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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城信社现象对民间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在传统国有金融体制的金融深化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情形下,我国国民经济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民间金融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化解金融风险以增强其竞争力。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民间金融机构本身是不会选择以丧失灵活的经营机制为代价取得减少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的。

民间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在传统国有金融体制的金融深化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情形下,我国国民经济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直至今日,无论是机构覆盖面、服务领域,还是资金实力,民间金融机构都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金融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应看到民间金融机构在其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例如业务发展受到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多数机构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现代金融管理人员匮乏、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

针对目前民间金融业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人民银行采取了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向合作银行方向发展的政策,这一改革思路的本意应该是值得肯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民间金融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化解金融风险以增强其竞争力。然而要达到上述目的方式有两种,即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但是这两种方式的结果可能是很不相同的。政府主导型的规模重组方式,就是通过行政手段,将经营管理水平各异、资产质量相差悬殊的信用社合并在一起成立合作银行。这种方式的后果,虽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减少金融风险,但在长期中同时也将产生某种严重的副作用:民间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丧失和激励机制的弱化。以这种方式组建的合作银行,其市场渗透力和竞争能力是很值得怀疑的,国内一些城市推行合作银行改制并未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市场主导的方式是通过企业自主地收购、兼并别的企业,而政府只需制定各种辅助性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即可,这种方式有利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和金融资源的进一步合理配置。

事实上,在推动民间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道路上,政府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走到直接干预组建商业银行的旧模式中去,而应该让市场机制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这才是真正能够促进民间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深化的正确举措。可能政府会担心金融业非同一般行业,其中的风险事件波及面很大,对储户的利益损害较为严重,社会成本过高,故对于经营风险较大的小型民间金融机构不轻易放松直接管制。然而政府在这里看到的只是民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静态概念,而市场机制调节最重要的影响是民间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提高,自我风险约束逐步加强的动态效应。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经营不善、规模相对较小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倒闭,固然有其不利的影响,但它也可以成为推动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和储户风险意识的强化,培养各种经济主体对自己选择的经济行为后果直接负责的心理素质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与其客户双方风险意识的建立,对民间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当然在过渡阶段,政府作出适当的规定,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有效地缓解金融风险,也是不失为比较可行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

具体来说,像路桥城信社这样的金融机构,本身已经具有强强联合、化解风险的内在动机,而且这种动机是其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民间金融机构本身是不会选择以丧失灵活的经营机制为代价取得减少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的。它所要寻求的是两者如何最佳结合地建立在自愿(也即源于内在激励机制)基础上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民间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中,首先应该让其突破地域限制,实行跨行政区域发展,鼓励它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信用社,壮大其规模。同时,还应通过进一步放松管制,开放业务领域,实行金融产品的自由化,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拓,以让其提供新的金融服务,通过优胜劣汰的过程,来达到银行业内部规模重组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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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廷科.现代金融制度与中国金融转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注释

①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超经济联系体现在国有金融机构上是指政府同时为国有经济和国有银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体现在一些规模不大且不规范运作的民间金融机构上,是指民间金融机构自身又创办各类产业,从而使得自身的产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取得低息优惠贷款的行为无法按照真正的借贷或金融交易关系进行。这种关系颇具内源性融资性质,实质上类似于国有经济与国有银行的关系。这极大地加剧了贷方金融风险,只不过由于国有银行规模庞大,风险难以显露,而民间金融机构规模小,资产风险可能会立即暴露无遗。

② 如此决策与决策者的风险态度也不无关系,对于风险偏好者来说,在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下,可能会作出相反的带有强烈投机倾向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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