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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完全赔偿原则是当今各国民法学界及国际法学界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地位是由违约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决定的。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损害方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完全赔偿原则是当今各国民法学界及国际法学界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地位是由违约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决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受损害方的全面保护,即违约方违约而使受损害方遭受的全部损害都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而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交换获得所需财产并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因此,受损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本应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可预见的增值利益都应属于受损害方的损失,都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由违约方来赔偿,于是出现了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损害方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原则,许多国家规定,按照不同情况,通过完全赔偿使受损害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经济状态,或者达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经济状态。这样违约方不仅赔偿受损害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且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都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1]实际上,对于完全赔偿原则不仅需要正面理解,而且需要反面理解。完全赔偿原则所要求赔偿的既然是受损害方通过债务人履行合同本应获得的全部利益,其言外之意便是非属于履行合同获得的利益不应在赔偿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受损害方不应因赔偿而获得超出债务人履行合同所能够获得的全部利益之和,这在本质上是由违约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当然,受损害方对于有些即使是债务人履行合同而可以取得的利益,有时也未必能够得到赔偿,因为在进行完全赔偿的过程中还要受到其他一些规则的限制,如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金钱赔偿是不能完全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这样大陆法系成文法规定受损害方可以援引实际履行这一补救措施。然而,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不存在实际履行这一违约救济措施,实际履行只是衡平法中的救济措施。衡平法中的实际履行是指法院发布一道命令,称为特定履行令,强制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此外,损害范围的计算本身只能做到相对精确。可见,完全赔偿原则中的“完全赔偿”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受制约的。

作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完全赔偿是对受损害方的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平等价原则的体现,更是违约损害赔偿补偿性的要求。该原则的确立对发扬契约公平、正义理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保护一切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设立法律的宗旨和首要目的。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签订合同,其在合同中所追求的个人合法利益无疑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当债务人违约阻碍这一利益的实现时,债权人因之受到的所有损害理应得到全部赔偿。这样,违约损害赔偿首先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惩罚违约行为以伸张正义,体现公平,其次是对受损害方的一种补偿,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体现公平。

第二,完全赔偿原则是全面、充分保护受损害方利益的保障。违约损害赔偿是对受损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从而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填补损害能使受损害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经济地位,给受损害方以充分、完全的保护。对受损害方的完全救济也是合同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此外,完全赔偿这一保护屏障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签署合同,促进交易,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正是合同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三,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正确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在合同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应遵守完全赔偿原则,这样才能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法院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从而全面、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完全赔偿原则确立之前,我国法院在处理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时,往往只判予赔偿直接损失,而对于间接损失往往不赔; 更多的是回避对这一问题进行正面解决,换言之,用其他途径替代了正面解决,而其代替途径主要有二: 一是通过调解; 二是通过强调违约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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