人口与劳动力众多,就业形势严峻

由学校毕业、需要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是新成长劳动力,我国的新成长劳动力每年都有近千万人,这种压力是巨大的,而且在每年的夏、秋之际都出现一个高峰。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许多单位都在精简人员,或者辞退职工、或者安排职工下岗。这样,大批就业人员正在逐步转化成为失业人员或者下岗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成为另一种新增的劳动力供给。我国目前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数量高达1.3亿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正在转向非农业、转入城市,从而增加城市就业的压力。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劳动力数量,每年都保持在5 000万人以上的水平。

(2)供需脱节与供需错位

企业中高层次人才严重短缺,对高学历、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从而出现对人才的需求层次整体上提高。目前受“人才高消费”的错误观念影响,部分单位在本不需要高层次人才的部门招聘中盲目要求高学历,对毕业生的需求在观念上出现了扭曲,人为地制造了就业难题。大多数企业,甚至一些不具备较强吸引力的企业也都提出只招收研究生,导致本科毕业生及其他层次的毕业生就业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毕业生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对专业的需求也发生较大变化,专业的供需出现不对称现象,不同专业的需求冷热差距相当明显。通过调查发现,短线专业如市场营销、计算机等专业保持相对旺盛的需求态势。相比之下,长线专业社会需求量就明显不足,甚至某些长线专业的需求几乎为零,造成了这些专业毕业生择业困难。

(3)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或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接收毕业生较多,反之则较少。从各地反映的需求情况看,区域的差异越来越大,沿海发达地区以及一些中心城市对毕业生的需求有所增加,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其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毕业生就业需求仍处于低迷状态。

(4)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现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思想道德觉悟和能力素质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看重人品和能力,对专业反而越看越淡。因此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以及那些综合素质好、动手能力强、敬业精神强以及有各种特长的毕业生越来越受欢迎,而大多数普通毕业生较难“出嫁”。

(5)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高,就业观念落后

虽然近几年来,大部分企业和毕业生及家长对国家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仍有部分企业和群众对人才的重要性和就业政策认识不足,存在着一方面企业不愿意接纳毕业生、另一方面毕业生和家长仍然抱有过高择业标准的矛盾。毕业生们普遍感到找不到理想单位,而同时有许多基层一线的用人单位急需人才但又招聘不到毕业生,这就反映出毕业生求高薪、求舒适、求名气的心态较普遍。很多毕业生及家长仍然存在只有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才算就业的观念,同时对单位所在地、单位福利待遇要求较高,不愿到民营企业或偏僻地方就业。然而现实中最需要毕业生的却恰恰是那些边远地区、中小城市、艰苦行业的基层一线,这些地区和单位人才奇缺,非常希望能接收到毕业生,但年年要人却年年要不到人,没有多少毕业生愿意到这些地方去,分配去的毕业生也容易流失。这样便造成了毕业生为一个较优越的职位竞争激烈,从而使不少毕业生错过择业良机。从心态上看,追求平稳,怕担风险,总希望找到稳定的工作,缺乏创业的勇气和信心。

中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是比较严峻的,即将进入就业市场的学生应对此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但毕业生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21世纪的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使得就业市场蕴含着无限的生机,也会为中职生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只要能够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并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就一定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在就业岗位上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

2.有利的就业形势

(1)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正在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结构。第三产业和制造业的蓬勃发展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都为中职学生择业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比如说,目前我国数控技术应用领域操作人员每年需增加100万人左右,汽车维修行业每年需新增30万人,护理人员每年需新增15万人,但是这些领域的技术人才严重不足。

(2)西部大开发

我国西部地域宽广,资源丰富,人口密度相对较小,技术力量缺乏。从1999年国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已经吸引了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建设西部,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共同富裕、保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疆安全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必然要求。中职学生应该把握这一机遇,施展自己的才华为西部的发展作贡献。

(3)加入WTO带来的机遇

加入WTO将使我国的GDP增幅增加2.9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我国将增加2 000多亿元的产值和几百万个就业机会。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正在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机遇,也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提供了择业机会,为其拓宽了择业面。

(4)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劳务输出是我国的一大强项,我国从1979年就开始往境外输出劳动力,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劳动合同。1980~1990年,平均每年输出10万左右的劳动力,近几年已扩大到每年输出几十万的劳动力。加入WTO以后这一强项将更具优势,劳务输出的市场潜力巨大,不仅亚非拉各国有巨大的市场,就是在欧洲、北美也有机会等待我们去挖掘。境外就业机会的增多,这无疑为毕业生择业又增添了一条渠道。

(5)正在迅速发展的民营经济,拓宽了学生的就业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发展民营经济,极大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成为新的经济“亮点”,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同时,民营企业对待毕业生的各项待遇也将逐步规范,民营经济将逐渐成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想一想:通过对本节内容的学习,你对我国当前就业形势有哪些了解?

二、双向选择竞争就业

1.双向选择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配置通过市场来调剂,通过“双向选择”来实现,一方面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如同在市场上买卖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上,求职者是市场物品的供给者,用人单位则是市场物品的需求者,市场就业是个人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寻找职业、获得工作岗位。在劳动力市场上,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交换行为是在市场上进行的。

双向选择是指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相互进行选择的就业方式。一方面,求职者对用人单位进行挑选,可以找到自己更加满意的职业岗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求职者也进行挑选,也可以找到适合自己要求的员工。这样,学生可以增加学习积极性,对未来工作有主动性,而用人单位也更尊重知识和人才。

阅读材料:

在某高校举办的人才交流会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一位被一家好企业“面试”合格的大学生,在即将签约之时,竟“考”起这家企业的领导来:我国加入WTO,请问企业有什么应对之策?我国经济结构正在经历新一轮调整,企业如何面对这种机遇和挑战?这位企业领导竟被问住了。结果大学生拒绝签约。

思考:大学生拒绝签约说明了什么?中职学生是否可以选择用人单位?你在选择用人单位时有何打算?

分析:大学生拒绝签约,这说明就业体制的重大变化——双向选择。用人单位选择大学生,大学生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其他就业人员也是如此。中职学生同样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因为我们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手中还有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在选择用人单位时,不仅要看用人单位的目前效益,而且还要看用人单位的用人机制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2.竞争就业

在现今社会中,既存在就业双向选择的自由,必然也存在失业的风险和就业竞争的压力。个人选择职业又要被用人单位挑选,双方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竞争。竞争就业是双向选择的必然结果,竞争是市场就业的基本特征。这种竞争不仅有利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有利于劳动者以刻苦的态度对待学业、以积极的态度进入工作领域,从而有利于发挥自己的才能,发掘自己的潜能,实现人生的价值。

劳动者就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竞争能力显得十分重要,就业竞争成功与失败并存,在相同的机遇面前,谁具有竞争能力谁就能争取主动,赢来机遇;谁的竞争能力稍逊一筹,谁就会被动,错失良机。因此学生应当转变观念,注重知识更新,强化各项基础能力的锻炼,并突出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为自己竞争就业增添胜利的砝码。

阅读材料:

某中职学校有两位2004届计算机专业毕业生一起去找工作,一位是吴某,经过多次求职失败后,不气馁,终于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并且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另一位是李某,几次求职失败后,心灰意冷,整天待在家里不敢出门,至今仍没有工作。

思考:同样是中职学生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呢?

分析:在就业时我们就要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勇于竞争,培养竞争就业的意识。

三、增强竞争就业意识1.遵守公平竞争的规范

我们的时代是竞争的时代,竞争已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但不论什么内容、什么形式的竞争,都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规范。遵守竞争规范,公平、平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各个参加市场竞争的主体都必须遵守。公平是指不管竞争主体的大小,都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平等是指竞争机会平等、竞争起点平等。每个中职学生都应在就业中遵守竞争规范,坚持公平竞争。

阅读材料:

在日本有一个流传很广的故事。古时候日本渔民出海,因为船小,回到岸边时鳗鱼几乎都死光了。但是,有一个渔民,他的船舱和别人的完全一样,可他的鱼每次回来都是活蹦乱跳的。因此,他的鱼卖的价钱高过别人一倍。没过几年,这个渔民就成了远近闻名的大富翁。这个渔民直到身染重病不能出海捕鱼了,才把这个秘密告诉他的儿子。在盛鳗鱼的船舱里,放进一些鲶鱼。鳗鱼和鲶鱼生性好咬好斗,为了对付鲶鱼的攻击,鳗鱼也被迫反击。在战斗的状态中,鳗鱼生的本能被充分调动起来,所以就活了下来。渔民还告诉他的儿子,鳗鱼死的原因是它们知道被捕住了,等待它们的只有死路一条,生的希望破灭了,所以在船舱里过不了多久就死掉了。渔民最后忠告他的儿子,要勇于挑战,只有在挑战中,生命才会充满生机和希望。这个故事说明了要勇于挑战、勇于竞争,只有敢于竞争,才会有希望。

2.不断提高竞争能力

事实上,在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因此,必须有严格的规范以约束竞争主体的行为,以维护竞争的公平性,而市场竞争要求公平性的原则,是指竞争机会和起点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所以要不断提高竞争能力。“优胜劣汰”是社会生存的法则,更是职业竞争的法则,这对竞争能力强的人是良好的机遇,对竞争能力弱的人意味着危机。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想一想:在择业中有人一再失去就业机会,只是因为择业观念有偏差,你认为这种偏差表现在什么地方?

有人认为要找工作就要找体面的工作,类似于蹬三轮车的工作坚决不干;有人只想找一个高收入的工作;有人只凭自己的兴趣、爱好去择业;有人只想找一个离家近、不太累的单位;有人只想找一个“四平八稳”的工作。这些想法都包含什么错误认识?

在学校的时间是专业学习的大好时机,应根据所学专业对应的职业群的需要,抓紧时间多提高综合素质。面对市场的竞争,只有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职业技能,全面发展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另外主动的就业态度也是求职不可缺少的,平时留心收集各种用人信息;主动到各种就业市场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情况;主动求助于老师、同学、父母、亲戚朋友的帮忙;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技能训练甚至主动开拓就业岗位自主创业。

想一想:最近几年,在校园内掀起一股“考证”热,许多学生已不满足于只取得本专业的学业证书,不断开发自己的潜能,跨专业、跨学科考取不同的技术证书,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呢?

3.战胜挫折,走出困境

一个人在成功的道路上,总会遇到许许多多的挫折。比如找工作受挫,自我预定的职业目标不能实现,生活与工作发生冲突,升职受阻,创业过程中破产……一连串的挫折与打击就如我们生活的伴侣,常伴我们左右。但我们常说,失败乃成功之母,成功和辉煌往往都是在历经磨难之后取得的。实践证明,成功最大的敌人往往不是挫折本身,而是被挫折击倒的你自己。遇到困难时只要我们奋发图强,瞄准自己的目标不放松,就一定能取得自己的成功。

小资料

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曾说:不论拥有多么伟大的事业,从来没有一个人不曾遭到过失败,做事总会失败,但在每一次失败中有所发展,经过无数次的体验后,在其间逐渐成长。最后,在心中产生伟大的信念。最重要的是,当遭遇失败而陷入困境时,要勇敢坦白地承认失败,并认清原因,战胜挫折,走出困境,体悟到:这是非常难得的经验,最宝贵的经验。

阅读材料:

某女士,高中毕业后下乡插队,数年后顶替父职到企业工作,先是当工人,后在车间任调度,再调总公司办公室任收发员兼管理档案,只想安安稳稳干到退休。谁知近年企业经营不景气,单位里不断精简。此时此刻,她猛然意识到生存的危机,年龄大,学历低,无专长,在单位绝对不是不可缺少的那一个。她思虑再三,决心在短期内掌握一技之长。于是,她苦练电脑打字,以求有安身立命之本。半年后,她用五笔字型打字能打到每分钟 50个字,准确率还相当高,几乎可以免除校对的工序了。而且排版美观大方,文字摆放疏密有致,令人赞不绝口。不久,一位档案管理专业大学生接替了她的工作,她则被聘为办公室打字员。而那位比她小十岁的前任则无可奈何地下了岗。

思考:面对竞争,你是勇敢地迎接挑战,还是胆怯徘徊不前呢?

分析:面对双向选择和竞争就业,就业者要增强竞争就业意识,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思考题:

1. 什么是劳动力市场?我国现行的市场就业方针是什么?

2. 我国现行的就业制度有哪些?

3. 访谈自己的父母或者亲戚,听他们讲讲找工作、聘用、签订合同的过程,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

4. 实行双向选择与引入竞争机制有什么积极作用?

5. 社会经济发展给学生就业带来哪些挑战和机遇?

6. 假如你在求职中遭受挫折,你可能采取哪些办法应对?

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禁止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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