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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规则,避免贸易摩擦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 绿色贸易政策引发的贸易摩擦事件1:焦炭贸易摩擦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关停焦炭生产企业,而我国则迅速成为世界焦炭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他们在今后可能会更多地以WTO保护自由贸易为由,对中国提出指责。由此可见,WTO成员只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在符合以上情况时,可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以控制相关产品出口。为避免当前绿色贸易政策可能引起的纠

1. 绿色贸易政策引发的贸易摩擦

(1)事件1:焦炭贸易摩擦

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关停焦炭生产企业,而我国则迅速成为世界焦炭的生产和出口大国。目前我国的焦炭产量和出口量均占世界的50%以上,为此承受了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欧盟及美国等发达国家迫切需要中国开放焦炭出口市场,并希望以稳定的价格和供给,满足其钢铁等行业需要。我国政府为了确保国内稳定需求、保护资源与环境,连续采用焦炭出口限制措施,引发了与欧盟、美国等国的焦炭贸易摩擦。

随着全球钢铁工业的全面复苏,为了稳定焦炭市场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2004年中国实施了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同时将焦炭出口配额从1200万吨削减到900万吨。对此,欧盟指责中国不适当地使用了出口配额,对欧盟企业有所歧视,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并声称将向WTO提出申诉。后经中欧多次紧急磋商最终达成了妥协协议。中国虽没有像欧盟要求的那样取消出口许可证制度,但把对欧焦炭配额恢复到了450万吨,相当于中国2003年对欧盟的出口水平,并取消了对许可证的收费。

美国在2007年度就中国履行WTO义务情况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对我国12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表示强烈关注,而焦炭就列在12种原材料之中。美国首先关注的是我国对焦炭实施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措施,其次是提高焦炭出口关税措施。因焦炭没有涵盖在我国入世承诺附件6中,因而美国认为我国对焦炭征收出口关税是违反我国入世承诺的义务,表示将继续采取措施确保中国遵守WTO承诺,包括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欧、中美的焦炭贸易摩擦都表明了,当前我国配合宏观经济调控和节能减排目标所采取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限制措施,正面临着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挑战。尽管我国采取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限制措施是依据WTO“环境例外”条款,但因我国没有同步采取有效的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措施,因此如果欧盟、美国提起WTO诉讼,我国将存在很大的败诉可能性(胡涛等,2008b)。

(2)事件2:原材料贸易摩擦

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启动争端解决机制,将中国告上WTO,认为中国对铝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我国商务部在24日则作出回应,表示中方有关出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有关磋商请求。

那么从以上两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近年来基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贸易限制政策特别是出口限制政策,越来越引起国外的重视。他们在今后可能会更多地以WTO保护自由贸易为由,对中国提出指责。那么,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的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WTO规定呢?下面就来看一下GATT(关贸总协定,WTO前身)和WTO中关于出口限制的相关规定。

2. GATT和WTO中的相关规定

原则上WTO禁止对出口进行限制。GATT (1994) 第11条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关键条款。该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但是存在一些例外规则,允许成员方对出口进行限制:(1)GATT第11条第2款对“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定例外条款:A. 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所谓“严重短缺”是指季节性商品因国外售价暴涨而引起的国内供货短缺。“其他必需品”则指本国可用竭的资源;B. 凡为适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分类等级或市场营销标准或规章所必需者,可实施进出口限制和禁止,而其附件9关于第16条规定,“初级产品”应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林、渔、矿产品或为准备在国际贸易中大宗销售的习惯上要经过加工的上述产品。(2)GATT第20条一般例外,(g)款:与保护可用尽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时;(h)款: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i)款: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低至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基于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其不得偏离本协定有关非歧视的规定;(j)款: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必须保证所有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3)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在认为必须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时,均可限制相关产品的出口,但不应考虑其出口目的地。(4)第12条规定了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由此可见,WTO成员只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在符合以上情况时,可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以控制相关产品出口。而对这些例外条款的运用加以部分限制,主要在于防止其受到滥用,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任意性或不公正的歧视现象,或对国际贸易实行变相限制,从而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展,而非绝对禁止加以运用(朱颖,2005;查贵勇,2008)。

而中国在以上两个事件中的做法,都是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这在WTO规则是可以得到认可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歧视性;二是国内采取同样的生产和消费限制措施。只要中国在这两点上不存在什么问题,那么出口限制政策就不怕受到任何国家的非议。

3. 如何避免这种纠纷?

目前我国对“两高一资”产品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尽管符合WTO“环境例外”的第一个必要前提,即“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但我国对相应产品没有采取有效的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措施,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行业准入、资源税费、暂停审批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项目、差别电价等国内间接措施不能够满足“直接限制生产数量”这一要求(吴玉萍等,2008),因此这种政策很容易遭受国外的抗议。为避免当前绿色贸易政策可能引起的纠纷,我国应从国内转变经济与贸易增长方式和节能减排的国家利益需求高度,依据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从国内生产和消费环节内在化环境成本入手,限制国内“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并进一步完善“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

在很多情况下,出口限制政策特别是配额制度确实是为了保护环境,而且也是非歧视性的,但是并没有在国内采取同样的生产和消费限制措施,这就会引起一些国家的抗议,认为这是对自由贸易精神的违背。那么,中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尽量避免这种纠纷呢?

首先要充分理解WTO规则和法律条款,在遇到类似的贸易纠纷时要据理力争,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时,要确保对国内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加以限制,否则将受到别国的质疑。另外,设置出口配额往往引起贸易争端,如果设置的目的真的是为了环境保护,那么可以采取其他变通的办法,既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避免与其他国家的纠纷。如针对焦炭贸易纠纷,胡涛等 (2008b) 提出了不采用出口配额的绿色贸易方案。他们建议依据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取消焦炭出口配额,而采取如下的两个方案。方案1:取消出口配额,改征高额出口环节边境调节环境税,并征收相同税率的国内焦炭用户的环境消费税。方案2:征收生产环节的高额超标排污费。他们建议根据中国国情,在短期内先以征收高额出口环节边境调节环境税的方案作为过渡,同时有效征收相同税率的国内焦炭用户的环境消费税,以避免与欧美等国的贸易纠纷。之后逐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征收高额超标排污费,更为有效地规范国内焦炭的生产秩序,从而减少焦炭行业的环境污染,也可完全避免与欧盟、美国的焦炭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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