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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政府本着‘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原则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时,农村集体经济将大有可为。”最后,加快制定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

“保障机制是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外部,为其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度总和。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国家对话农民的中间桥梁,上承担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诸多责任,下肩负着带领农民实现安居乐业的重担,由于其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及所面临的现状,就决定了它的发展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政府外在的扶持和保障。”[10]从前文所述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基本上都存在政府外在保障机制不足的问题,虽然其也受到了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力度有限,这也是造成这些农村集体经济虽然典型,但发展后劲不足难以扩大成面的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于国内,国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快速地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例如日本农协的发展,政府从金融信贷、财政补贴到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可以说是覆盖了农协发展所需人财物的方方面面,而且扶持力度大、可操作性强。美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资金支持也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基础。

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特殊地位与作用,考虑到其现在所面临的发展困难与矛盾,仅靠农村集体经济自身的改革创新是无法全部解决的,要想真正使其发展壮大还需要政府在信贷、税收、土地、技术、服务、法律法规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当政府本着‘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原则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时,农村集体经济将大有可为。”[11]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且现有的专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因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的立法,所以存在效力层次低、稳定性差、缺乏全局观念,乃至内容欠科学和全面等问题。”[12]因此为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就必须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职能、法律地位、设立、登记、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分配机制、财务管理、解散清算、成员资格、义务等全面做出详细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有效的市场主体身份发挥“统”的职能,为服务“三农”奠定基础。另外,还应针对新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在相应的组织立法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健全涉农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法律,合理引导、科学规范,从而有效规避农民与企业合作的风险。

其次,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由于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水平不相同,所依托的实现形式就不同,所以国家应在指定优惠扶持政策时本着“抓大扶小”的原则,在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大型农业生产基地等的基础上,推动这些典型与农民通过各种实现形式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实现以大带小、全面振兴的良好局面。在税收方面,应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于村集体发展的经济项目或新办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额度外,可酌情给予进一步的减免。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除了补贴奖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外,重点扶持集体经济收入低下或无收入的村集体开发经济项目。在金融信贷方面,应积极推进涉农金融结构服务链条的延伸,创新小额信贷方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弱的村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无息贷款作为启动资金。同时央行也应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资金增加再贷款的投放力度,有效缓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供求不平衡矛盾。

再次,多项举措推动农民主体的现代化。以“民有、民管、民享”为本质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民既是主要的参与者也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群众基础,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能人”、领导者几乎都来自于本村村民,在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市场、民主、合作意识的情况下,这会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智力支持和群众基础。鉴于此,为推动农民主体现代化,政府应从多方面入手:在实践中强化农民的集体经济意识,培养合作文化,增强集体经济的内在凝聚力;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教育宣传等方式,向农民灌输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使其认清什么是真正的集体经济,树立集体意识及合作意识。同时也可以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观摩会、编印简报资料等形式向农民宣传典型案例,让农民真切地看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惠和好处,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是保障农民利益为农民服务的,使其在开阔眼界的同时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其中。另外,还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在实践中要积极利用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等方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在提高农民知识文化的同时使其掌握致富的专业技术,所以各级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多培养农村文化骨干队伍。可以借鉴日本农协的做法,将正规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广泛设立各种农协大学和研修中心,利用遍及全国的严密科学研究教育体系,向农民及时传递市场动向、品种改良、新型农业技术成果等,并开设涵盖生产业务指导、农技推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等多层次的教育服务内容,从而满足了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最后,加快制定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阻碍了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的发展,势必会释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因此,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机制,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逐步剥离附在户口上的与教育、医疗、社保等有关的公共福利分配功能,还原户口本身的登记功能。而且,财政也应在转移支付方面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使城镇住房及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与此同时,也应建立农村的养老、医疗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结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与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筹资的保障体系。分档次、分阶段地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真正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有保障”。另外,还要强化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相应的流转市场。多渠道、多层次的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农民生产经营的创新行为等,从而真正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铺平道路。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的特殊地位和历史使命必将使其在农村发展、农民富裕和农业现代化上继续发挥重大作用,而私有产权在我国目前人多地少的国情状况下,只会带来贫富的两极分化和土地兼并,这有悖于社会主义本质也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不符,相比较还是集体产权和集体经济更符合中国国情更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只有积极进行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总结其内在机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内部“明晰的产权动力机制、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才能使农村集体经济摆脱困境,最终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13]

综上所述,实行家庭承包制三十多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积累薄弱,导致集体统一经营的力量微弱,与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规模化不相适应。如何在现阶段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力水平,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大命题。而内在机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中的共性,其完善与否是决定不同实现形式是否有效的关键,所以当前应以构建内在机制为切入点,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种有效实现形式发展,达到振兴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发展之目的。

【注释】

[1]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8页。

[2]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3]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4]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5]孔祥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32页。

[6]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7]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8]同上。

[9]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10]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11]同上。

[12]谭贵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经济法论坛》2013(1),第155页。

[13]邵彦敏、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与机制构建》.《经济纵横》2014(4),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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