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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外资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贸易领域缅甸的贸易伙伴主要来自亚洲国家,外贸总额的90%来自与邻国的贸易。作为东盟的成员国之一,近年来缅甸在不断与中国、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传统贸易伙伴稳步发展经贸关系基础上,与韩国、日本、印度等国在投资贸易领域的合作逐步扩大。管理外贸中外汇业务和非贸易外汇业务,参与或执行有关外汇收支合同,依据双边贸易协议执行账户清算,经营管理国际国内银行业务。

(一)贸易领域

缅甸的贸易伙伴主要来自亚洲国家,外贸总额的90%来自与邻国的贸易。根据缅甸中央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中国为缅甸第一大贸易伙伴,位居前5位的贸易伙伴依次为中国、泰国、新加坡、日本和印度。在2014—2015年度,缅甸的进出口大幅增长,达到271.6亿美元,比上年度增长17.1%。其中出口110.3亿美元,同比下降1.8%;进口162.3亿美元,同比增长34.7%。缅甸商务部消息称,本财年(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截至1月25日,缅甸对外贸易总额达211.42亿美元(出口81.75亿美元,进口129.67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额156.71亿美元(出口47.67亿美元,进口109.04亿美元),边境贸易54.71亿美元(出口34.08亿美元,进口20.63亿美元)。近5年缅甸的进出口总额概况如表14-1。

表14-1 缅甸近5年进出口总额概况

注:资料源于缅甸商务部。

作为东盟的成员国之一,近年来缅甸在不断与中国、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传统贸易伙伴稳步发展经贸关系基础上,与韩国、日本、印度等国在投资贸易领域的合作逐步扩大。2012年下半年至今,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等也陆续进入缅甸市场,寻求合作机会。由于通过了美国的普惠制(GSP)审查,已重新获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缅甸有5000多种产品可以免税进入美国市场。此外,缅甸还是欧盟提供关税优惠的受惠国,除武器外,缅甸其他商品可向欧盟国家出口,并享受普惠制(GSP)待遇。

由于工业基础相对薄弱,产业也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缅甸主要出口商品为天然气、大米、玉米、各种豆类、橡胶、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以及矿产品、木材、珍珠、宝石等资源密集型的初级矿产品,而进口商品则是燃料、工业原料机械设备、零配件、五金产品等制造业产品和一些生活用消费品等。缅甸将启动国家出口战略计划,实施期为5年(2015—2019年)。大米、豆类、油料作物、水产品、林产品、纺织产品、橡胶、旅游业等被列为重要出口鼓励商品,这些也恰恰是中国进口需求量较大的产品。实施该战略有助于实现缅甸政府减贫、农村地区发展、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等目标。

(二)投资领域

外来投资方面,据缅方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共有36个国家和地区在缅甸12个领域投资了860个项目,总投资额达528.41亿美元。其中,电力投资193.25亿美元,石油和天然气投资169.93亿美元,制造业投资51.68亿美元,矿业投资28.69亿美元,酒店与旅游业投资21.57亿美元,农业投资2.41亿美元。位于对缅甸投资前5位的国家分别为:中国(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216.32亿美元)、泰国(102.15亿美元)、新加坡(82.21亿美元)、韩国(37.71亿美元)、英国(35.84亿美元)。主要投资领域为: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矿产业、制造业和饭店旅游业。其中,2014年,缅甸新批外国投资项目217个,同比增长92%;新批外国协议投资金额85.7亿美元,同比增长208.1%。外资主要来自新加坡(50个项目,55.6亿美元)、中国香港(31个项目,4.82亿美元)、英国(10个项目,4.37亿美元)、荷兰(5个项目,4.31亿美元)、中国大陆(32个项目,2.95亿美元)。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4年,缅甸吸收外资流量为9.5亿美元,截至2014年底,缅甸吸引外资存量为176.5亿美元。

截至2015年12月,东盟国家在缅甸投资额累计达250亿美元,约占缅甸总吸引外资额的42%。数据显示,1988年缅甸开放外资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共吸引外资达590亿美元。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文莱、老挝、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在缅甸多个领域进行投资,其中新加坡居首,投资额约为110亿美元,泰国、马来西亚分居二、三位,投资额分别为100亿美元和16亿美元。

(三)金融环境

缅甸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组织并存的金融体系。

1.缅甸中央银行

缅甸中央银行即国家银行,主要职责是在国内外稳定缅币价值,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是缅甸国内流通货币的唯一发行者。经中央银行批准,可成立国营、国家与私人合营及私营金融组织机构,开展金融活动。

2.缅甸经济银行

主要职责是接受活期和短期存款,办理储蓄银行存款和发行储蓄单,发放各种贷款,发放退休金,销售汇票及承兑票据。银行分支机构管理缅甸的外汇券(FEC)。缅甸计划今后将缅甸经济银行业务从国内商业银行业务扩展到国际金融服务。

3.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

其业务是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公民投资法》为投资筹集资金,为发展私营经济提供必要的国内外银行业务服务。

4.缅甸外贸银行

缅甸外贸银行主要经营与外贸业务有关的银行业务。管理外贸中外汇业务和非贸易外汇业务,参与或执行有关外汇收支合同,依据双边贸易协议执行账户清算,经营管理国际国内银行业务。此外还有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缅甸小额贷款公司、缅甸保险公司等。

缅甸金融业的改革打破了国家垄断银行业的局面。银行所有制有国营、国家和私人联营、私营与外国经营。缅甸政府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资本在缅甸建立外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办事处。缅甸银行机构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缅甸中央银行法》(1990年7月)、《缅甸中央银行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缅甸金融机构法》(1990年7月)、《缅甸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章程》(1992年5月)、《缅甸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银行法》(1990年7月)、《储蓄银行业法》(1992年6月)。在信用卡的使用方面,由于国家政策等原因,缅甸当地使用信用卡的人数也十分有限,而且如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在缅甸使用的场所也十分有限。2015年12月9日,缅甸首个证券交易所——仰光证券交易所(简称仰交所)开业。

(四)外汇管理

缅甸货币为缅甸元(Myanmar Kyat,简称缅币),1美元(USD)可兑换1227.35缅甸元(MMK),也即是1缅币(MMK)兑换0.0008美元(USD);1元人民币大约可兑换188.1299缅甸元(2016年上3月数据)。缅甸的外汇管理主要由外贸银行、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配外汇。缅甸外汇管理规定,未经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在国内不得买卖、借贷、兑换外汇;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在籍人员不得买卖、借贷,暂时支付、转让、兑换外币。国家规定缅币不得出入国境。但在中缅边境地区,根据贸易部(91)7号令,边境贸易可使用人民币和缅币。

除外汇管制当局特别批准保留外汇的情况外,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上交。外汇当局仅对居住在缅甸,与官方业务有关的外国国民给予这种特许。

缅甸尚未完全解除外汇管制,但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汇汇进汇出自由度增加。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第3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企业的资金可通过涉外银行按汇率汇往国外:(1)外资输入人应得的外币;(2)外资输入人应提取的外币;(3)从外资输入人年利润中扣除税收及其他费用后的纯收入;(4)扣除税收及家庭成员生活费用后的外籍职员的收入。缅甸未规定利润等汇出是否缴税,具体缴税比例需要与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协商。

从2012年4月开始,外国人在进入缅甸时,可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或相当价值外币而不必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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