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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更新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借鉴互联网思维作出监管上的整体安排和适当调整,平衡监管一般性和差异化的关系,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协同配合,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紧密服务于实体经济。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让“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对将互联网打造成产业的积极性颇高,纷纷出台区域性产业政策,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天津市关于《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河北省电子商务发展三年推进计划(2014—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长宁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等。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用“异军突起”形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并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透露,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正在起草当中。与之配套的是,银监会在年初公布的组织架构改革中,已经明确了要专设普惠金融部,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为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埋下了伏笔。此外,普惠金融部已经下设网贷处。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更新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正在密切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指导意见,以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首要问题就是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

首先,应该尊重互联网精神和运用互联网思维来监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处于互联网、金融、科技以及通信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对金融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以及监管理念的重塑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借鉴互联网思维作出监管上的整体安排和适当调整,平衡监管一般性和差异化的关系,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协同配合,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紧密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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