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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条款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一 确定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条款任务目标1.熟悉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遂拒绝付款赎单。因此在买卖双方洽谈交易中,必须就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条款一一谈妥,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任务一 确定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条款

任务目标

1.熟悉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

2.熟悉质量机动幅度条款。

3.熟悉货物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

4.熟悉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5.了解运输包装的选择方式和主要内容。

导入案例

自行车是具有不同花色品种的商品。某年初,中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成交5 000辆自行车,双方约定4 000辆为黑色,1 000辆为湖蓝色。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只有其他颜色的自行车。于是,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用300辆橘红色、300辆纺织绿和400辆银红色的自行车取代合同中约定的1 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遂拒绝付款赎单。后经买卖双方反复交涉,买方仍坚持要求卖方尽快补交1 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 000辆杂色自行车,只同意按原价降低7%处理。此外,这批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仓库的栈租费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要由卖方承担。

从以上案例中,您能得到怎样的启发呢?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也就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因此在买卖双方洽谈交易中,必须就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条款一一谈妥,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是报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归类的基本依据,一般由品名和质量两部分构成。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修理、降低价格或者交付替代货物,直至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

(一)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在实践中,商品的命名方法有很多,主要有以用途、主要原材料或成分、外观造型、制造工艺等来命名。

(二)质量

1.质量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文字说明表示和样品表示。

(1)用文字说明表示。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又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其主要方式和示例如表6-1所示。

表6-1 “凭文字说明买卖”的方式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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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式中,使用最广泛的就是用规格(Specification)来确定质量,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等。也可以通过规定商品的等级或标准来确定质量。

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差异或尺寸、重量、成分、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者符号所作的分类。

标准(Standard)是商品规格的固定化,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等制定并公布。我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

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有一种常见的标准称为“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它是由同业公会或者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者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非常笼统,实际上并不代表固定、具体的品质规格。我国出口的某些农产品也有使用FAQ表示品质的,习惯上称为“大路货”,其交货品质一般以我国产区当年生产该项农副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来确定。此外还有“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要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即可,一般仅仅适用于木材或者冷冻鱼等货物。

凭牌号或者商标买卖多用于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质量稳定,且为买方所熟悉或喜爱的商品。

凭产地名称买卖多用于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的农副土特产品。

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多用于机械、电器、仪表等结构复杂、型号繁多的工业制成品买卖。

(2)用样品表示。

实物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或者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并且能够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质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即凭样品买卖,该样品称为“标准样品”(Type Sample)。贸易实践中有时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样品供对方参考,即所谓“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但这种样品不能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

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和对等样品三种,如图6-1所示。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由卖方提供样品,买方加以确认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向买方送交标准样品时,卖方应当留存一份或者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者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凭买方样品买卖是指由买方提供样品,卖方加以确认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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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用样品表示”关系图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加工出一件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Return Sample)、“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如买方同意凭以对等样品洽谈交易,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使得卖方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此外,除了凭文字说明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外,少数特种商品还采用看货买卖的方式,即买方或者其代理人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并就所验货物成交。这种方法多用于寄售、拍卖或者展卖业务中,主要针对珠宝、首饰、工艺品等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

2.质量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质量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为了避免质量条款的规定过于严格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在合同中确定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的条款。其具体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定范围,如“棉布,阔度39/40”;规定极限,如“鱼粉蛋白质55%以上”;规定上下差异,如“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

(2)品质公差。

工业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难以避免,如对手表可以允许其有一定的走时误差。这种被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即为“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交货质量在品质公差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一般来说品质公差为国际同行业公认,因此无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如果国际同行业对特定指标没有公认的“公差”,或者双方对品质公差存在不同理解,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公差的内容。

卖方交货质量在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的范围内,一般按照合同单价计价,但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质量不同增减价格的条款。

(三)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2)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3)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例如,在荞麦品质条件中规定:“水分不超过17%,不完善粒不超过6%,杂质不超过3%,矿物质不超过0.15%。”显然,此项规定不合理,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这与其他指标不相称。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示例

以下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的三个示例。

(1)9371中国绿茶,特珍一级。

9371CHINA GREEN TEA SPECIAL CHUMMY GRADE 1.

(2)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上下1%。

C708CHINESE GREY DUCK DOWN,WITH 90%DOWN CONTENT,1%MORE OR LESS ALLOWED.

(3)芝麻,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最低)52%。

SESAMES MOISTURE(MAX.)8%,ADMIXTURE(MAX.)2%,OIL CONTENT(MIN.)52%.

二、数量

(一)数量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数量计算方法有六种:按重量(Weight)计量、按容积(Capacity)计量、按个数(Number)计量、按长度(Length)计量、按面积(Area)计量、按体积(Volume)计量。在不同计量方法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具体如表6-2所示。

表6-2 常用计量单位和适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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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出口贸易中,重量是一种最为常用的货物数量的计量方法。合同中重量的不同计量方式如表6-3所示。

表6-3 合同中重量的计量方式

续表

(二)数量机动幅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时数量不易精确计算。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在合同中对交货数量的规定一般不宜采用“大约”、“估计”、“左右”等不确定的词语。买卖双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时订明数量机动幅度条款,这种条款又称为“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所谓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的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例如合同中规定“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Shipment Quantity 5%more or less allowed)。

采用溢短装条款时,具体伸缩量大多明确由卖方决定,由买方负责装运时,也可由买方决定。采用租船运输时,为了充分利用船舱容积,也可以授权由承运人决定。此外,在少数合同中也可采用“约量”(Approximately or About)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但由于“约”字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约”的理解。另外,根据UCP 600第三十条规定,凡“约”或“大约”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幅度。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示例

数量条款主要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常见的数量条款示例如下。

(1)“大米,5 000公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

RICE 5 000METRIC TONS,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2)“蚕豆,60 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

SOYBEAN 60 000M/T,GROSS FOR NE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S.

三、包装

包装条款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的方式和包装的标志两方面的内容。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者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货物在运输中不被损坏或散失,并且方便货物的搬运和储存。

1.运输包装的方式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货物种类和特点的不同,对包装方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常有箱(case)、袋(bag)、包(bale)、桶(drum)、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此外,对于可以自行成件的商品,如圆钢、钢板、木材,在运输过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的,即为裸装(nude pack);对于大宗的液态或者成粉、粒、块状的商品,如煤炭、矿砂、粮食、石油等,可直接装入运输工具内运送的,即为散装(in bulk)。根据不同的包装方式,买卖双方还会对包装的材料作出规定。目前,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包装材料一般分为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木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装等类型。

2.运输包装的标志

货物运输包装的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按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详见表6-4所示。

表6-4 运输包装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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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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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内包装,其作用除保护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便于商家销售和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销售包装上通常有条形码。条形码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对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通过计算机系统可以判断出该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售价等一系列有关该产品的信息。

(三)定牌和中性包装

1.定牌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者牌号。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方或者其品牌的声誉,扩大商品销路。采用定牌的中国出口商品,一般要标明“中国制造”。

2.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或者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性包装又包括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的归属和运输标志制作等内容。签订包装条款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1)包装要求应明确规定,不宜采用含义笼统的术语。合同中对商品使用什么样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应叙述清楚,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免引起争议。如“适合海运包装”、“惯用包装”等。除非是长期友好合作的贸易伙伴之间,对此已经取得一致认识,否则慎用。

(2)注意特殊包装费用的归属。包装费用一般包含在货价之内,不用另行规定。如果买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其超出正常包装费用之外的部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买方承担。

(3)对买方指定唛头的规定。按国际贸易惯例,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制作,无须在合同中说明。但如果买方需要特定唛头,并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能确定内容,则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买方提供唛头的最后日期。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示例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常见的包装条款示例如下。

(1)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IN WOODEN CASES OF 50KGS NET EACH.

(2)纸箱装,每箱净重40千克,然后装托盘。

IN CARTONS OF 40KGS NET EACH,THEN ON PALLETS.

(3)国际标准茶叶,纸箱装,20纸箱一托盘,10托盘一集装箱。

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A BOXES,20BOXES ON A PALLET,10 PALLETS IN A FCL CONTAINER.

导入案例解答

在自行车交易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色泽是说明自行车这一交易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理应按约定的花色品种如数交货。在本案中,卖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卖方未摸清货源情况就盲目对外签约,直到备货时才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应吸取教训。

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经办人员发现依约交货确有实际困难时,应及时同买方商议,只有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改变约定条款。卖方经办人员无视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交易货物的花色品种与数量,实属严重违约行为。

项目六·任务一实训

一、单项选择题

1.珠宝、首饰等商品具有独特性质,出口贸易中确定其品质时(  )。

A.最好用样品磋商    B.最好用文字说明

C.最好看货洽谈成交   D.最好用图片说明

2.品质公差主要用于(  )。

A.农副产品B.初级产品C.土特产品D.工业产品

3.按重量买卖的商品,若合同中未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时,习惯上按(  )计重。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毛、净重各50%

4.出口羊毛计算重量,通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  )。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理论重量

5.买卖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是允许卖方(  )。

A.在交货质量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B.在交货数量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C.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D.在交货品质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卖方复制后寄买方确认,确认后的样品被称为(  )。

A.复样  B.回样  C.对等样品  D.参考样品  E.确认样品

2.计算重量的方法有(  )。

A.毛重-净重  B.以毛作净  C.公量  D.理论重量  E.法定重量

3.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有(  )。

A.高度  B.数量  C.长度  D.宽度  E.体积和容器

4.下列有关名词的概念,正确的有(  )。

A.公量是指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B.净重是指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即商品本身的重量

C.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D.运输标志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E.包装标志又称防伪标志

5.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为“1 000M/T With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是(  )。

A.950M/T  B.1 000M/T  C.1 500M/T  D.1 050M/T

E.950M/T到1 050M/T之间任意数量

6.出口商品采用中性包装就是(  )。

A.包装上仅有外商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

B.包装上既无商标、牌号,又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

C.在采用外商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同时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D.包装上无商标或牌号,仅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E.习惯包装

三、案例分析

1.我国A公司向孟加拉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 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付款方式为,B公司先支付定金1 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B公司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定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A公司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A公司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其理由是要求定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提交货物,使其错失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B公司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A公司应思考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2.某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 000t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 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从案例中,你能得到怎样的启发?

3.菲律宾客户与我国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 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4.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后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项目六·任务一实训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C 5.B

二、多项选择

1.BCE 2.BCDE 3.BCE 4.ABCD 5.ABDE 6.AB

三、案例分析

1.根据案例,A公司应从以下几点。

(1)对客户的样品应仔细研究,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可以从其他地方购买。

(2)对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定做,A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而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的“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财物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3.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4.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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