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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的经济思想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欧中世纪社会思想的特征中世纪的西欧是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西欧中世纪曾出现过许多位有影响的经院学派思想家,下面我们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来说明经院学派的一些经济思想。关于价格问题,阿奎那提出了“公平价格”的重要思想。这表明了中世纪思想家对商业的态度已随着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否定而转向承认和容忍的转变过程。

西欧中世纪社会思想的特征

中世纪的西欧是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封建制度下的生产是在封建庄园中进行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公元10—11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逐渐发展起来,并在手工业和商人聚居的地方开始形成城市。与封建统治相适应,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占有特殊地位,教会有极大势力。教会僧侣不仅是大封建主,也是思想文化教育领域的垄断者,宗教思想在人们精神生活中占绝对支配地位。那时的经济思想也是僧侣的产物,特别是由一个著名学者组成的团体即经院学派的产物。经院学派的方法是:先提出一个观点,然后对这种观点作肯定或否定的评论说明,按所谓权威(例如亚里士多德)说法,给出一个最后的答案。经院学派的理论不是来自实际经验,而是来自信仰和权威的影响。也就是说,知识不是来自对现实生活经验的总结和抽象,而是来自《圣经》或教士的著作,僧侣的任务就是按教义去解释生活。西欧中世纪曾出现过许多位有影响的经院学派思想家,下面我们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来说明经院学派的一些经济思想。

阿奎那的经济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典型代表,被教会捧为“神学泰斗”。他在论证自己的学说时,除了援引宗教信条和教父说理,还广泛引用古代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他的著作很多,《神学大全》是其代表作,也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著作。后来,他的神学成为天主教会的官方哲学,其中涉及经济思想方面的理论观点也有不少。下面我们列举他对财产所有权制度、价格、货币、商业和利息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来加以说明。

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他竭力推崇私有制,反对公有制。按他的说法,私有财产之所以需要,是由于每个人对获取他自己独得的东西,要比获取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更关心些,如果责成每个人去当心他自己特有的某些东西,人类事务将管理得更有秩序,并保证人们有一个更太平的国家。财产共有反而会引起不和与争执。因此私有制不仅符合自然法观念,而且也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9]。但是,他又提出,私有财产只在不许别人使用或用以伤害别人的时候才是不正当的。阿奎那为私有制辩护的种种理由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不许别人使用的私有权就不正当的说法又是一种糊涂的观点,因为排他性正是财产私有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关于价格问题,阿奎那提出了“公平价格”的重要思想。但在中世纪教会思想家中,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约1206—1280)早在阿奎那之前就曾研究过“公平价格”问题。他在注释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时,把与生产物品所耗掉的劳动量相等的价格称为“公平价格”,并认为如果产品交换不能和耗费掉的劳动相等,则生产该商品的行业就会消失。作为大阿尔伯特的学生,阿奎那也认为公平价格就是与劳动耗费量相符合的价格,因此,当房屋交换鞋时,应当为房屋多付出代价,因为造屋的人在劳动耗费和货币支出上都超过鞋匠。在这里,人们似乎有理由把阿奎那看作是劳动价值论的先驱。然而,他毕竟是封建特权理论的维护者,他从封建等级观念出发,提出公平价格必须保证出卖者能有“相当于他的等级地位的生活条件”,因而不同等级的人出售同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价格,这仍是“公平”的。这已是“公平价格”的第二种解释。还有第三种解释,那就是认为公平价格取决于物品对人的用处,即取决于物品的效用,而这种效用又决定于人们对它的评价,所以物品卖价比它的价值稍多一点或少一点,并不算破坏公平的要求。不仅如此,他还有第四种“公平价格”的解释,即认为公平价格可由供求关系决定。当一个卖主把小麦带到粮价较高的地方以后,发现还有很多人带来更多小麦,这时麦价会下降,而卖主得到的价格仍然是公平价格。在《神学大全》中对“公平价格”作出这么多不同的解释,反映出阿奎那对市场价格规定的种种不同思考,难以作出统一的科学理解。应当认为,除了特权等级论,其余几种说法都为后来的劳动价值论、效用论和供求论唱出了最早的序曲。

关于货币问题,阿奎那认为货币是人们在交换中为了双方共同利益而有意识发明和创造出来的,铸造货币和规定货币购买力,是统治者的特权,但统治者造币时应当使货币具有一定重量和稳定的内在价值,否则会损害商业活动。这些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阿奎那对当时正在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所作的符合实际的观察和思考。

关于商业的看法,阿奎那作为中世纪经院学派的代表,理所当然会对商品采取否定态度,认为从商业中赚取利润是可耻的,“从本质上看,贸易总含有某种恶劣的性质”,但同时他又认为,贸易也会“转向某种诚实的或必要的目标”。这样,“贸易就变成合法的了。例如,当一个人使用他从贸易中求得的适度的利润来维持他的家族或帮助穷人时,或者,当一个人为了公共福利经营贸易,以生活必需品供给国家时,以及当他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作为他的劳动报酬而赚取利润时,情况就是如此”[10]。这表明了中世纪思想家对商业的态度已随着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否定而转向承认和容忍的转变过程。同样,对高利贷,阿奎那也开始采取妥协态度。一方面,他依据基督教教义和亚里士多德著作,认为放债取息是一种不公正的罪恶行为;另一方面,又认为在有些情况下,收取利息也是可以的。例如,如果出借货币蒙受损失,或冒着丧失本金的危险而出借货币,就可以收取利息以作为补偿,这就为放债取利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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