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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部构造有了更为深切的了解。在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问题上,叶文实际上提出了不同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市场经济;另一个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显然,按要素分配绝不是仅仅存在于这样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到了最为典型的形式。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

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部构造有了更为深切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34]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分配决定产品分配,谁占有了生产要素,谁就有权参与产品的分配;谁占有的生产要素多,谁在产品中分得的份额就多。这显然意味着,一切社会都要按生产要素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无一例外。无疑,在马克思看来,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适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共有经济规律。

然而,在我国经济学界,却广泛地存在着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仅仅是一种市场现象。我所特别尊重的一位经济学家就明确地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35]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市场经济。这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周为民、陆宁二位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按要素分配与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个过程,市场按要素分配收益就是在执行配置资源的职能。”[36]

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也就是说,正如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等价交换一样,没有市场经济也同样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崔向阳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分配方式。”[37]杨继瑞也提出:“按要素分配的本质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所有者凭借自己对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安排。”[38]

叶剑苏在《北方经济》2010年第7期发表的《不宜用萨伊教条解释按要素分配政策》一文(以下简称叶文)中提出:“按要素分配,实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说按要素分配实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实际上也就是说,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但他同时又认为:“在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下必然产生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在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问题上,叶文实际上提出了不同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市场经济;另一个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这两种说法是一致的吗?能够分别成立吗?可以同时并存吗?

首先,叶文自己的这两种说法是不一致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是一种要素占有状况,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市场经济中,有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的情况,如资本家占有资本,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工人占有劳动力的情况;同时也有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情况,如个体经营者,它既占有自己的土地,也占有自己的资本,还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在自然经济中,有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的情况,如地主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民占有劳动力;也有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情况,如自耕农,既占有自己的土地,又占有自己的其他生产资料,还占有自己的劳动力。这就出现了四种组合:第一种: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组合;第二种: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组合;第三种:自然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组合;第四种:自然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组合。如果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那就应该是第一种组合与第二种组合,这样,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说法便不能成立;如果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那就应该是第二种组合与第四种组合,这样,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的说法便不能成立。如果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与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两者同时必备,那就只有第二种组合。显然,按要素分配绝不是仅仅存在于这样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叶文的两种说法是不一致的、自相矛盾的。

在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到了最为典型的形式。这使得人们误以为只有市场经济中才会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会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如果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那么,在既没有市场,也没有价格条件下的自然经济的封建社会,就不可能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事实上,在没有市场、没有价格的自然经济的封建社会,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农民向土地所有者租赁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来进行农业生产,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土地对这一生产过程的结果——农产品——的产出作出了贡献,农民要向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支付报酬——地租。劳动者既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换取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实物地租的形式,将生产成果的一部分——租用土地所生产的谷物——作为租用土地的报酬,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不管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与有了市场和价格以后的货币地租,在地租这一本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难道能够说只有货币地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就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吗?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的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用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的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这不是典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么!在这里,尽管没有市场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在既没有市场、也没有价格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社会。在这一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即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占有劳动者(当然也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所有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归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利用这些生产要素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都归奴隶主所有。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奴隶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多;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哪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这不也是典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么!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上的意义呢?

历史的事实表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没有市场经济的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在没有市场经济的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分配规律。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市场经济之外广泛地存在着,那么,怎么能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呢?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肯定不是市场经济,而是比市场经济更广泛的因素。

其次,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也不是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叶文的这种说法,以前也有人提出过,25年前林广瑞、王宪锋就写道:“按生产条件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生产条件分属不同所有者。”(这里应该说明,生产条件与生产要素是同一含义,二者在这里是等值的)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难以成立的。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按要素分配的含义。什么是按要素分配?从最本质的层次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社会成员的所有物。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上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生产要素这些物本身之间的关系,而是体现在这些物身上的作为这些物的所有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至于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是如何分配、如何占有的,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还是属于同一所有者,并不改变“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的存废。

在奴隶社会中,一切生产要素都归奴隶主所有,不仅物质生产要素,甚至奴隶本身也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生产要素并不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按照叶文的论断,奴隶社会是不具备“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的。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不具备,这个规律当然不能发生作用。然而实际上,奴隶主由于占有了全部生产要素因而占有全部产品,这正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

在原始社会,“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也不具备,一切生产要素都归原始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共同支配,其生产的产品,也因此而归共同体成员共同所有。这不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吗?

在个体经济中,生产要素全部属于同一个所有者,产品也全部归于这个所有者。这也正是遵循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在上述生产要素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的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都依然存在并发挥其作用。所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以为在生产要素属于同一所有者的条件下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不正确的。

这里的问题可能在于,提出这一论断的同志,把是否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与在一个经济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在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产品的问题混淆了。如在奴隶社会,不存在奴隶主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分配产品的问题,但是,决不能说在这里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全部产品之所以不归奴隶所有,而归奴隶主所有,正是因为生产要素所有权全部掌握在奴隶主手中;而奴隶不仅物质生产要素一无所有,就连自身的劳动力也为他人所有。正是这种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决定了奴隶社会的产品分配状况。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土地资源稀缺,淡水资源稀缺,石油资源稀缺,铁矿石资源稀缺,天然气资源稀缺,稀土资源稀缺,资本稀缺,劳动力稀缺……历史上大大小小的战争,几乎都是为着掠夺稀缺的土地、矿产、劳动力等等资源。

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地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私有制由此而产生。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来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客观必然性的产生,来自于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与稀缺性。只要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发生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必然的。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与稀缺性,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马克思的关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的论断、按生产要素分配适用于任何一种产品分配的论断,其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存在几种主要的类型。巫继学、朱玲将其分为两大类型:(1)“在生产因素为同一所有者、所有者直接是劳动者的前提下”的类型;(2)“相反,在生产因素分别为两个所有者,因而生产资料所有权起支配作用的前提下”的类型。[39]在这里,他们漏掉了同样重要的一种类型,即生产因素为同一所有者,但所有者又不是劳动者的情况。如奴隶制,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奴隶主所有,而奴隶主又不是劳动者。这种情况既不能包括在(1)中,也不能包括在(2)中,而是与两者并列的、历史上确实存在的第三种类型。实际上,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是相当复杂的,这三种类型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的第一种类型,所形成的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的第二种类型,所形成的是社会成员均有独立人格的且存在阶级之间剥削的私有制,如封建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的第三种类型,所形成的是一部分社会成员没有独立人格且存在阶级剥削的私有制即奴隶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这是一笔宝贵的理论财富,为我们认识人类社会的分配规律,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目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

叶文还提出:“按要素分配只能在生产领域占据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应将按要素分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造成收入差距过大。”这一说法也是成问题的。

第一,按要素分配作为经济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是人们愿意不愿意实行或者想不想实行的问题。客观经济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存在范围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绝对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能够控制,想扩大就扩大,想缩小就缩小的。实行不实行客观经济规律的说法,控制客观经济规律存在范围的说法,都是不科学的。

第二,早在2005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国GDP比重已经达到65%。到2006年底,我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23780.4万人,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比重84.0%;在全国40个传统工业行业中,私营经济已在27个行业中经济比重超过50%,在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等行业已占70%以上。到2007年,在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量仅占6.1%,工业总产值只占29.5%;集体企业数量占3.9%,工业总产值占2.5%。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都已经占据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说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占据非主体地位,是一种过时的说法,已经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

第三,说按要素分配只能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当然也就意味着在公有制经济中不能实行按要素分配,或者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按要素分配。目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有这样几种存在形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三是国有非控股企业;四是集体企业。在这四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非控股企业,在这两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都要按资本的贡献、土地的贡献、劳动的贡献、管理才能的贡献来分配,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在集体企业这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哪个劳动者集体占有的生产资料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大,哪个劳动者集体作为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就必然分得较多的社会总产品的份额。不同集体企业之间收入的差异,正是资本、土地等要素占有方面差异在分配上的必然表现。在集体企业内部,谁的劳动的贡献大、谁的管理才能的贡献大、谁的技术专利的贡献大,谁在分配中获得的就多,这里同样是按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这里没有任何与按要素分配原则不同的、其他的分配原则。按要素分配的存在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在国有独资企业这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生产资料是国有的,全国人民是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这些国有的资产,同样要保值增值,这些要素所有者同样要求获得与其他要素所有者同等的所有者权益,这也正是按要素分配原则的体现。在这种企业内部,也和集体企业内部一样,谁的劳动的贡献大、谁的管理才能的贡献大、谁的技术专利的贡献大,谁在分配中获得的就多。这里没有任何与按要素分配原则不同的、其他的分配原则。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在所有的公有制经济的四种存在形式中,按要素分配都是明显存在的。以为在公有制经济中按要素分配不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区别,只是在于生产资料这种要素的所有者不同,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要素所有者,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实现各自的所有者权益,都要凭借各自的要素所有权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都要贯彻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第四,如果说按要素分配只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而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仅仅是按劳分配,那么这会面临这样几个问题:其一,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的要素所有权要不要在分配中实现?如果要实现,那显然就既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也要按资本的贡献分配,还要按土地的贡献分配,这无疑就是按要素分配;如果不实现,国有资产权益哪里去了?国有资产如何保值增值?其二,如果同一个劳动者作出同样的贡献,他在公有制经济中是一种分配原则,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是另一种分配原则,这就必然导致他收入的不同。在统一的市场经济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必然都会选择收入高的经济单位去就业,谁还会到收入低的单位去就业呢?如果作出了同样的劳动贡献,劳动者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得到的收入高呢?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的收入高?公有制经济中没有其他的要素所有者来参与分配,按道理收入应该更高一些,但事实上我国农村的农业基本上都是集体经济——公有制经济,但农民的收入却是最低的;外资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大学毕业生一般都愿到外资企业去工作,因为外资企业工资高,这又作何解释?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企业的许多技术人员纷纷跳槽到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宁愿要非公有制经济的按要素分配,也不愿要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其原因何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经济体系,贯彻统一的分配原则。把它人为地割裂为互不相干的两部分,认为各自实行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是讲不通的。不仅非公有制经济要按要素分配,公有制经济也要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统一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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