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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的国际法律文本考察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CISGCISG第74条没有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然而,该条授权法庭和仲裁庭判决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方便实务, CISG应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一)CISG

CISG第74条没有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然而,该条授权法庭和仲裁庭判决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事实上索赔请求十分复杂,既包括卖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也包括买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而且损害赔偿请求可能与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一并提出,因此该条款仅仅规定了一基本原则,而不是详细地规定如何计算。秘书处评论指出,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是将受损害方置于对方未违约或合同被适当履行时所处的相同地位。并且该条款明确指出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因为在某些法律体系中损失(loss)这一概念不包括利润损失。[10]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11],而必须以受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受损害方遭受多大的损失就能获得多大的赔偿,没有遭受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因此一般认为完全赔偿原则是CISG的一项潜在规则[12],其中CISG对损害赔偿的限制更多地通过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等规则来实现。[13]

(二)UPICC

同样,完全赔偿原则在UPICC第7.4.2(1)条中得到体现,即该条款规定受损害方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该损害既包括受损害方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该条款的注释指出: 本条款确立的原则是受损害方对由合同的不履行导致其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它进一步肯定了在不履行和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受损害方来说,不履行必须既不对其产生收益,也不对其造成损失。一些法律制度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损害赔偿金额,UPICC没有采取这种解决方法,因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这种方法会导致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且其适用也可能因法院的不同而相异。在确定损害赔偿应当弥补何种损害时,本条款遵循CISG第74条的规定,指出受损害方不仅有权要求赔偿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而且有权要求赔偿因不履行而被剥夺的任何收益。对所遭受的损失这个概念应当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它可以包括受损害方财产的减少,也包括没有得到债务人支付的债权人必须借款履行其本身义务时所发生的债务增加。利益的损失,有时被称作结果性(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如果被适当履行,则受损害方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自然增加的收益。这种收益经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它常常以丧失机会的形式出现。[14]

(三)PECL

就完全赔偿原则而言,PECL第9: 502条规定: “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是使受损害方获得一笔金钱以使其尽可能地处于合同如果得到适当履行时应处的状况。损害赔偿包含受损害方遭受的损失和剥夺的收益。”该条款将普遍接受的损害赔偿的“期待利益”基础和罗马法中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的传统规则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受损害方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额相当于被剥夺的合同期待利益。就货物贸易合同或服务合同而言,损害赔偿额通常通过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或现价的差额来计算,但是如果受损害方按照第9:506条的规定已经进行了替代交易,那么他可以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主张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没有获得的利润。除了主张交易的损害赔偿之外,根据第9: 503条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受损害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在英美国家,这些损失有时称作间接损失。获得赔偿的数额可以包括从损失发生之日到给付之日的利息[15]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违约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 违约方违约使得受损害方遭受的所有损害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换言之,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在金钱能够补偿的限度内,使受损害方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正常状态。根据违约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两大法系的法律以及CISG、UPICC和PECL这三个国际法律文本都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有些国内立法或国际法律文本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如德国法、法国法、UPICC和PECL; 然而一般认为完全赔偿原则是CISG的一项潜在原则。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方便实务, CISG应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1]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4页。

[2] 韩颖梅: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研究》,黑龙江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3] 罗结珍译: 《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4] 郑冲、贾红梅译: 《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1页。

[5]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6] 赵承壁: 《对损害赔偿规定的比较与理解》,载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7] John Y.Gotanda,Damages in Lieu of Performance because of Breach of Contract,in Villanov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Working Paper Series,Working Paper53,available: ht-tp: //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abstract_id=917424,Dec.5,2007.

[8] 金健: 《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9] 【美】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10] See Secretariat Commentary on Art.70 of the 1978 Draft[draft counterpart of CISG Art.74],Comment3,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secomm/sec-omm-74.html,Dec.18,2007.

[11]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1页。

[12] See Friedrich Blasé and Philipp Höttler,Remarks on the Damages Provisions in the CISG,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ECL) and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UPICC),available: http: //cisgw3.law.pace.edu/cisg/biblio/blase3.html,Dec.18,2007.

[13] See Rapporteur,CISG-ACOpinion No.6,Calculation of Damages under CISG Ar-ticle74,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CISG-AC-op6.html,Dec.15, 2007.

[14]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31页。

[15]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2.Comment A and B,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4.html,Dec.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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