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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本中有关情事变更条款的概述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UPICCUPICC第6.2.1条规定: “如果合同的履行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该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其义务,但属于下列艰难情形规定的除外。”该条款首先强调了合同严守原则,但是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存在例外,此外对情事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完全有必要援助于CISG的立法历史资料,来确定CISG是否将情事变更排除在第79条之外。

(一)UPICC

UPICC第6.2.1条规定: “如果合同的履行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该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其义务,但属于下列艰难情形规定的除外。”该条旨在阐明,根据合同约束性的一般原则,只要有可能,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而不管履行方将要承担的负担如何。换句话说,即使履行方将会因履行合同不能获益,甚至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该方当事人来说,履行合同已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条款仍然应当得到尊重。然而,合同约束性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随后发生的情况导致合同均衡发生了根本改变,由此产生的例外情形属于艰难情形。UPICC第6.2.2条规定: “所谓艰难情形,是指发生的事情使得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并且(a)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 (b)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 (c)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 而且(d)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该条款对艰难情形给出具体定义,根据该定义可以发现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是不同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同时被视为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事实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应当由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决定究竟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该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制度,那么其目的是为不履行合同而免责; 如果该当事人援引艰难情形制度,其目的首先是要对合同条款作重新谈判,以便使合同经修改后继续有效。[1]第6.2.3条规定: “若出现艰难情况,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但是提出此要求应毫不延迟,而且应说明提出要求的理由。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诉诸法院。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艰难事件,只要合理,法庭可以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该条款具体规定了艰难情形的后果。

(二)PECL

PECL第6:111条(情事变更)规定: “(1)即使履约成本增加或是履约的价值减少而使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负担加重,该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其债务。(2)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如果情事变更导致履行负担过分加重,各方当事人应为调整或终止合同而进行谈判: (a)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b)合同订立时不能合理地预见到情事变更的可能性; (c)根据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无义务承担情事变更的风险。(3)如果各方当事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议,则法院可以: (a)按法院确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合同; 或者(b)修改合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担因情事变更产生的损失和收益。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法院均可以判令因另一方当事人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方式拒绝谈判或者破坏谈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该条款首先强调了合同严守原则,但是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存在例外,此外对情事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CISG

UPICC第6.2.1~6.2.3条和PECL第6: 111条对情事变更作出明确规定,然而CISG在一方面出现了空缺。根据CISG的既定目的: 促进贸易法统一,CISG的解释者很可能采取一切办法将情事变更问题解释为属于CISG的调整范围。根据某些法律,因情事变更而终止或者变更合同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样有人会主张CISG第4条将情事变更问题排除在CISG之外。[2]这一主张是值得思考的,因为在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体制中情事变更问题确实被视为效力问题,[3]这样违约方选择适用有关情事变更的国内立法。但是这一方法不是令人信服的和具有说服力的。因为与合同极不公平(unconscionability)的情形不同的是,在绝大多数法律体制中情事变更问题与不可抗力或履行不能有关,在极不公平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自始无效,而情事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因某一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导致合同履行会显失公平。

但是,完全有必要援助于CISG的立法历史资料,来确定CISG是否将情事变更排除在第79条之外。立法历史资料清楚地表明,CISG第79条是在批评ULIS第74条中制定的,即批评声音指出要对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严格限制。批评意见指出ULIS第74条不够清楚和客观,结果采用了“障碍”(impedi-ment)一词取代“环境”(circumstances)一词,这样CISG中有关免责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更为客观。但是这一立法历史资料并不表明: 在某一障碍的出现是完全不可预见的,并且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特别困难的情况下,CISG第79条不完全或部分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责任是正当的。

在起草过程中,UNCITRAL考虑了挪威代表的建议,即允许一方当事人在面临不可预见的、极大损失时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修改合同。在列举出支持这一建议的种种理由之后,委员会竟然得出这一结论: 该建议不予以采纳,接下来对此不再讨论。[4]UNCI-TRAL拒绝有关CISG第79(3)条的挪威建议,是否表明拒绝把CISG第79条扩大适用到情事变更这一情形。当讨论暂时性免责问题时,挪威代表建议增加这样一个附带性条款: 如果在暂时障碍消失之后,情况发生巨大变化,以至于合同履行将变得明显不合理,那么暂时性免责可以变成永久性免责。该建议获得其他代表的大力支持,但是最终被拒绝了,因为法国代表提出这种担忧: 引进这一条款可能被视为接受合同目的落空等类似原则。[5]尽管代表们对此的意见不一,但是毫无争议的是,这些建议都没有结合经济上的艰难情形进行具体讨论。

就CSIG第79条的适用范围而言,对起草组的立法目的的推测未必是十分准确的,尤其是从这些琐碎的历史资料中进行推测。但是CISG第79(1)条并没有明确排除或暗示地排除这一可能性: 即经济上的障碍可能作为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理由,并且国内立法普遍遵循情事变更这一原则,尽管这一原则的表述方式不同,因而完全有必要对CISG第79条作出广义上的解释,即该条款适用于情事变更这一情形。

(四)小结

UPICC和PECL详细地规定情事变更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然而CISG在这方面出现了空缺。CISG的这一空缺必然会给法律实务带来极大不便,因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旦出现情事变更情形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当事人竭尽全力履行合同,会给其带来极大损失,这样显然导致极大不公平; 如果不履行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很可能就此发生争议,而CISG缺乏相应规定,必然会援引冲突规范来解决,结果出现不同的解决结果。因此为了促进CISG的进一步统一,应该将情事变更纳入CISG第79条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须进一步明确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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