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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问题考察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成员出资的由来与基本出资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强调了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关于合作社吸纳成员时是否具有附加的门槛条件这个问题,通过对84个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问卷统计来看,确实存在。

一、成员出资的由来与基本出资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强调了成员的自由选择权。政府的目的是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土地、资本、技术和劳动等要素的联合,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加入和允许加入是两回事。因为任何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土地、技术、设备等经营要素,政府只是规定发起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入股,其他成员可入股也可不入股,但必须与专业合作社建立契约关系,履行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以自己的产品承担合作组织市场风险,实现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但现实中不论是初创合作社,还是后来合作社扩容,较多的合作社规定成员入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往往是合作社内部的规定。出资是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最通常形式,当然也有其他实物、设施、场地等非资金形式。

合作社成员出资与《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由于公司经营业务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最低10万元。在后来的《公司法》修改中,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所以在2004年,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在《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出资建立的经济组织,原始出资额有限,但也不能规模太小,其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3年颁布,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也放松了,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与公司法相对应,目前上海市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总额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只是要求合作社在章程里必须规定成员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不同的是,上海市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体是否必须出资及出资额度都没有明确规定。从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的信息显示,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最少的为0.5万元,为上海群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他出资较少的如出资3万元的上海徐章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5万元的上海欢园水产专业合作社,出资9.9万元的上海平旺渔业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最高的为上海崇明哈港渔业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到了2000万元,其他出资较高的如出资1000万元的上海汇镇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800万元的上海新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合作社成员出资一般是合作社吸纳成员入社的门槛条件。关于合作社吸纳成员时是否具有附加的门槛条件这个问题,通过对84个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问卷统计来看,确实存在。84家渔业专业合作社中,49家没有设立门槛条件,占比58.3%;35家设有门槛条件,占比41.7%。在这35家设有门槛条件的合作社中,30家设定的门槛条件是资金,占比85.7%,即这些成员要想加入合作社必须投资入股,向合作社出资,用于合作社运行和扩大再生产;5家设立的门槛条件是养殖面积,占比14.3%,最低养殖面积从50~100亩不等。这说明相对较多的合作社没有设定成员入社门槛条件,而在设定入社门槛条件的渔业专业合作社中,绝大多数规定的入社门槛条件是资金,少量以基础设施、设备、场地等为条件加入合作社。通过对一些渔业专业合作社社长进行访谈后了解到,即使那些没有设立门槛条件的合作社,在吸纳成员入社时,也不是毫无标准,自由进入。吸纳合作社成员的过程中,地缘、亲缘关系的倾向性色彩浓郁,即合作社倾向于吸纳那些居住在当地的比较熟悉的农民,或者通过已有成员介绍过来的亲戚。熟悉、知根知底是他们考虑的重要条件,其中能力、诚实、合作等是重要标准。

另外,尽管一些合作社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出资入股,按照出资自愿的原则,但作为理性人的合作社成员一般也会出一部分资金,因为这涉及盈余分配的问题。大多数合作社规定成员出资额与盈余分配挂钩。通过访谈了解到,有的合作社成员没有出资,有的出资较低,在0.5万~1万元之间,出资较高的达50万元以上。以上海自发渔业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成立于2008年,法定代表人张生荣,成员出资总额达到了380万元。从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务内容来看,经营范围相当广泛,囊括了渔需物资、水产品、苗种捕捞、销售及相关服务,渔业领域的技术、安全咨询及服务,海洋所需的渔船服务,水产养殖,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的加工服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含冷冻冷藏)等。目前实际开展的业务较为集中,主要是海洋渔业捕捞及水产品销售。该合作社有成员十几个,以亲缘关系连接,投资27条捕鱼船,带动渔户100多家。合作社成员出资,主要用来购买渔船、兴建冷库、租用门市部等,成员出资与盈余分配挂钩。

二、西方新一代合作社及对我国合作社成员出资的影响

西方的主流观念认为合作社是成员为了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而自愿结成的所有权共享、民主管理的企业。经典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有:①自愿与开放的成员资格;②民主的成员控制,一人一票;③成员的经济参与;④自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与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联合;⑦关注社区。这些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合作社中都有体现,其中前4个原则体现得更为明显,第五条原则稍有体现,第六和第七条原则体现得不明显,只有少数合作社具有这些特征。西方的合作社有很多种类型,包括消费者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多元利益相关者合作社等。西方的农业合作社属于生产者合作社,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类似于生产者合作社类型,主要具有前4个显著特征。

为了适应国内、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农业科技的发展,西方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应运而生。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于20世纪70年代最先出现于美国的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由甜菜种植业主建立。在此基础上,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又蓬勃兴起硬粒小麦、玉米、红皮硬粒冬小麦种植合作社以及北美野牛、牛肉、猪肉生产加工合作社等。新一代合作社的促发因素包括:作为商品原材料的农作物的价值下跌,种植业主与市场的对接越来越困难,独立自主的家庭农场主感受到了所谓的农业产业化的威胁,技术进步推进农产品数量的持续增加,农产品出口缩减,等等[1]

上述这些因素,决定了农场主们如果要想保持住独立的生产者的地位,就必须获取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产生的更大份额的市场利润。对于农场主来说,实现更大市场利润份额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组建新型合作社,把他们的农产品原料深加工成增值更多的商品,然后出售给消费者。这样,他们就拉近了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新型合作社就是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的架构和运行特征有较大差异。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特点包括:①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实现种植、加工、销售的联合,与传统合作社横向联合的结构有较大区别。②实行利润最大化战略,通过专业化生产和农产品深加工,实现附加值的最大化,与传统合作社定位为为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相比,有更大的利润空间。③实行封闭的成员资格战略,与传统合作社实行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有较大差异。④实行股本固化原则。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股本总额和成员数量,确定每位成员的股权出资额度。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具有退社的权利,但不具有退股的权利,其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以保证股本的稳定性,也夯实了合作社的信用基础。⑤实行股权出资与交易权挂钩战略。成员的股权出资额度决定其交易额度,即必须向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否则必须补偿合作社的损失,或者向其他成员购买农产品以补足差额。传统合作社一般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交易量(额),与出资也很少挂钩。⑥筹资模式允许外来资本进入。为了扩大合作社再生产规模,集聚更多资本,合作社允许吸纳外部资本进入。而传统合作社一般由成员自我出资或银行信贷,不允许外部资本进入,以防止控制权旁落。⑦股权出资与表决权挂钩。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突破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表决原则,分配表决票时结合出资额度。

综合来看,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显著特征表现在:作为成员的种植业主上交合作社的农产品,通过深加工实现价值增值;股权出资主要由合作社成员缴纳;股权出资与交易义务挂钩,实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股权可以出售或交易权转让。

西方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及发展,深深影响了我国合作社的架构和运行,这既是一种被动的政策传播的体现,也是我国农民主动学习国外经验的结果。上海市渔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在组织架构与内部运作上也不断寻求创新,股份制合作社就是他们的创造性成果,这些股份制合作社吸纳了西方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一些特征。通过对上海的股份制渔业合作社访谈后了解到,这些合作社运行良好。这些股份制合作社,成员投资入股是入社的必备条件,主要分为“每个成员出资相同,一人一股”,以及“按出资额多少决定股数”两种类型。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说,这两种类型的合作社,都没有外来资本进入,没有削弱成员的所有权基础,都实现了成员对合作社的占有。从调查结果来看,股本平摊到每个成员身上的渔业合作社数量非常少,而根据自愿原则自主交纳股金份额数的渔业合作社数量具有数量优势。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不同,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联合主要还是横向联合,寻求解决的是规模效应、品牌创设、竞争力问题,当然两者追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保证合作社有足够的资本用于保持既有规模优势,扩大再生产,夯实获得银行贷款的信用基础,一定数量的股本保持是必要的。同国外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一样,上海的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也要求成员必须出资入股,不许撤资,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但在保证合作社保持竞争力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却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国外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不同的是,上海的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对于成员出资额的限定并没有那么严格,要求股本平摊的较少,实施股本差异化措施的较多。出现这种情况,也与中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差异有关。国外的农业合作社,本质上是由家庭农场主组成的合作社,每个家庭农场主占有的耕地面积较大。国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数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这里可以称为“小农”,即占有耕地面积少,资本积累不充裕。所以,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时候,为了达到一定的成员数量,以符合示范社的成员数量标准要求,由专业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牵头领办合作社,对于“小农”的加入,在投资入股的数量方面,一般没有硬性要求。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最终的盈余分配还会与股本投入挂钩,多投多得。这样,在成立时资金不是主要障碍的合作社那里,领办合作社的牵头人也就不再计较大多数成员的股本投入数量问题。

通过对上海的股份制渔业合作社就“合作社成员所占股份数与他和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关系”的调查,发现有两种类型:“有多少股份数就必须与合作社有多大的交易量(额)”和“股份数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关系无严格要求”。第一种类型数量较少,第二种类型数量较多。从调查结果来看,与西方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实行股权出资与交易权挂钩战略不同,上海的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与交易量(额)挂钩的较少。国处新一代合作社一般实行股权出资与交易权挂钩战略,成员的股权出资额度决定其交易额度,即必须向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否则必须补偿合作社的损失,或者向其他成员购买农产品以补足差额。在初始农产品原材料供应不充足,或者至少是高质量的初始农产品原材料供应不充足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对于稳定供货来源渠道,防止农产品原材料供应量的波动,规避农产品价格的大幅跳水,减小合作社因初始农产品价格上涨而招致利益重大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另外,这种做法的另一好处是,初始农产品全部由合作社的成员供给,供应渠道明晰、可追溯。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很快追溯到源头,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很容易做到。这样一种具有显著的风险规避优势的体制、机制,为什么在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实行的却寥寥无几? 个中缘由,可资探究。

前面已经述及,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一般都是横向联合,大多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联合,较少纵向联合,具有种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合作社偏少,即同一合作社的产业链较短。这在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表现得也非常明显,绝大多数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只是从事种苗培育、养殖或捕捞、收购与销售、渔用饲料的加工与销售等某一方面或两个方面,主要是横向的联合,具有一体化经营即纵向联合的较少。如位于浦东新区芦潮港镇的规模较大的上海自发渔业专业合作社、陈水平渔业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海洋捕捞与销售,位于崇明区的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及位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的上海汇镇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河蟹及其他经济鱼类等养殖、销售活动。在仅仅是横向联合而不是纵向联合的情况下,实行股权出资与交易权挂钩战略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行。从养殖来看,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一般并不是各自为政、在各自的池塘或养殖场独立地从事水产养殖活动,而是通过每个成员都出资入股集聚成大额股本以承包某一个或几个大型养殖场或大水面进行养殖为显著特色。上海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作为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抓手,保障食品安全,以增强上海农业的竞争力。大力推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是重要举措之一。截至2013年底,上海市共批复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308个(调整取消15个项目),面积达16.78万亩,总投资达16.92亿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资金8.57亿元、区县财政补贴资金1.92亿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6.29亿元。目前已有217个项目完工,完工率达74.1%,171个项目通过了验收,验收率达58.4%[2]。这种集体出资承包养殖场和大水面的方式,是一种共同出资集体作业的方式,而不是分散作业的方式。关涉养殖的一些具体操作,如:养殖经济鱼类的类型,种苗是自己培育还是采购,从何处采购、采购何种鱼饲料,如何投放喂养,疾病如何防治,何时捕捞及冷藏冷冻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提前决定,按照统一标准和模式进行。每个合作社成员不存在分散养殖及向合作社交货等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合作社成员出资与交易量(额)挂钩的问题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从海洋捕捞来看,情况与养殖类似。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们一般并不是各自为阵独立地从事海洋渔业捕捞活动,然后向合作社上交渔获物,而是通过每个成员都出资入股集聚成大额股本以购买渔船、渔具及冷藏设备、雇佣渔民、租赁店面等方式运转。这种作业方式是一种集体作业方式,渔具规格标准由成员提前讨论确定,集体捕获的渔获物统一上交合作社,以活鲜或冷藏的方式由合作社在门店统一销售,不存在每个成员单独出海捕鱼,然后把渔获物上交合作社的分散形式。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合作社成员出资与交易量(额)挂钩的问题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通过对“合作社成员对所持有股份的可交易情况”的调查发现,股本“只能出售给本社成员”的较少;“股本既能出售给本社成员,也能出售给合作社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较多;而“股本只能出售给合作社以外的其他人员”及“股本不能出售”的没有。股份制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国外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就是在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借用了股份制企业的一些做法嫁接而成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设立,一般是发起设立模式,即发起人认购合作社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合作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后,为了扩充筹资渠道,扩大合作社再生产规模,增强经济竞争力,合作社还允许外来资本进入,发行股票,实现商业化运作。为了保持股本的稳定性,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足够信用,实行的是股本固化原则,即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股本总额和成员数量,确定每位成员的股权出资额度。每位成员的股权出资额度大致是相等的。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具有退社的权利,但不具有退股的权利,其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同时为了实现专业化的管理,都聘请管理专家,即经理人来从事专业化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从调查结果来看,上海的这些股份制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在发起设立方面,与西方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类似,通过发起人认购合作社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合作社。在认购的份额方面,这些合作社与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等额股权认购不同,其实行的是两种方式,即等额认购与差异认购。为了防止随意撤资,合作社都规定了成员可以退社,但不能退股,股权回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退出。不过股权转让在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在社内成员之间进行,而在上海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交易有的只能在社内成员之间进行,有的既可以在社内进行,也可以在社外进行,且在社内、社外都可以进行交易的比例占有绝对的多数。所以相对来说,上海的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在股权转让方面,比西方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更加灵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做如下尝试性分析:一是从经营主体数量供给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大型家庭式农场主,规模大,但数量少,大多已经加入某一农业合作社。在其他农业合作社成员退出时,某一合作社成员也不可能立即退社而前往填补缺位,所以出现合作社成员供给不足的现象。成员退出后的合作社,股权转让只能内部消化解决。上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是分散的农民为主,规模小,数量多,供给充足。在某一合作社出现成员退社时,其他农民就可以补充进来,通过购买退社成员的股权加入合作社。二是从经营主体的地理位置来看,前文已述及,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是规模较为庞大的家庭式农场主,在组建合作社时地域是其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多是地理位置较近的几个农场主组建合作社,以节约成本与便利经营协作。在某一地域的合作社的一个农场主成员退社后,其他地域的农场主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也不一定会加入进来。上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多,在某一地域有较多的个体农户没有加入合作社。在某一合作社出现成员退社时,同一地域的其他个体农户就可以通过购买退社成员的股权而加入合作社。三是从经营业务来看,家庭农场主庞大的种植规模,往往以某一种或两种类型经济作物为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种植经验,且前期种植某一农作物的特殊生产设备投入较大,具有路径依赖。前文已述及,西方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权与交易权挂钩,以生产经营某一种或两种农作物为主。在其他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作物与他的农作物有较大差异时,出于沉淀成本的考虑,他也不大愿意调整生产转向,加入该合作社。由于上海的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投资入股的股权与交易量挂钩的较少,成员大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合作社来承包养殖场或大水面的方式进行养殖合作,无须独立分散养殖,然后按照股权份额上交合作社定量的渔获物。这为其他经营个体的进入提供了便利。其他经营个体只需通过购买股权就可以加入到该合作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聘任经理人做强制性规定,只做了选择性规定,所以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社有的聘任了专门的经理从事管理活动,但绝大多数并没有聘任经理,经理由合作社社长兼任,社长是合作社的重要股权人,一般占有较大出资份额。

[1] Randall E.Torgerson.Acritical look at new-generation cooperatives.[J].Rural Cooperatives, January/February.2001:1519.

[2]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308个总投资近17亿[EB/OL].中国水产养殖网.2014 02 26. http://www.shuichan.cc/news_view 17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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