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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的国内立法考察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陆法系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所采纳。这一规定表明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即积极损失。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包括所受损害的赔偿和所失利益的赔偿。有学者认为这一论断包含了违约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的思想。

(一)大陆法系

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所采纳。例如1999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 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3]根据这一规定,合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即积极损失(damnum emer-gens),也包括债权人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消极损失(lucrum ces-sans)。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即债务人所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德国法也有类似法国法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49(1)条规定: “负损害赔偿义务者,应回复其发生赔偿义务之事由未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一规定表明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即积极损失。接着第252条明确规定: “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失去的利益,失去的利益是指根据事物的通常进行的过程,或根据特殊情况,特别是根据所作出的准备和所采取的措施,很有可能预期得到的利益。”[4]这一条款中的失去的利益即为消极损失。根据这两个条款,德国同样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来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台湾“民法”第213(1)条规定: “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该条款揭示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亦即: 损害赔偿以“回复原状”为依归。然“回复原状”究竟以回复“原有状况”或回复“应有状况”为目的,不无疑义。所谓原有状况即损害发生前之状态; 所谓应有状况即损害如未发生时应有之状态。对此“最高法院”民庭庭推总会议后已予阐明,应回复之原状,非“原有状况”,而系“应有状况”。简而言之,于契约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者,赔偿义务人应填补赔偿权利人所受之损害以至于如同契约被履行然。[5]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采取了完全赔偿原则。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包括所受损害的赔偿和所失利益的赔偿。所谓所受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根据通常的解释,既包括受损害方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其为履行义务而发生的债务的增加。而所失利益是本来应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它是尚未实现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将来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所失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二)英美法系

在英国,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首先是法院的判例,其次是英国公布的成文法,例如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所确定的规则。就判例而言,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54年海德利诉巴克森代尔案(Hardley v.Boxendale,156 Eng.Rep.145,1854)。英国法院对这一判例进行了专门论述,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使受损害方获得合同如约履行时应当得到的利益。[6]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即为完全赔偿原则。该判决对原告的一般损失和特殊损失进行区分。一般损失是指因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它通常是某一具体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或必然后果,包括金钱损失和非金钱损失。特殊损失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认定的金钱损失,例如费用、收入的损失和利润损失。特殊损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发生。英国法院对一般损失和特殊损失进行区分。有关特殊损失的赔偿必须提出特别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然而,一般损失不需提供证据就能得到赔偿,因此只须主张遭受了这一损失。跟一般损失不同的是,在违约之诉中不能主张特殊损失赔偿,除非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预见到这些特殊损失。[7]

就完全赔偿原则而言,美国法跟英国法相一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3条、第2~706条、第2~708条、第2~711条、第2~713条至第2~715条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作出具体规定。美国法院基于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规则,判予赔偿的损失通常为实际损失,即受损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标的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间接性损失,即除合同标的的损失以及附带损失之外的损失。典型案例是: 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牛已患上病,原告把病牛放入牛群。新买的牛与原有的牛都死去。此处原有牛群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再如卖方向买方提供赚钱的工具,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失去的利润是间接损失。附带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附带性损失。例如洽谈替代交易的费用、返还不符合合同规格的货物的费用等等。[8]就损害赔偿范围而言,美国霍姆斯法官强调: 违约损害赔偿绝不是强制信守契约的法律政策,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契约和为不履行契约对另一方当事人引起的任何损害进行赔偿之间进行选择。有学者认为这一论断包含了违约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的思想。[9]

通过对英美法系损害赔偿范围的比较可以看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即损害赔偿应使受损害方处于合同如约履行时的相同地位,或者说使受损害方获得合同适当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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