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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出资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出资认定方式以及成员出资总额作出原则性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条例未规定成员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出资认定方式以及成员出资总额作出原则性规定。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并不一定都要以货币形式出资,而要看具体章程的规定。

实践中,多数合作社都实行成员出资制度,这既是法规和政策的引导,也是实践的需要。一般来说,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对合作社的出资进行验资,这大大减小了合作社出资的难度,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引导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实践中大多数合作社也积极鼓励成员出资;二是实行成员出资制度,成员的出资可以作为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利于合作社筹集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三是成员以出资的方式加入合作社,有利于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合作社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成员对合作社的管理参与和业务参与,提高合作社的治理效率;四是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这部分出资可以明确合作社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信用担保基础,有利于合作社进行融资,提高市场信誉和竞争实力。

根据法规规定,结合实践发展,合作社出资的种类和认定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重要区别之一。

1.关于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种类。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条例未规定成员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我国地少人多,目前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所以,目前多数地方仍不具备条件,不宜广泛提倡合作社的农民成员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特别是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没有最低限额,要引导农民成员用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农民成员申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利害关系,并妥善处理。

2.关于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认定方式。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截然不同;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合作社的出资认定制度与公司及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制度相比,成本很低,简便易行,有利于促使合作社在最简便的资产基础上尽快建立起来,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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