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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引进模式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3 外资引进模式3.1.3.1 企业并购是外资对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日本的并购案件明显增加。采取第二、三种形式时,如取得日本上市企业10%以上股份或从外国投资者以外取得日本国内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属于对日直接投资,要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3.1.3 外资引进模式

3.1.3.1 企业并购是外资对日投资的主要形式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日本的并购案件明显增加。外资并购案数量从1997年起连续四年持续增长,分别为1997年51件、1998年85件、1999年129件、2000年175件。进入2001年,世界跨国投资减少,外资对日并购势头减弱,2002年并购案数量回落到1999年的水平。2003年,并购市场又开始活跃,2004年外资对日并购案高达207件。

历史来看,欧美企业一直是并购日本企业的主力军。但从2010年开始,中国企业开始逐渐成为并购日企的主角之一,首次在数量上超过了在日投资常年位居榜首的美国,跃居第一位。

大多数并购以取得经营资源为目的,金额比较大。少有在欧美常见的趁企业市值下跌时购进并培育,业绩复苏后转卖获利的并购类型。从希望取得的经营资源来看,欧美与亚洲企业并不相同。前者主要旨在获得销路、顾客等流通环节。亚洲企业对日并购的目的则多是旨在获得日本的生产技术、著名品牌等。

3.1.3.2 日本对投资方式的规定

日本对外资的定义。日本将外国投资称为“对内直接投资”,包括下列投资行为:

1.收购日本国内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比率10%以上;

2.参股国内非上市企业;

3.投资者为“居民”身份时取得国内非上市企业股份,或投资者转为“非居民”后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4.持有国内企业股份或保有企业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上时,同意企业对营业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

5.“非居民”个人或法人在日本国内设立分公司、工厂等营业机构,或对其营业内容或业务种类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6.对国内法人企业贷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金额超过1亿日元(贷款期间超过5年以上的)或贷款金额超过2亿日元(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

7.取得国内法人发行的私募债券,金额超过1亿日元,偿还期限超过5年;

8.取得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股份。

对日直接投资有三种形式:设立公司;获取现有公司股份,合作经营;并购现有公司。采取第二、三种形式时,如取得日本上市企业10%以上股份或从外国投资者以外取得日本国内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属于对日直接投资,要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日本的投资制度原则上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贸管理法》。1992年以前,外汇法对外国的投资实行事前审批制度;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度,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1997年外汇法的修改,对外资仍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

尽管日本在制度上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但在具体实践中个别行业的市场准入仍很严格。例如建筑业,由于日本尚未开放劳务市场,加之本国固有的承包、分包体系,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日本建筑市场。又如海运业,在日本的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而无法进入码头装卸等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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