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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负担的国内立法考察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按照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来分担诉讼费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明确规定,这种约定必须是在争议发生之后作出,否则无效。然而,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这一做法称作为“美国规则”。此外许多州已经采用了授权仲裁庭作出有关律师费用裁决的国际仲裁规则。

(一)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按照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来分担诉讼费用。通常情况下这一原则都是以法则的形式予以规定。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95条和第696条规定诉讼费用的分担,即第696条规定: “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来承担,除非法官给出明确理由并判决由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第695条将诉讼费用鉴定为包括法院费用、纳税、交通费、证人的费用、专家的费用和律师费用。[6]《瑞典的司法程序法典》允许对诉讼程序中所遭受的合理费用都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费用包括准备和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开支、律师费用、胜诉方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任何谈判费用。[7]《德国民事程序法典》规定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这些可以得到补偿的费用限于起诉或应诉的必要费用,此外还包括补偿胜诉方的必要交通费用,参与诉讼的时间损失和证人费用。只有在败诉方没有启动诉讼程序,以及一旦接受传票时马上接受对方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免除承担诉讼费用。[8]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判予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受到种种限制。例如比利时仅仅判予败诉方承担诉讼程序方面的律师费用; [9]卢森堡将律师费用限制在诉讼的必要范围之内;西班牙把可以获得赔偿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在内,限制在诉讼请求金额的三分之一以内; 荷兰、法国和德国等国通过固定的费用表来计算律师费用,结果得出的金额往往比实际发生的要少; 意大利将判予的律师费用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在某些国家,如果胜诉方违反诚信原则,那么法院将拒绝判予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0]

就仲裁而言,欧洲许多国家授权或要求仲裁庭在裁决中涉及仲裁费用的分担。通常情况下仲裁庭裁决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例如在葡萄牙,仲裁员按照他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来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分担,即由败诉方来承担这些费用。同样,芬兰的仲裁法案规定败诉方支付仲裁费用,其中包括法律代表的费用。就费用分担而言,丹麦的法院和仲裁庭的做法相类似,法院通常根据控辩双方的胜败情况来分担费用,但是法院对费用分担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讲,法院对费用分担问题采取宽松的态度。1998年的《德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员在裁决中对仲裁费用作出分担,仲裁员对此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他们必须特别考虑裁决结果。[11]

(二)英美法系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又称为“英国规则”(English Rule)。根据该规则,败诉方通常情况下要对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负责,这些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证人费用、专家费用和法院的其他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胜诉方把详细的费用单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命令对方承担这些费用。然而,由于这些费用的范围不是十分明确,现实中胜诉方几乎很少对这些费用获得完全赔偿。[12]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就仲裁而言,英国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端之后可以对费用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哪些费用可以得到补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明确规定,这种约定必须是在争议发生之后作出,否则无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对费用的分担问题进行自由裁量,但是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一规则,即败诉方对胜诉方所有费用负责,当然包括律师费用在内。根据1996年的英国仲裁法案,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各自承担合理的仲裁费用,除非他们同意按不同方式进行分担,或者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仲裁费用作出不同的分担方法。[13]

与绝大多数国家做法不同的是,美国并没有适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一原则。然而,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这一做法称作为“美国规则”。[14]1796年美国最高法院采用了“美国规则”,并提出采用该规则的三个理由: 第一,在许多案件中判决结果是不确定的,因而仅仅因为败诉方辩护或提起诉讼而要求其分摊费用,对其予以惩罚,这样是不公平的。第二,如果强迫败诉方负担对方的诉讼费用,那么就会阻碍穷人提起诉讼来维权,这样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在某些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请求将增加穷人的时间、费用和困难,并且会增加司法部门的负担。[15]此外,“美国规则”同样适用于美国仲裁。仲裁机构只有在双方约定、特别法规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仲裁费用分担的裁决。美国的《联邦仲裁法案》没有涉及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分担问题。就各州的仲裁法律而言,绝大多数州的法律采用《联邦仲裁法案》的规定,即除非仲裁协议作出不同约定,在仲裁过程中所遭受的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应该按照裁决进行支付,但不包括律师费用。这一规定表明在仲裁中律师费用是不能得到补偿的,除非双方当事人作出不同约定,或法律作出不同规定。因此在美国仲裁中律师费用一般得不到补偿。尽管如此,但是某些州允许在国际仲裁中裁定仲裁费用的分担,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事程序法。[16]“美国规则”存在许多例外情形: 第一,如果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可以对律师费用作出裁决。第二,准据法或仲裁规则可以明确授权仲裁庭作出有关律师费用的裁决。此外许多州已经采用了授权仲裁庭作出有关律师费用裁决的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用的判决: 如果该方当事人蔑视法庭、违反诚信原则或有其他恶意诉讼的行为。[17]

尽管美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遵循的是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这一原则。对此国际法律文本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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