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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案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贸易交易的参加者承认并遵守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贸易交易的参加者承认并遵守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国际贸易惯例不仅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统一的交易规则,而且也为国家单独或集体进行国际贸易立法提供了范例或者素材。

作为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接受性。普遍接受要求国际贸易惯例有一个长期的反复使用过程才能形成。正如英国学者施米托夫所言,它常常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业活动过程,而后成为建立在共同行为基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进而发展成为贸易习惯性做法,最终取得了稳定性的惯例的地位。第二,确定性。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都是实体性规则,含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内容十分具体,能够判定特定交易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第三,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通常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当事人选择使用某一惯例时,还可以通过协商对惯例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所具备的普遍约束力,但在国际商业社会中又可以起到一定的、不完全的法律调节作用;这些作用只限于国际商业交往,只限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约定。

目前,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或民间商业团体编纂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都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与采用。另一种是各类贸易协会、行业公会专业团体以及某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合同和标准合同条款。国际标准合同中最大量的是由各类贸易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油籽油脂联合会、国际毛纺织品组织、利物浦棉业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本行业商品交易的标准合同。而标准合同条款则是这类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将有关商品交易合同中经常使用的那部分条款标准化,经常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由于这些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在有关商品交易中被广泛采用,逐渐产生了行业惯例的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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