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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史学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的含义、构成与其本质新经济史学就是从制度变迁视角探讨经济发展历史过程的科学。诺思是新经济史学家中最重要的理论家。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舒尔茨对制度的分类被很多新制度经济学家所接受。

制度的含义、构成与其本质

经济史学就是从制度变迁视角探讨经济发展历史过程的科学。诺思是新经济史学家中最重要的理论家。制度(Institution)是什么?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可以划分为:(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和期货市场等;(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公司、保险分成制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农业实验站等。舒尔茨对制度的分类被很多新制度经济学家所接受。具体而言,可以对制度含义进行这样的归纳: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安排,它是社会成员行为中某种带有规律性、被大家公认的规范。

一项制度通常有三部分组成。第一是非正式规则,主要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能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其中,意识形态起决定作用,可以节约信息费用,减少强制执行以及实施其他制度的费用。第二是正式规则,主要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契约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等。正式规则可以界定人们在分工中的责任,规范人们的行为(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以及如果违反这些规则将面对的惩罚等。第三是实施机制,这是一项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有规则但缺乏实施机制就等于没有规则。历史上以“人治”为主要管理规则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定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实施机制,结果其经济绩效和政治效率难尽如人意已有目共睹。

制度为什么能形成?怎样形成?诺思曾指出,博弈论是解释制度本质最简洁的概述。“囚徒困境”就是一个经典的博弈问题。它告诉人们,每个囚徒从自身理性出发所达到的均衡对集体来说恰恰是一个对双方均较坏的结果。但是,试想该博弈连续重复进行的话,博弈的性质就会发生急剧转变。因为双方均会在博弈过程中学会以合作方式行事从而实现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这说明:在重复性交易或者交换过程中,制度自然产生并得到人们行为习惯和理性的支持。但是,人们最终是否会选择合作还取决于博弈人数、博弈次数,以及不合作的收益等等。因此,随着经济发展,要促使生产和交易以较低成本进行,还必须借助一些正式规则制度来解决问题。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还必须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正如诺思所说:“制度是逐渐演进的,联系着过去、现在与未来,结果,历史上大体上是一个制度不断演进的故事,在其中,经济绩效只能理解为一个连续故事的一部分。”[11]

制度的功能

诺思指出,制度至关重要。一般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的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心功能。

第一,信息传递。奈特(F.H.Knight,1885—1972)说过:“一个人仅当所有其他人的行为是可预测的并且他能够正确地预测的时候,才能在任何规模的群体中理智地选择或计划。”[12]制度就是这样,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是建立在一定行为规范和惯例基础之上,这些规则大多为人们熟悉或者知晓,因而它本身就是一个信息节约机制;另一方面,制度形成以后,对新加入者或者尚不熟悉它的人来说,就具备了发送信息的功能。比如,交通路口的“红灯停,绿灯行”就是这样一项制度,它形成于交通实践当中,并不断地向那些行人和车辆传递通行与否的信息。

第二,降低交易成本。重复性的交易和生产活动在客观上孕育了制度的产生。制度之所以会形成,显然是因为能降低交易成本。科斯说过,企业形成的原因在于,能将本身需要很多谈判才能确定的业务单位巧妙地组织在一起,因而企业相对于市场而言具有自身优势。张五常更进一步说,企业是用一种长期雇佣契约代替短期要素市场契约。为什么要用长期契约代替短期契约?因为短期性不断缔约的过程成本高昂,而用长期契约则可以大大节省与之相关的频繁的谈判和缔约过程的成本。因此,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节约交易成本,否则这项制度就不成其为制度,而只是徒有虚名而无其实的“影子制度”(shadow of institution)。

第三,激励功能。为什么有些国家人们的积极性很高,而有些国家人们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在于这些不同国家制度或者规则不同。如果一项制度比较合理,那么,它就能有效地激励并规范人们的利己心,从而在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会对他人造成很大负外部性,这样,人人自利的行为就与对社会有效的结局比较接近;反之,如果一项制度缺乏相应的激励功能,那么该制度很可能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诺思很看重制度的激励功能,甚至将整个西方世界的兴起归因于制度的有效激励功能:“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13]

变迁的主体、源泉与供、求分析

制度变迁是一种具有更高效益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任何制度变迁都包括制度变迁主体——经济组织、变迁的源泉——相对价格与偏好等因素。

首先,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资源稀缺和相互之间的竞争。在此环境下,为了生存,企业或组织便会在技术和知识方面进行投资,而这些技能、知识以及获取这些技能、知识的方法将渐进地改变组织或制度;同时,一个组织和企业家本身最大化活动还会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如果一个组织具有较强创新性和生命力,则制度变迁就比较容易;反之就比较困难。比如,在西方国家,股份制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制的主要特征在于产权比较明晰、使用权和产权可以分离,经营者要向所有者负责,其活动要受股东监督等,而这些均是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和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在这些条件下,企业家或者经营者出于自身最大化利益的考虑,就会有不断地用更好的制度代替旧制度的客观激励。

其次,制度变迁来源于相对价格和偏好变化。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在其中,相对价格变化能够改变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比如,诺思曾指出,在12世纪的西欧,由于人口增加、劳动的价值下降、土地价值上升,结果便逐步产生了土地的排他性所有权和可转让性权利。又如,如果大部分人离开农村并聚居到城市,则城市地价会上升,农村地价会下跌。由于务农人数减少,农产品价格会上涨,从而很可能为都市现代农业制度的诞生创造条件,同时可能为城市地产中介业的繁荣带来契机。偏好变化也能孕育出制度变迁。比如,20世纪家庭结构小型化往往是人们工作、闲暇和避孕观念变化的结果,而这些观念的变化又与相对价格变化关系密切。如果没有工作、只有闲暇,人们可能难以应付激烈的现代竞争带来的高压力,也就是说,闲暇成本的增加、工作重要性的上升,在客观上促使某些制度变迁的发生。但是,制度变迁最终是否发生还有赖于其他很多因素。

更进一步,制度变迁源泉还会引出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诺思等人认为,从需求方面看,导致相对价格变化和制度变迁的因素有市场规模变化、技术变化,以及人们对收入预期的改变。比如,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制度创新收益会大大增加,而成本并不会有太多变化,一项新制度变迁便很可能发生;反之,一个小的市场规模便很难孕育出制度变迁。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那么多的制度创新发生在城市而不是农村的原因。从供给方面看,组织成本、技术进步和知识积累以及政治支持等都可能影响制度变迁。比如,拉坦(V.W.Ruttan,1924—2008)就论述过双重决策者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假定制度变迁的供给函数是企业家的供给函数。在此假定下,只有当与政界有关的企业家从制度创新中获得的预期收益超过为此付出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有保证。这里的成本不仅包含资源成本,而且还包含执政者获取社会支持的成本、协调利益集团冲突的成本。

在考虑以上有关制度变迁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之后,便可以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is)对制度变迁进行分析。一个一般原则是,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一项制度变迁才有可能被创新和实施,否则原有制度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说到制度变迁,人们就一定会想起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林毅夫(1952— )1989年在美国《卡托》杂志夏季号上提出的两个概念,后来发展成为新经济史学有关制度变迁的两个重要模型。

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就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者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1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由于这些人知识、信息有限,并且经验、经历不同,他们对制度变迁的认识不同、期望收益不同,因此,一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一般要在不同个体之间经过讨论后才能最终达成。一个一般的原则是: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另外,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自发性,也即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和新制度可能的获利机会的自发反应;二是渐进性,也即这种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比如,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制度安排就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好例子。农村改革之前,安徽凤阳的一些农民自发地实行土地的联产承包业务,原因是他们发现这样可以利用各自优势、提高生产效率,使每个参与人从中受益。其中没有政府行为,完全是民间行为,是“经济人”对外在的可能的获利机会的一种自然反应,结果当地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它并起而仿效。

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完全不同。它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并实现,主体是国家。国家为什么要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呢?按诺思的说法,国家是一种在暴力方面拥有比较优势的组织,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利用它的强制性来实施制度变迁,而不顾及民众对它的反应。国家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包括:制度供给本身就是国家的一项功能;制度安排往往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按经济学说法,政府提供要比私人提供更加有效;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不足,原因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经历的时间长,变迁的速度慢,有时难以满足人们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但强制性制度变迁还要受很多因素影响,比如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利益集团的干扰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点是可以快速、有效地实施制度变迁,因而其实施成本较低,但缺点是可能违背大多数民众的意愿。

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各有优缺点,且相互联系,难以分开,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变迁。一些理论家用其本国的经验数据来检验这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模型,发现有的国家适合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有的国家更适合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究竟何者为好,不存在一般性法则。

路径依赖与经济发展

制度变迁有一个路径依赖问题。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原指技术变迁过程中自我强化、自我积累的性质,也就是说,新技术的采用往往会由于某些先占优势而具有收益递增、不断强化的趋势。反之,一种较其他技术更优良的技术很可能由于晚人一步而步步皆晚。诺思的“路径依赖”借鉴了这一术语,用以描述制度变迁的连续性问题。

当收益递增普遍发生时,制度变迁不仅能得到巩固和支持,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一环紧扣一环,沿着良性轨道发展;反之,当收益递增不能普遍发生时,制度变迁很可能朝着一个无效或者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在痛苦的深渊中愈陷愈深,甚至长期被“锁定”(locked-in)在某种无效率状态。诺思列举了英国和西班牙在17世纪的“变迁”为例论证道,同样是面临财政危机,英国自此以后确立了议会的权威和民法体系,并走向繁荣,而西班牙一直保持集中的政权,只把议会当作可有可无的摆设,结果只能采取价格管制、增加税收和没收商人财产等办法来解决财政危机,最后导致了它长期的经济停滞。

制度变迁为什么会存在路径依赖呢?第一,正式规则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连续的和累积的,并且在很长时间内难以改变。比如,法律和法令尽管可以修改,但是其变更的速度总是落后于实践。第二,非正式规则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更是持久难衰,结果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们过去习惯、信念、意识形态等。普特那姆(Putnam)曾考察过意大利20世纪70年代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20个地区以及它们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变化,结果发现,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发展与19世纪80年代乃至14世纪这些地区不同的非正式规则的存量之间保持着密切关系。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带来了这样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制度变迁的路径并不唯一,不同的初始条件可能孕育完全不同的变迁路径;第二,昨天的习俗、习惯、意识形态以及正式规则和制度对今天乃至将来均有重要影响,其过程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恶性的;第三,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它们不同的制度背景存在密切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想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就需要努力完善其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消除其中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些制度性因素。

国家理论

产权实施要靠国家。因此,国家理论是新经济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主要论及的是国家起源、功能,以及它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双重属性。所谓“契约”属性,是指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所谓“掠夺”属性,是指国家是代表某一利益集团或者阶级的代理人,它的作用是向其他阶级或者集团的成员榨取收入。正如诺思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论”所指出的那样,若暴力潜能在公民间进行平等分配的话,便产生了契约性国家;反之,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掠夺性国家。据此,诺思认为,“国家可视为一种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15],这种组织凭借规模经济和垄断优势,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换取收入并使其财富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由于国家总是受到其他国家或者现存潜在政治竞争力量的约束,所以,各国统治者总是会把公共服务的供给配置给各个利益集团,以尽量争取其政治支持,减少潜在威胁。由于国家是由统治者代为管理的,所以,政治家出于追求自身最大福利的考虑,必然在为整个社会制定竞赛规则过程中考虑这样两个目标:一是为统治者垄断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产权结构;二是在满足第一个目标过程中尽可能促进社会产出最大化,达到为国家增加税收的目标。但是,常常由于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冲突,使得统治者以及统治集团租金最大化的结果与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产权结构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诺思曾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6]

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巨大。它可以通过法律等强制性手段,以较低的成本来进行正规规则的变化与调整,从而克服制度变迁中大家都愿意“搭便车”而不愿进行制度变迁的难题;可以对意识形态进行大量投资,以提高现存制度的合法性,减少现存制度的运行成本;还可以纠正某些制度不均衡而强制实施制度变迁。当然,国家还可以利用自己在建立或实施产权中发挥的作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国家的作用的这些看法,值得我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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